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体系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在这个领域腐败易于发生,无论是穷国还是富国。这个领域卷入的资金巨大,全球每年至少有1500亿美元被腐败吞噬——透明国际《全球腐败报告》
2005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406件,案值9.15亿元,其中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就有486件,案值1.46亿元。2006年上半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医疗腐败案件16件17人。自今年4月份正式启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已有300多名医务人员主动退出60余万元回扣。我市的盐田区也在今年上半年查处多宗涉及医疗卫生系统腐败的案件,江苏省卫生厅在媒体上公开承认在其系统内存在较为严重的商业贿赂、不法回扣问题。今年上半年,我区卫生局局长连某和中医院院长陈某因涉及医疗采购过程中收受非法回扣而获罪……。
我们看到,商业贿赂行为在医疗领域已成蔓延扩散之势,医生、医院、医疗设备、药品生产厂家、代理商等已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如何打破这种利益共同体形成的对社会公平正义机制和广大人民公共利益的损害,本文将通过有关资料和工作实践,结合有关医疗领域腐败现象、成因和对策,探索个案预防工作开展在该领域的前景。
一、现象——医疗腐败案件的特点
从医疗腐败案件来看,一些医疗从业人员,利用采购药品器械等职务之便,大肆收取贿赂,为供应商提供便利,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元化。回扣的重点对象是院长、分管副院长、药剂科、设备科负责人,进药、进设备、对于关键部门和岗位的人都要给回扣。从人员级别来看,有从领导干部向普通工作人员蔓延的趋势,从财务、采购等管理人员向医护人员、科室主任等技术人员蔓延。
二是医疗腐败群体化,串案窝案现象突出。有的医院领导与设备科、药剂科人员合伙作案;有的互相勾结,掌握药械购销大权;有的与单位外人员勾结、共同得利。涉案人员中热点部门负责人所占比例高,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最近我市某区查办的案件涉及到深圳市3家医院的设备科、药剂科、检验科等科这些人都是各医疗单位的关键人物。
三是医疗腐败手段多样化,行贿名义繁多。直接的是送钱送物:如我区中医院院长陈某采购医院所需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收受好处费1万元,深圳市某医院药学部副主任李某按照“中标一个品种收取人民币2—3万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好处费;有的是长期无偿使用交通工具,提供旅游,报销生活开支等医务人员接受医药公司提供的研讨会、人员培训、考察等赞助,如深圳市某医院设备科主任石某曾以参加医博会需要费用的名义收受药品经销人员好处费;在器械采购中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回扣形式:向医院赠送器械设备,但是必须使用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配套的试剂(耗材)。供应商通过此种贿赂手段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润。
四是医疗腐败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从我区卫生局原局长连某,区中医院院长陈某受贿一案中就非常明显:“回扣”导致采购的设备性能不如现有机器,而价格却比性能优于该产品的设备高出不少。致使需要更新的设备无法更新,甚至导致一些门诊部门出现经营困难。医疗腐败的潜规则违背了公认的市场交易准则,不仅严重干扰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而且也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严重腐蚀了公务人员,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大量的医疗回扣行为导致国家税利大量流失。根据商务部的统计,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二、分析——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三个层次的原因
在面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问题时,是仅仅将其看作个案,还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抑或是我们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些不尽完善甚至出现了偏差的举措所带来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做为个案层次,我们只能分析到个人的际遇和偶然,我们会非常强调个人道德约束的重要性;作为刑法层次,我们只能分析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我们会非常强调法律的严肃和严密;但是只有我们分析到这个领域中腐败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存在的关系时,才会让我们从一个比较狭隘的视野中走出来,从而为个案预防工作超越为个案而个案,最终寻求到自身存在的意义。
1、从超额利润化到平均利润化——解除医疗腐败的市场化对策
在研究商业贿赂的实践中,涉及多个行业都是暴利行业,暴利行业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市场秩序没有建立,形成的是垄断性利益;另一个是市场化程度不够,体制不尽合理,市场监管缺位。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说的:市场化的力量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因为越是市场竞争充分的地方,利润平均化倾向就会越明显。从透明国际所发表的《全球腐败报告》来看:医疗系统腐败在市场体制比较完善的富国存在,但形式较隐秘而且危害相对要小;而在市场体制不够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中,医疗系统腐败则比较泛滥甚至“潜规则化”,由此造成的社会成本也相对较大。
目前,国家出台最直接的医疗体制改革的方法就是限制药价,然而最终限制药价的根本方法在于彻底改变现有“以药养医”的医疗收费体制,《人民日报》就报道了我市盐田区进行医院药品厂家直购试点的情况: 医疗机构常用药品从厂家直接采购,药价虚高的主要原因还在流通环节。一个药品从出药厂直到患者手里一般需要经过6至9个环节,而每增加一个环节,药价就会提高15%至20%。在此过程当中,各种名目的回扣、提成全部计入药品成本价。另外,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使药商只要一次性中标,就可在该地区垄断经营,垄断性经营也容易产生垄断性利润,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盐田区将区属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择优选取药厂,确定药品种类和价格;直购药品,比原来平均降价23.8%。有关医院的数字告诉我们,每一门诊人次的药费平均为41.51元,同比下降13.4%;每一出院人次的药费平均为737.98元,同比下降9.7%。医院药品收入减少了,但门诊量和出院人次分别增加了10%、4.2%。
治理医疗腐败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医疗采购行为是一个商业行为,所以本质上也要从市场体制上进行规范:而体制规范的核心就象我市盐田区所试行的方法那样,将药品和器械采购机制合理简化,避免垄断性经营,避免层层加价,环环加价的体制性弊病。由于环节的减少导致利润分配需要的减少,所以整体上这个行业的利润将和社会其它行业的利润趋向平均,腐败诱因的根本性将得以解决。
2、从单纯打击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解除医疗腐败的法律对策
(一)严格法律,形成相对严密的惩罚体系
必须肯定的是:打击医疗腐败最直接的方法是严密的法律体系。而这个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刑事法律为核心,针对医疗腐败现象,人们一直在思考如何用法律手段扼制医疗腐败的发生与蔓延。然而,由于医疗腐败生存土壤的复杂性与多样化,使得法律制度对其调整时呈现出诸多困惑,调整规范的模糊与滞后、各类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实践的背离等问题,在现行刑法规则中,往往会面临困境,例如普通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受患者家属的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争议。因此,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成为基础工作。
(二)重视预防,必须用制度将腐败因子消除
一是行业自律的加强可以为预防腐败设定第一道防线。腐败是个全球性问题,在法治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的打击是个重要方面,专门机构的存在当然为威慑腐败起到了很大的效果,但是往往由专门机构介入时,腐败所造成的损失多已形成。所以,在那些国家,行业中形成一种自律组织,共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自我约束,将行贿、回扣等妨害正当竞争的行为予以限制和禁绝。实际上,行业协会的作用是社会反腐的重要途径,具有预防性、直接性和相对司法介入较小的社会成本。不失为我们可以借鉴的方法。
二是建立医疗腐败系统的行贿档案系统。对医疗腐败设立行贿人档案查询制度,对收受红包、回扣者列入“黑名单”并在医疗系统进行公布,建议有关部门对送回扣的经销单位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的经营权,最大限度地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降低从源头上遏制和治理医疗卫生系统贿赂现象突出的问题。
三是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在打击医疗腐败的同时应探索建立情报信息体系,旨在形成一种联动机制。我院反贪部门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就尝试建立了这种机制,不仅从反应的灵敏性,而且从威慑的效果来看,确实是很有成效的。就医疗领域来看,腐败行为经营时间长,潜伏深,这就使得医疗腐败案件线索存在长期经营的必要性,对于有关情报信息线索的体制建立也是预防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建立医疗腐败线索的长期经营机制,使惩处医疗腐败案件成为长久的行动,永葆打击的威慑力。
(三)强化教育,加强自律——遏制医疗腐败的道德对策
美国经济学家考希克?巴苏在他的“理性限制规范”理论中提出:一个人看到别人的钱包掉在地上,如果光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他就应当把钱包拿走,但一般人都觉得这样做不好,如果这样做了,他会认为那是一件很不体面的事情,会产生良心上的不安和自责。从社会进化的角度来讲,如果大家都去偷人家的东西,那么,这个社会将无法长期存续,所以,大家都赞成即使在没有法律规则和惩罚的前提下,偷人家的东西也是不能为的。 实际上,“理性限制规范”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自律”,它靠的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力量和自我约束。
首先,自律是基础。就是让人“不愿腐败”,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和理性限制;没有广大医疗人员遵守法律高度自觉性,没有坚守在良好道德与修养之上的自我约束,要遏制医疗腐败始终将是空中楼阁。 其次,“他律”应尽可能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惟其如此,才利于“他律”的推行。笔者接触到的一位罗湖区金融机构纪检负责人就曾感慨本系统一件职务犯罪案件:那个人已经是下定决心要挪用一笔公款走人,就想尽千方百计等待机会,而制度不可能没有漏洞,终于等到机会,让其携款潜逃。十年来,这家金融机构可以说在各项制度的完善和监督的到位上下足工夫,长时期的平安顺畅,但是,当有人失去自律,不计成本地进行职务犯罪时,制度和监督却往往也显示出无力的一面。
第三,“自律”力量的形成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经过长期演绎的结果,需要长期的教育影响和潜移默化的心理转化。“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个人道德观念的培养和理性力量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反复的过程,在目前医疗领域确实腐败现象呈现蔓延之势的关口,必须进行不断学习和教育——而这一过程是与他(她)接受外部信息的过程同质。特别是广大的医疗从业人员,接触面比较广,有正面积极的,也有负面消极的。这些信息都会不断地给予他们各种影响和暗示,如果某一方面的信息长期成为接受的主要方面,则对其思想和道德的影响就是决定性的。同时,除了长期性,教育还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因为道德观念的建立不是一个强迫和疾风骤雨的过程,只能说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保持教育频率的经常性,不断向医疗人员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远离职务犯罪。必须明确的是:没有这种正面积极的预防教育的信息来充实头脑,引导他们的积极和正面的思考和行动。迟早会有那些消极负面的东西入侵思想。所以,教育的逻辑出发点就是正面引导和负面抵御,最终实现自律。
三、展望——开展个案预防在医疗领域的前景
在我区检察院查处区中医院院长陈某受贿一案过程中,预防科全程介入进行个案预防工作,积累了比较宝贵的个案预防经验,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工作的基本形式。可以说,整个预防工作包括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都是以个案预防为基础或切入口的。
(一)提前介入,不局限于“亡羊补牢”式的案中预防和案后预防,加强预防工作的主动性,结合有关线索及时介入。
在区中医院陈某一案中,我院预防部门接到有关举报线索后,马上对有关举报事实进行了了解,发现了在采购设备中存在的人情交易的舞弊可能,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叫停了有关购买合同的履行,对招投标行为进行审查,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医药行业的药品、设备的采购往往数额大,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大,只有采取主动的方式开展预防,才能取得预防工作的最大实效。
(二)围绕检察建议,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其重要作用和意义。对区中医院陈某涉嫌受贿案的预防工作实践中,我们为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1、强化基础工作和抓好管理薄弱环节,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防止权力滥用;2、在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搞好案中预防的同时,把案外预防列为工作重点。通过对个案的分析研究,概括出其中的特点、规律,通过预防找规律。对存在严重犯罪隐患的部门,帮助其正确选择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3、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的回访。回访的目的是检查个案预防工作的效果和发案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经验及时推广。在我院预防部门向区中医院发出检察建议后,与有关方面及时沟通,了解其对检察建议的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区中医院也就检察建议情况向预防部门进行了复函:逐条就建议进行了答复并举出了相应的措施予以落实。
(三)抓紧个案预防的后续工作,在做好个案预防的同时将其延伸为行业预防,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线,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和相关单位研究预防犯罪“实施意见”。在我院预防部门与区中医院进行个案预防合作的工作中,不仅要就案说法,而且抓好后续工作,例如帮助其解决因为有关领导涉案导致的政府采购款被冻结,经营出现困难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就其后续的员工教育,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也达成了一致。
[参考文献]
1、 罗湖区检察院预防科中医院个案预防相关调查资料;
2、 开平市检察院就卫生系统受贿犯罪的调查报告;
3、 盐田区检察院查办医疗腐败案件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