判刑+罚金+10倍赔偿金!花甲中检出氯霉素,罗检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日期:Tue Sep 27 00:00:00 CST 2022     检查日期:

詹某在深圳罗湖某村经营一家水产店,2020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到詹某的水产店检查,抽检发现该店销售的“花甲”中含有氯霉素成分,检测结果不合格。(注:氯霉素是一种抗生素,由于毒副作用较大,危害身体健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将氯霉素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

按程序,2020年12月,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到詹某的水产店进行第二次检查。再次,工作人员从该店销售的“大花甲(沙甲)”中检出氯霉素,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詹某销售的不合格花甲均是从罗某处购进的,詹某和罗某在进货时均未向供货商索要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来源等相关票证。其实,二人均接受过食品安全培训,都明确知道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他们在购销过程中未履行查验、索要票证义务,而放任有毒、有害食品进入市场销售,这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了。

在办理这宗刑事案件中,罗湖检察院认为,詹某、罗某不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放任食品安全风险的存在,并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考虑到时间关系,2021年10月,在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詹某、罗某提起公诉的同时,罗湖区检察院还进行了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30日届满后,并无相应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震慑同类违法行为,警示食品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保障义务,2021年11月,罗湖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詹某、罗某分别支付涉案花甲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该案经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已经生效,认定罗某、詹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罗某、詹某需按销售所得195元、108元的十倍标准,分别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950元和108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让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是保障民生幸福的基础。为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严密的法律体系,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严厉打击有毒、有害及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食品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基本要求,是食品安全保障的基础。本案中詹某、罗某对于食品安全的无视,结局是判刑+罚金+10倍公益损害赔偿金,教训深刻!

也希望广大食品经营者要引以为鉴,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食品安全案件,检察机关将严格履行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随时利剑出鞘,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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