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许(化名)是个牌局爱好者,平时工作较为清闲,下班时间也较早,没啥大的爱好,就是喜欢下班后和工友结伴散步,游走于周边各个露天牌摊围观,偶尔也会亲自下场玩两把过瘾过瘾。
善于观察分析的老许发现,大多数露天牌摊的“战斗环境”较为恶劣,常常要蹲着或坐在地上,且几个回合后纸牌磨损厉害,不但玩得不痛快,还容易引来“老千”做局的风险。虽说“强者从不抱怨环境”,但多多少少也会影响参与者的“兴致”。
为此,发现商机的老许先后购买了小凳、小桌、香烟、瓜子、茶水、扑克牌等“致富”设备,选择了离厂区较近、人流较大的某立交桥底下的一片空地,以收取“卫生清洁费”为由,与工友一同开始经营露天牌摊的“抽水”生意。
或许是老许的牌摊精准地补全了“细分市场”,并且持续地改进“配套设施”,一段时间后他的牌摊便“宾客如云”。至此,他似乎在露天牌摊这片“红海”中,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差异化赛道”。
可惜好景不长。一天晚上,牌摊迎来了三位生客,老许热情地招呼他们坐下,并表明“收费标准”。然而话未说完,其中一人不满道:“路边搓两局还得花钱?还这么贵?岂有此理!”说罢,他便抄起小板凳往地面砸去。
虽然小板凳并不值钱,可怎么说也算是露天牌摊的“重要资产”,面对这种挑衅行为,一向温和的老许怒了,“你什么意思?砸我场子是吧?”随即冲上前与这位不讲理的客人推搡起来。
另外两位客人也不约而同地迅速起身,双方力量对比让老许肾上腺素迅速飙升。
以寡敌众的老许且战且退,并不时给身旁工友使眼色暗示他先顶着,自己去取“家伙事”。
随后,老许迅速在随行电动自行车后箱抽出一根短木棍,在电光石火间给那位砸板凳客人的天灵盖狠狠地敲了一棍,另外两位见势不妙,立马狼狈逃离并报警。
不一会,老许耳畔响起了由远及近的警笛声。看着风卷残云后一片狼藉的牌摊与倒地的客人,老许冷静了下来,选择了当场向警察坦白自首。
经鉴定,倒地客人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不久后,案子经我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许有期徒刑10个月。
而那位带头闹事的客人,不但挨了老许一个闷棍,也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