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5年10月我科接到一名香港钟姓老板署名举报称,深圳市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副科长徐某滥用职权于2002年以其涉嫌走私为由,在没有任何有罪证据的情况下将其非法羁押133天。我科经请示主管领导迅速展开了初查工作,在初查过程发现,徐某在滥用职权的过程中还有收受钟老板妻子钱财的受贿情节,而且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要查处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查清其受贿的事实。
此案中徐某受贿的犯罪行为是典型的“一对一”贿赂案件。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通过某种方式达成默契,甲方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为乙方谋取利益,乙方在事前、事中或事后给甲方好处,暗中进行交易,其特点是:
1、交易行为的诡秘。这种钱权交易为牟利和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行为上具有较深的隐蔽性,交易方式上具有很大的诡秘性。
2、知情范围的狭窄性,一般只有行贿、受贿双方知情。
3、共同利益的牢固性。
4、侥幸心理的对抗性。行、受贿双方均自认为:“交易”只有双方清楚,若一方不说,则谁都不会知道。
5、交易双方为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地惩罚,都会故意规避银行转帐等形式而采用现金交易,因此交易过程无痕迹可查。
6、有效证据的单一性。案件行、受贿过程的诡秘,知情面的狭窄,导致定罪量刑证据只能是双方的口供和未知的帐据。
因此此类案件取证较为困难,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难度较大。下面结合本案侦破过程,谈一谈“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破方法,与同仁商榷:
一、“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
1、“一对一”受贿案件直接证据的收集
受贿犯罪大多是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其直接证据只有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和行贿人的证言十分重要。
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是指将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稳固地确定下来,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被告人翻供或其他原因,使其证明力丧失。笔者认为,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时要将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犯罪过程详细的加以固定,包括是从哪里、坐什么交通工具去接受贿赂,接受贿赂的时间、地点以及贿赂是如何包装等细节,因为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如本案中徐某刚开始供述说10万元是用寄信用的信封装着的,我们马上意识到狡猾的徐某又在说谎,办案人员马上又问他10万元有摞起来有多高呢?信封可以装得下吗?看到办案人员看穿了他的阴谋,他只得如实供述。试想如果办案人员当时没有发现徐某是虚假供述,这样本身自相矛盾的证据能被法庭采信吗?所以说细节决定成败。其次,办案人员要搞清楚贿赂的数额,仔细地从多个角度反复加以固定,因为贿赂款数额往往决定犯罪嫌疑人将来的刑期,犯罪嫌疑人如果知道供述的贿赂款恰好在某个刑幅标准附近时,往往会翻供以求能减轻处罚。如我科在办理本案中徐某就是这样,起初供述受贿数额是10万元,后来他在看守所得知受贿数额10万元恰好是受贿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刑点时,坚决否认以前的供述,声称自己收受的贿赂款不到10万元,企图翻供来换取较减轻的处罚。最后,办案人员应尽可能收集更多的旁证印证供述笔录。对于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依赖较强的案件,搜集充足的旁证不仅可以辨别供述的真伪,还可以有效地防止翻供。如徐某在供述10万元赃款的去向时,说是给他老婆熊某存入深圳某中行,我们不仅马上到银行查到了相关的原始单据,还找熊某做了问话笔录,很好地印证了徐某地供述。这些旁证在阻止徐某对受贿数额的翻供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在“一对一”受贿案中,行贿人既是主要证人,又是权钱交易这一犯罪行为的受益者。对行贿人取证与向其他证人取证相比,难度自然要大得多。因此,办案人员在向行贿人取证时,应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问前深入摸底,摸清行贿人的姓名、职业、年龄、性格、家庭情况、社会背景等,对于行贿人地个人信息要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重点查明行贿人是基于何目的、出于何动机给受贿人行贿。通过行贿,有无得到利益或者得到了什么利益;三是及时补证,防止翻供。对行贿人供述地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防止给行贿人日后翻供留下“伏笔”。
2、“一对一”受贿案件间接证据的收集
“一对一”受贿案之所以难办,主要在于贿赂案件的发生无第三人在场,受贿方一不签字,二不留名,案发后不是矢口否认,就是避重就轻。因此,在直接证据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想方设法收集间接证据,使其形成锁链,达到证明受贿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几方面来收集间接证据:
(1)通过查赃款赃物的来源、去向来充实证据。受贿人受贿赂后,或存银行,或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通过采取查询其银行账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察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从时间、金额、状态等角度印证供述。同样,行贿人如果是从银行取款用于行贿,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以及调取其流水账和及时本来印证其供述。
(2)注意收集再生证据。受贿案件有个特点,行、受贿双方一有风吹草动就急于串供、转移赃物、打借条,甚至退回赃款,从而产生再生证据。在“一对一”受贿案件的侦查中,再生证据有弥补原生证据作用。在证明效力上往往优于原生证据。例如,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再生证据,能使原本比较淡薄、零乱的原生证据形成充实、完整、紧密的证据锁链。再生证据虽然有很多优点,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收集到在再生证据的,我们在办理徐某的受贿案件中就没有收集到相关再生证据,因此,对于再生证据不可强求。
(3)通过查明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来完善证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查证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益”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已实现,则应查清行为人如何提出谋利益的要求,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具体的利益。二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上未实现,则只要查清双方形成了为行贿人谋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贿人是否答应。这种合意的形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二、突破方法
成功突破“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口供,重点在攻心。“一对一”案件的查处实质上是办案人员同行、受贿两方思想、意志、心理等方面的较量尤其是“一对一”心理素质的较量。这就决定了办案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而且必须懂得灵活运用辩证法、心理学等方法对已掌握的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交替采取“政策攻心”、“恩威并用”等办案谋略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达到攻心取证,突破案件的目的。
1、先易后难。“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行、受贿双方的供述,通过对已掌握的线索、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在准确判断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找准突破口。首先,选择易于攻破的人进行突破。“一对一”案件通常只有行、受贿两个直接涉案人,为确保突破成功,必须吃透行、受贿双方人员的各种相关信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择较易开口的一方进行讯问,并且根据案情选择被迫或被动以及没有外援的一方进行突破。如在本案中,经过细致深入的分析后,我们发现行贿人何某犯罪不仅是个女性,而且还是个全职太太,社会经验相对少,心理素质相对较差,首先将其突破的可能性较大,我们就把何某确定为较易突破的目标,事实也证明我们的分析是正确的,很快就突破了她的口供。其次,选择较易查证的外围线索进行突破。对反映和初步了解的各涉案人、时间、地点、情节等进行全面细致分析,从中找出矛盾和漏洞,扩大线索,在证据调查上下功夫,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因为外围证据越多,突破犯罪嫌疑人的着眼点就越多,可供选择的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切入点就越多,突破案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攻心为主。突破“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瓦解行、受贿双方的心理防线。办案人员要在初步掌握一定外围证据的基础上,因人而谋,因事而异,灵活采用不同方法和策略攻心。首先,政策攻心。对那些罪行严重,且有悔过心理,但又担心如实话实说,会受到重罪处理的,要向其反复宣传国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使其主动交待问题,走从宽之路。其次,证据攻心。少数骄横、顽固、自以为天衣无缝,检察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的人。对付这种人的最好办法是在外围调查取证上下功夫,获取充分扎实的证据,在讲明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点拨或摆出一、两个证据材料,既让其摸不着我们掌握了多少证据,又要使其充分相信我们是握有其致命证据的,迫使其就范。在本案中,徐谋是一名从警20年老侦察员,先后做过刑警队中队长、经侦大队大队长、侦查科副科长,心理素质非常好,反侦查经验又很丰富,而且对我们突破他最为不利的因素是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深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察处为此事还搞了他七天七夜,最终也没能将他心理防线给攻破,这使他这次面临检察机关的审讯的时候,更是有恃无恐,非常狂妄。面对这样一个对手,在经过一番政策攻心之后,我们果断地将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和他受贿的录音相继甩在其面前,他一下子愣住了,底着头说让他考虑考虑。再次,情感攻心。罪嫌疑人私下里犯罪得时候虽然什么丑事都做得出来,但真正把这些丑事拿到台面上讲时又是死要面子的,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是不会讲他犯罪的事情的。此时我们应以关心、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出问题的性质和出路,促使其放下包袱,如实交待问题。如在本案中,在突破徐某的关键时刻,他还是在犹豫,担心自己讲出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案情传到南昌老家名声不好听。我们就明确地告诉他,只要他讲,我们就尽量为他保守秘密,把案件的知情范围控制在他近金属范围内,如果他不讲,我们就只好亲自扑南昌调查取证,到时想为他保密都难。最后他还是放下了包袱,勇敢地讲出了自己地犯罪事实。
3、审讯要有耐心。犯罪嫌人从被初审到彻底交待罪行的整个过程中,其心理活动大致都要经历三个阶段:(1)防御阶段;(2)动摇反复阶段;(3)供述交代阶段。尤其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面对的嫌疑人更是如此,他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一般都是位高权重之人,见多识广,心理素质极佳;很多人本身又是法律工作者,反侦查能力又很强。想让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一到检察院什么都交待犯罪事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侦查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要不但要有信心,更要有耐心。如在初查本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徐某的丰富的侦查工作经历后,我们一直把他作为一个强有力的对手来看待,因此审讯他的时候更是注重策略,该慢就慢,不奢望急于突破,平时他想讲就讲,不讲我们也不逼他,我们这种稳坐泰山的态度反倒让他有点坐不住了,让他以为我们已经掌握了扎实的证据,反过来想试探我们,就在我们拘留他的第十三天晚上我们一看时机成熟了,就一举把他攻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