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数字化平台 强化法律监督 提高司法效率
发布日期:Mon Nov 17 08:00:00 CST 2008     检查日期:

     摘要:为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罗湖区检察院着手建立简易(简化)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相衔接工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公检法数据交换平台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交换平台。
     关键字:交换平台、法律监督、信息化、数据交换数据库、电子签章

     目前,我院所处的深圳市罗湖区,是一个第三产业发达、流动人口多、犯罪率高的城区,据2005年统计,全区总人口76.6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30多万人,暂住人口46多万人。2005年,区公安局移送我院刑事案件有5000多宗(逮捕和起诉累计),我院刑检办案人员承载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实现“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永远是我们工作的主旋律。但是,如何节省司法资源,促进司法效率提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创新发展数字化网络 技术,加大网络技术在检察业务流程中的运用,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且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下面,我结合我院最近的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就罗湖区公检法数据交换平台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两大平台”)的建设,进行可行性的论证,并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建设“两大平台”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1、建设数字化平台是执法机关信息化建设发展和业务协同的必然趋势。
     信息化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也不是将传统的管理方式照搬到计算机网络中,而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对落后的经营方式、僵化的组织结构、低效的管理流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刻的革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公、检、法三机关案件信息的交换,加快刑事诉讼效率,加快办案节奏,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是适应信息化社会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样,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及时将违法违纪信息反馈给司法机关,形成一定的威慑力,是司法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年初以来,经我院倡导,在区政法委主持的各执法部门协调会上,各执法部门都表明数字化平台是执法机关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将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我院建立“两大平台”。
     2、“两大平台”建设符合我区的现实需要。
     我区管辖面积小,辖区内有连接香港的文锦度海关、深圳市火车站,客流量大,流动人口多,人口密度较大,城中村治安情况复杂,第三产业发达,偷税、漏税、制假、贩假、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如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需要我们改变工作方式,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共享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相互交流、相互协作,促使我区社会治安状况好转,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和谐的社会居住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商业氛围。
     3、执法部门的网络建设为“两大平台”的建立提供了物质条件。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要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保证。它所涉及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置。覆盖面涉及我区各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两大平台”建成是在各机关原有局域网的基础上的物理连接和软件系统的建设。以检察机关为例,大量的投资已经在局域网基本建设中完成了,如服务器,个人计算机,办公系统、检察业务管理软件等硬件和软件的基础投资都已经在先期信息化建设中完成。而信息技术专门人才的引进与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又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多年来局域网的实际运用与完善为“两大平台”建设提供了基本条件。而且,区信息中心已完成铺设光纤到各区机关部门,也就是说连接各执法部门的“高速公路”已经建成,“两大平台”建立的物质条件已完全具备。
  4、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为“两大平台”建设提供了技术保障。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我们的网络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如 .NET技术、Web Service、XML/SOAP数据封装、数据整合、PKI和电子签章等新信息技术的出现。世界各国的大量实践也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的示例,各国政府都把利用信息技术改进传统管理方式看作是新世纪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很多国家的司法信息网是统一而高效的,值得我们借鉴。例如美国,她的信息技术发展在全球处于创新、领先地位,其联邦检察系统有着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同时和其他部门共同享有应用司法部开发的“公用应用系统”的权利。这些系统由司法部的信息资源管理部(Information Resource Management,简称IRM)以及联邦调查局、毒品管理局、移民局等若干部门分别建设而成。  
     二、“两大平台”的具体规划和构建
     1、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数据库,组成数据交换体系。
     在“两大平台”的构建上,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数据库至关重要。数据交换数据库负责日常的数据收集整理,对各执法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库中需要交换的数据通过制定的交换规范加以计算整理后统一集中处理,写入到交换数据库。需要获取数据的请求者通过数据交换体系得到解析后,从交换数据库中获取相关数据,返还给请求者。实现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自动调度和提醒催办、实现一次输入,重复使用,充分发挥现代化网络资源共享性的优势,减少收发登记、文件交换时间、减少丢失、漏报等错误,最大程度的做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传递,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数据的重复人工录入。对缩短办案周期,防止案件超期等必将产生直接的积极作用。
     对于公检法数据交换平台来说, 建设数据交换数据库的主要目是通过收集公安、检察院、法院具体的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数据,实现跨部门间数据交换。同样,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内的数据交换数据库,通过综合工商、地税、国税、文化、城管等十几个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有价值信息,来给公安机关提供和移送犯罪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可通过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有价值信息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嵌入电子签章系统,实现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法律文书的交换。
      就检察机关而言,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种类繁多、份数多且需加盖各种签章,既制约了检察官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长期以来“盖章累和繁”成为困扰检察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我院实际而言,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案多人少,法律文书的盖章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每份起诉书,需加盖三个印章,而每个被告人,需18份起诉书,而每增加一个同案被告人,需增加3份起诉书。例如一个有两个被告人的刑事案子,涉及的法律文书需加盖的印章就多大70个之多。且一套印章和印泥的价格不菲,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其次,原来的签盖院章方式都是集中在本院办公室,给承办人的工作带来不便,且对印章的管理手段落后,责任不清,带来严重的社会隐患。
    为解决传统方式下印章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难点问题,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检察院的“盖章累和繁”问题,提高刑事案件工作的效率,我院拟在业务流转中使用电子签章系统,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
物力、财力的投入,电子签章是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通过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软硬结合的系统,使持章者可以在电子文件上完成签字盖章,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完全相同功能,国家已经出台的《电子签名法》给予法律保障。电子签章主要解决电子文件的签字盖章问题,用于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的身份,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不可抵赖性。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首先,对授权签章人员进行身份认证,能够加强检察院公章管理,作到专章专用,每一个签章的法律文书在系统均有记录,可随时查签章人、签章时间和签章用途等信息,且签章清晰、工整;
     其次,有利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裁判文书中可直接显示签
章日期,使案件审限管理有据可查,更具操作性;
     最后,有了电子签章,法律文书就可以放心地通过网络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传输。
     3、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交换系统。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典型的现实情况是,执法部门、机关从自身安全角度考虑,往往把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物理断开,但与此同时,从开展业务的需求出发,与其他部门、机关的内部网络连接越来越多。而且“两大平台”的数据量非常庞大,司法特性决定了数据的安全非常重要,因此对“两大平台”的网络安全有着很高的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交换系统,严格权限控制,通过数据加密、权限管理等手段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篡改等问题。我们还提出一种网络安全隔离与数据交换平台架构,它采用“内网数据交换平台+网闸+外网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安全交换系统,可有效地解决联网所带来地一些安全性问题,满足内部网络隔离与数据交换的需求。网闸负责进行内外网安全隔离,只允许内外网数据交换平台通过专有单一协议进行直接跨网通信,而对其他非授权通信一律阻断,以防范从外网对内网的各类非法网络入侵和攻击,保障数据的安全交换。
     三、构建“两大平台”的深远意义与前景展望
     1、有利于我区公检法三家着手建立简易(简化)审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和建立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
      简易(简化)审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要求简化案件流转程序,减少逮捕环节,从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到法院作出判决要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公检法数据交换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增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相关部门工作的效率,为简易(简化)审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建立提供了基础。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为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打下了基石,用科技的手段提高个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人力成本,最大化发挥衔接机制的实效。
       2、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是进行“两大平台”建设的最大的动因,也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其背后,还会对司法机关工作方式的变革,乃至司法理念、司法制度的变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网络化的强大的效能强调团队协作、资源的整合,工作方式必然逐步从以往更多依赖个体工作方式向依靠团队的智慧转变,倡导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电子文书带来证据制度的变革;通过网络,工作程序流转的科学化的设置会带来各机关优化职能,提高公众形象的社会效果等等。
      在我国的诉讼法律体系中将检察院法律监督界定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对执行司法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是否正确执法,对执行判决裁定的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不服生效民事、行政诉讼裁判进行审查和抗诉等;而对执行众多国家法律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存在监督缺位,致使行政权力任意行使,无限扩大,难以制约,依法行政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和质量,损害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衔接机制使检察机关不仅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人和事是否移交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而且将移交案件情况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衔接起来,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形成既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启动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程序,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契机和空间,丰富了检察监督的内涵,更加彰显了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职能。
     以上是鄙人在参与我院刑事检察创新工作中对构建罗湖区检察院公检法数据交换平台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交换平台的体会和思考,如有不妥之处,请大家予以指正。

浏览数:13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