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这次,他栽在了口袋里的那几张小卡片上......
发布日期:Fri Jun 13 23:51:46 CST 2025     检查日期:

2024年底某日,经过漫长的夏季,南国终于迎来了些许凉意。在边境口岸人流如鲫的入境通道里,一年轻男子拉着一个褪色的行李箱,脚步却比他人明显慢了半拍。只见他习惯性地摸了摸上衣内袋——那里装着今天要交的“货”,17张压得平平整整的信用卡。

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这样“带货”。每次按照要求携带信用卡并放到指定地点后,他都能获得一笔可观的“代购费”。这种貌似平常的操作,已成为他赚取零花钱的重要手段。

“先生,请配合海关检查。”来自海关工作人员的声音,打断了他对于下一步行程的盘算。工作人员示意他站到检查台上,并使用手持检测仪器对他进行详细检查,当检测仪移到他上衣口袋时,一阵急促的“滴滴”声,更加引来了周围其他工作人员的注意。

当17张信用卡整齐的排列在检查台上时,男子的神色明显多了些许慌张,声音也不自觉的变得颤抖。“这些都是帮朋友带的......”“他们在香港找工作不方便,托我带回内地......”

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该男子(邵某)利用日常往返深港两地的便利,长期在快递柜、公园角落等隐蔽地点接收他人提供的信用卡,携带入境,再通过寄存或邮寄方式转交他人,并收取一定“报酬”的行径逐渐浮出了水面。截至案发时,他已因此获利超过万元。

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认为邵某的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开庭审理,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一张张小小的信用卡,最终构筑起了限制邵某八个月人生自由的铁窗牢笼,也让他的人生留下了一笔难以抹去的犯罪污点。邵某的惨痛教训向我们揭示了跨境活动中潜藏的法律风险:贪图蝇头小利,可能沦为犯罪的“棋子”;心存侥幸心理,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检察官提醒:

1.认知盲区要扫除

别以为小小信用卡与犯罪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邵某携带的信用卡数量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信用卡的认定范围极广,即便是未激活的空白卡片、绑定他人账户的借记卡均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普通市民若缺乏法律意识,极易在不知情间触犯法律红线。

2.“捞偏”心态需摒弃

类似“带信用卡过境返佣”“帮忙运送包裹”的邀约,往往是犯罪分子洗钱、诈骗的“烟雾弹”。如果为图一时的收益而让自己身陷囹圄,实在是得不偿失,切勿以身试法。

3.敏感物品莫乱碰

信用卡、手机卡、网络账号等均与公民身份深度绑定,非法持有或使用他人名下物品可能涉嫌“帮信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多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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