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创新未成年犯罪公诉工作
发布日期:Mon Nov 17 08:00:00 CST 2008     检查日期: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以上(录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已逐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犯罪低龄化、初犯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一定的危害,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威胁,已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先后制定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人犯罪准则》。这些规则要求从家庭、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大众传媒及立法、司法等多方面有效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2005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就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罗干同志就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也强调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作为对走向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将对我国未成年人培养、 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深感惜之余,应该深入思考,在公诉工作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如何达到挽救、教育这些误入歧途的少年犯的目的?本文试图对近几年从事未 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进行分析,就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以及本院公诉工作新尝试进行探讨,以期达到在打击未成年犯罪的同时,有效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本院2004年共受理起诉案件2387宗,3793人,其中未成年人案件307宗507人。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2.9%,涉案未成年人占总人数的14%。2005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47宗,548人,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6%,人数占16%,案件增长率及涉案人数均比去年同期增长约2%。今年截止至10月底,共办理未成年人批捕案件269件530人,不捕17件46人;共办理未成年人起诉案件254件452人,不起诉1件5人。
       (一)形式特点
      通过对近3年本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计分析,出现三大形式特征:
      1、数量上升。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
      2、犯罪性质以财产型和暴力型居多。以侵害财产、人身为主要目的的犯罪居多,占87%。暴力性犯罪上升,强暴力恶性犯罪案件增多,在未成年人侵财及伤害案件中,携带刀具的比例较成年犯高,如一些未成年人自筹资金事先购买四五十公分长的砍刀、水管随时作为作案工具使用。而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过程中,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作案手段,称“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如陈某等等4名未成年人抢劫案中,凌晨时分四被告人携40厘米长的砍刀威胁被害人,见被害人反抗便拳打脚踢继而持刀将被害人砍至轻伤。
      3、团伙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囿于自身的条件阅历,作案时常纠集多人或傍倚成年罪犯,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多具有老乡、同学等关系,且多为阶段性地聚集在一起游荡。这类犯罪方式的能量大,范围广,得逞率高,社会破坏力强。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作案的占54.8%,结伴作案的占13.7%,一人作案的只占30.1%。
      4、从犯罪的手段来看,作案的手段向智能、成人化转变。当前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由简单的冲动冒险向预谋性的团伙犯罪方向发展,更为严重的是由非暴力犯罪向暴力犯罪甚至严重暴力犯罪方向发展;由愚昧型向智能、成人化转变。作案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在作案方式上由本地作案向流窜作案方向发展,并在作案上注意伪装、破坏现场,转移赃物,利用现代化的通信工具联络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
      (二)主体特点
       1、低龄化。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一项调查表明,2003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62岁,比两年前的17岁小了1.38岁。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及在校学生比例上升的现象。在我院今年受理的案件中,14周岁至16周岁的案件87宗162人,占总案件数的25.1%(且多起案件的未成年犯年仅14周岁);14周岁至16周岁的在校生犯罪5宗,9人,占5.7%。
      2、文化程度低。是从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看,初中、小学文化居多,甚至很大一部分是文盲;
      3、是从未成年人作案人员身份来看,农民、学生、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居多;
      4、是从未成年作案人员违法经历来看,初犯、偶犯居多。
      5、犯罪动机简单。多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和精神刺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深化,未成年人的知识层有了显著的改变。从而使未成年人心理上形成严重失衡。当他们生活、学习或社会交往中受到某种刺激时,使其心理状态与周围的社会环境发生激烈冲突,心理矛盾恶性膨胀,因而其犯罪也带有一定的突发性。不少未成年人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寻找精神刺激,变换手法向侵财方面转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原因即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很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1.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
      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过渡时期,这期间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他们自我意识增强,具有成人感和独立意向,但由于其知识画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往往分不清是非、善恶,美丑,缺乏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和审美观,易受到拉拢和引诱而走上歧途。例如:本院审理的翁某某、于某某、万某抢劫案。3名被告人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本市某中学读初中。自从迷上网吧后,认识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后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控制能力差,情感波动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得比较简单,甚至会为了一件小事就大打出手。例如方某某等五人抢劫一案,被害人与五名犯罪嫌疑人是同学关系,因被害人与方某某女朋友交好,方某某便萌发了打其一顿,将其财物拿走,好好教训被害人的犯罪念头。这一想法立即得到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响应。犯罪嫌疑人称这是讲义气,帮朋友。
    (二)家庭原因
    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子女的人格发育不健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翻开所有少年犯的案卷,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少年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均存在误区。
     1.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家庭结构残缺,缺乏父爱和母爱,往往导致未成年人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未成年人在不完整或畸形的家庭中,生活心理压力过重,对家庭易产生离心力,极易受坏人引诱而误人歧途。例如: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邻居、亲戚照管。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不良的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
      父母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酗酒、赌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世界观的形成。不良的家庭氛围造成未成年人对家庭的厌恶,他们不愿意回家,从而使自己的心理更加的孤单、自卑,更加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
      有的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对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任其发展,不闻不问,使他们产生孤僻、冷漠、放荡不羁、狂傲自负等不良心理,常常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不满,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冲突,被坏人教唆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如:李某某、杨某抢劫一案,二被告人乘父母睡觉之机溜出家门,到酒吧吃喝玩乐,当钱财花光时便萌发了抢劫的念头。
    (三)学校原因
      一般来说,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家长,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家长的影响力。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二忽视德育教育,道德、法制教育明显薄弱。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影响到学校素质教育的发展。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尤其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而被引诱走上犯罪。
    (四)社会原因
     随着互联网、影视文化等大众媒体的普及传播,各种文化思潮令人目不暇接。过多的选择使身心都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难以抉择。一些不健康的传媒宣扬享乐主义,渲染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成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本院受理的347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17起与非法网吧、娱乐场所有关,占总数的5%,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后备力量。作为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和关注。作为司法工作者,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预防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
      三、以人为本,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如何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外,还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从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特别享有的司法保护的权利的角度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建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为彰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与关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刑罚精神,规范执法、促进公诉工作专业化建设,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强化司法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应成立了由女检察官组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
      女检察官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最佳人选。女检察官特有的母爱天性、亲和力及心细如发、刚柔并济的气质容易让未成年人和聋哑人接受,容易架起相互沟通的“桥梁”,解开他们的“心锁”,找到失足的症结所在,从而更好地对症下药,促进他们认罪伏法,改恶从善,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成立专门的检控组,不仅有利于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归类分析,有利于总结、分析、判断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特殊群体犯罪的对策,更深层次、更有效地开展犯罪预防,切实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
      (二)实行特别告知制度。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受理公诉案件三天内应及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与其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且还应当增加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的特别要求。通过书面告知书形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三)建立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辩护、诉讼代理制度。刑诉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有义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诉讼代理人。
      (四)健全未成年人讯问、询问制度。刑诉法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讯问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讯问在押的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条件的外地未成年人犯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五)扩大不起诉范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不起诉的规定和成年犯罪没有明显的区别,除了符合刑诉法十五条,其余的情形在办案实践中不好把握,这也是未成年不诉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以非监禁化、轻刑化为原则,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从社会的角度判断对其判处刑罚是否确有必要,判断对其免除刑罚是不是能够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应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不诉权,在适用不起诉的标准方面,从数额、情节上都应比成年人更为宽缓。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胁迫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轻微伤害案又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通过适用不起诉,给予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犯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六)实施量刑建议规则。为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综合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改表现及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背景,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的建议,这样不仅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有效的监督,还能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悔罪,树立重塑自我的信心。
      (七)健全未成年人案件保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应当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依法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外,不得公开和传播,严格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宣传报道,严禁泄露未成年人姓名、住所及其他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的材料。
       (八)建立特别起诉、庭审制度。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尽量将诉讼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在庭审方式上可选择更为灵活的方式,如“圆桌”庭审方式等。
      未成年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他们能否健康成长,能否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人才,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表现得日益突出,作为刑事检察工作者应本着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感化失足少年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终极目的。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努力实践和谐社会思想,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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