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他们为何丧命?负责人又为何被判刑……
发布日期:Tue Mar 28 00:00:00 CST 2023     检查日期:

“安全就像是呼吸的空气,用之不觉,失之难存。”

近日,媒体报道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一露天煤矿发生大面积坍塌,已造成多人伤亡、失联。安全生产话题,又一次刺痛着公众的神经。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容易造成触目惊心的人员伤亡,每一起案件都是警醒、都是借鉴,我们随手翻出罗湖的几起案件,希望能发人深思……


案例一

2021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马某组织叶某等工友,在罗湖某地进行加工棚网架拆除作业。当天上午8时许,事发加工棚突然坍塌跌落至地面,正在进行切割作业的叶某随之跌落至地面,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组认定,马某作为事发钢筋加工棚拆除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未对作业工作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拆除方案要求使用相关平台和设备辅助进行拆除作业,违规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切割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事后,身为施工项目负责人的马某,对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所在公司承保了罗湖区某大厦外墙防护屏工程,李某负责安排工人施工及安全管理。2020年4月2日案发当天,秦某等工友按照安排,到事故发生楼层进行外墙螺栓拆卸作业。秦某独自前往16楼拆卸养胎内梁上的挂座螺栓,因重心不稳坠楼,后当场死亡。

调查组认定,法院认定,身为施工项目负责人、班组长的李某,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班前教育,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行为,未认真监督、教育工作正确使用安全带进行高处(临边)作业,对直接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事后,该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65万元。同时,经罗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

 

案例三

周某为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的生产负责人(带班班长),工人郭某负责泵站水池的贴砖、 防水处理等工作。2021年1月23日,郭某仅佩戴医用口罩,进入泵站水池底部刷防水涂料。当天下午,郭某被发现躺在水池底部地板上,嘴唇发黑,医生赶到后宣布郭某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工人郭某符合较长时间处于相对密闭缺氧环境导致的闷死。

调查发现,带班班长周某作为涉案项目的生产负责人,无视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安全生产常识,不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不向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纠正工人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致使施工人员郭某违规进场施工,导致死亡的事故。

事后,周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并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面两起案件,如果工程负责人能够多提醒工友几句,让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按章作业;如果在施工之前能够对安全设施多检查几遍,让不确定性降至最低;如果每一个工程人员能够多留意一下自身,加固身上的安全措施……或者,后果都不会发生。遗憾的是,人生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只有结果与后果。

安全生产,必须时刻警钟长鸣。

人生没有回头路,安全意识不可无。生命可贵,切不可马虎应对,日常的生产作业中,各负责人、各工人,都要打醒十二分精神,绷紧这根弦,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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