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检法两家的各项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基层院的改革,在法院要求提高当庭判决率的情况下,法官渐渐适应了当庭听审的角色,更加关注控辩双方观点和被告人的辩解,通过听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般当庭就予以判决,如果存在事实、证据的问题或适用法律的问题,通过庭审也会使之明朗化。因此,当前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也随之增多,这在一方面也减轻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压力,但却同时给我们公诉人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即被告人不供述和翻供的案件应如何出庭公诉,如何通过庭审使主审法官采信公诉人的观点,这是我们作为公诉人当前应思考的问题。因此,本文笔者仅结合实践工作,谈一下当前面对被告人翻供的,公诉人如何提高出庭公诉的能力问题。一说到出庭公诉能力,笔者认为应分为以下几个能力来说:审卷的能力、讯问的能力、举证的能力、质证的能力和辩论的能力。
一、细致、全面地审查案卷是前提,了解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和完善证据将使自己立于主动
审卷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证据,而了解证据的目的是还原案件事实,查实犯罪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犯罪嫌疑人到底做了什么?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靠的是什么?关键是证据。如果将法庭比作战场,那么证据就是公诉人在战场上用来打败敌人的武器。公诉人要想在战场上取胜,战前必须熟悉掌握自己所拥有的武器。首先,必须细致阅卷,做好阅卷笔录。制作阅卷笔录应按照证据的种类将证据排列出来,并对重要的有利证据摘录出来,以备在举证时 运用,哪些证据该举,哪些证据不该举或者何时举都要做到心中有数,不要到了庭上想到哪举到哪,或者将卷宗从头念到尾,这样会使法官及旁听群众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一种“听不清、说不明、讲不透”的感觉,直接影响举证效果。其次,要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以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每一个证据,去伪存真,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对证据不全的要及时进行补查,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开庭之前。再次,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作为定案的证据,不能出现疑问和矛盾,特别是在运用间接证据时,要使证据之间有连贯性,不能前后不一或者不能自圆其说。
公诉人要想在庭上制服被告人翻供,庭前就必须做到“知己知彼”。“知己”就是要吃透案情,熟悉证据;“知彼”就是预测被告人、辩护人在庭上会做什么。庭前预测应主要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预测被告人在庭上的心理状态,是否会出现翻供;第二,被告人当庭翻供会推翻起诉书所指控的哪些犯罪事实,应如何反驳;第三,被告人或辩护律师会对证据提出什么疑问,应如何答辩。举证计划应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来制定,而且应根据庭前预测的情况来制定,这样才能使举证做到有的放矢,更有效地反驳被告人辩解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使法官充分地采纳公诉人的证据。
二、有针对性的进行庭审讯(询)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要善于把握讯问的内容和控制讯问的节奏
有针对性指的是对被告人否认的事实进行讯问,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庭审的重点分明,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当前,在公诉人讯问之前,审判长会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如被告人没有异议的,则可由公诉人提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而被告人有异议的,公诉人则可有针对性的围绕其否认的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行讯问,这样,会使法官对有异议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和判断。在实践中,当庭否认犯罪事实的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在本院提审时或之前就已经不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另一种是在本院提审时或之前一直承认犯罪事实的(以下简称当庭翻供),对于第一种情形,公诉人在提审时对被告人翻供的事实和理由都已经有所了解了,从而在起诉之前就已有证据或对策应对,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形,即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有时会让公诉人措手不及,但笔者认为万变不离其中,只要你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了如指掌,被告人即使是翻供也总会有漏洞,此时,讯问要讲究技巧,要打心理战术。
1、要临变不乱,冷静处理。
公诉人面对被告人当庭翻供要善于调整自己的情绪,不要被愤怒、慌张的情绪所左右,在被告人面前要显示出胸有成竹的必胜信念,因为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在患得患失的心理状况下进行的,“得”是指翻供得逞后的种种好处;“失”是指他们的翻供一旦不为法庭所接受就抹煞了以前认罪态度好这一从轻处罚情节,所以,公诉人一定要保持气势,通过镇定自如的目光、语气、神情等,向被告人传递胜权在握的信息,使得被告人对翻供的成功机会重新作出评价,扰乱其心理防线。如公诉人一旦显示出慌乱的神态,则只会增强被告人翻供的信心。公诉人在被告人翻供后要更加冷静地思考全案,把握证据要点,做到原则问题不让步,枝节问题不纠缠,把握被告人翻供的弱点,冷静处理。
2、要提高讯问技巧,善于捕捉被告人的矛盾之处予以痛击。
庭上能否制服被告人的无理翻供,公诉人的讯问技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告人翻供后,公诉人在庭上以直接讯问方式往往难以奏效,到时导致审判活动处于僵持状态。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事物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被告人为掩盖犯罪事实,企图把口供编得滴水不漏是根本不可能的,俗语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笔者认为,一个人要说一次谎话很容易,但为了这一次谎言他必须编照更多的谎言,他总会存在矛盾之处。因此,要揭露被告人翻供的虚假性,就需要公诉人善于发现并利用矛盾,围绕矛盾,层层推进,环环紧扣,步步紧逼,使其处于欲翻不能、想赖无法的绝境;或者采取侧面迂回的方式,耐心地听取被告人翻供的内容,迫使被告人无意中在某些薄弱环节露出破绽。例如一起两人共同抢劫案,甲上前动手采取暴力抢事主的皮包,但未能得逞,乙上前帮手将事主推倒后,甲将皮包抢到手,然后两人逃跑,后在附近保安人员的帮助下将正准备坐上的士车逃跑的乙抓获,甲在逃。乙开庭时辩解其当时听见事主叫喊,于是上前帮事主推案犯,后怕案犯报复,于是跑走的。公诉人发现其中的矛盾就问到:“你是跑在案犯的前面,还是后面”,被告人答道:“我跑在后面”,公诉人问:“既然案犯在你前面已经跑走了,你又怎么怕案犯报复呢?”被告人不知如何回答,公诉人接着问:“既然你是见义勇为,那你最后为什么要坐的士跑走呢”。被告人回答道:“因为我身上没有证件,怕警察抓”。问到这,公诉人已觉得胜券在握了。公诉人提醒法庭注意被告人的回答,接着在举证时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被抓时在其身上缴获的身份证及边防证,因此其当时逃离现场是因为没有证件怕警察抓的辩解不攻自破,最后法官没有采信被告人是见义勇为的辩解,而采纳了公诉人证实其是抢劫后逃跑的证据,当庭作了有罪判决。
三、讲究方式方法的举证是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的关键,对证据的概述与论证是重中之重
庭审举证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面对被告人翻供的案件,在庭上通过举证活动证明被告人有罪,用证据去说服法官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可,最后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举证要讲究一定的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选择恰当的举证形式。
注意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举证形式:一是对于认定被告人有大量证据的情况下,要注意将审查掌握大量分散的证据集中组合起来,予以举证出示;二是对于缺少直接证据的不供案件,要充分运用间接证据的锁链关系,环环相扣,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揭露犯罪。
面对被告人翻供的案件,庭审举证必须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查筛选,去粗取精,选择那些最有证明力最能说明问题的证据来举,而且要有的放矢,针对被告人辩解的事实进行详细举证。对那些可有可无、枝蔓叶杂的证据或无关的证据应当剔除不举,即使是对一份证据也应当有所侧重不能泛泛而谈。如果对所有证据不加选择地庭上举证势必给人不分主次拖泥带水的感觉,甚至他人越听越糊涂,例如抢劫罪,被告人辩解没有使用暴力,只是一抢就走,那举证时就着重出示证实被告人使用暴力的证据,使法官听后,思路清晰,较容易做出判断。
2、安排巧妙的举证顺序。
在庭审中,公诉人若想胜诉,举证顺序的安排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公诉论辩的效果。一般来讲,举证顺序应具有逻辑性,所举示的证据应环环相扣,在法庭上如何推翻被告人的辩解,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先出示什么证据,后出示什么证据,应巧妙安排,以取得举证的最佳效果,在实践中,针对被告人翻供的案件,归纳后有以下几种举证顺序:
(1)循侦法。即以侦查破案过程为主线,依次进行举证的方法。这种方法循序渐进,主线清晰,环环相扣,便于法庭认证、采信。如被告人××等四人盗窃三辆人货车案,四被告人在庭审时否认盗车的事实,辩称什么都不知道,公诉人按照侦破案件的经过,先出示三辆人货车分别在何时何地被盗的报案纪录和被害人的陈述,再出示证人证言证实听被告人××说过盗车一事,再出示抓获四被告人的经过,接着出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四被告人带公安人员寻找盗车现场的拍照及笔录,而且辨认现场的结果与被害人报称车辆被盗时停放的地点相吻合,该笔录有被告人的签名及证人的签名。虽然三辆车已销赃,无法找回,但法官还是采信了上述的证据,以盗窃罪对四被告人作出判决。
(2)驳辩法。即公诉人以有力的证据,驳倒被告人辩解,之后,再确立公诉主张,证实犯罪。例如前面所举的抢劫案,被告人辩解是见义勇为,公诉人抓住有力证据,驳倒其辩解即可。
(3)突破法。即公诉人抓住共同犯罪案件中易于突破的被告人向法庭举证,然后迅速向法庭举出其他辅助证据予以佐证,以巩固被告人供述情况的真实性,最后再突破其他被告人。在共同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心态不全相同,例如一宗三人抢劫案,甲从被抓到庭审均辩称不认识另二名同案犯,没有一起作案,于是公诉人就先出示了二名同案犯的指认和一证人证言,推翻了其与另二名同案犯不认识的事实,然后又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进一步证实是被告人三人作案的犯罪事实,最后,在证据面前,被告人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把握适宜的举证时机。
面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把握适宜的举证时机能有效的制服被告人的翻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突然翻供时,出示其以前的供述,通过讯问,确定其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作出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二是被告人在陈述中对关键情节以记不清为由避重就轻回答问题时,出示、宣读有关证据,迫使被告人不得不如实供述;三是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对自己参与的情节避重就轻供述,注意适用交叉质证的方法,让被害人再次陈述其被害过程,并让法庭传唤其他被告人供述该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并向证人询问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的情节,从而驳斥被告人的无理翻供。
4、进行全面综合论证是增强举证效果的重中之重
笔者认为,当前,举证不能简单的将证据向法庭出示完即可,应在出示完每一份证据或每一种证据之后,应对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或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予以概述或论证,以让法官或旁听的人明了。因为,庭审出示的每一份证据,都是“死证”,它是证实了某些事实,甚至是一些很细微的事实,尤其是案件的间接证据。要使庭审举证达到最好的效果,将“死证”变为“活证”,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关键在于对证据的全面综合论证,尤其是被告人翻供的案件,公诉人对证据的全面综合论证可以彻底推翻被告人的辩解,确立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使法官最终采信公诉人所举的证据。实践中,这一点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全面综合论证的成功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首先,公诉人要明确全面综合论证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官认为你所出示的证据能证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做到目标明确。其次,公诉人全面综合论证要有的放矢,有理有据,即通过公诉人所举示的证据来推翻被告人的辩解的事实,从而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例如贾×在公安机关有三次作了有罪供述,供述在其房间用刀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辩解被害人是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强奸案的特点是直接证据,一般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而两者矛盾时应如何采信则是关键,采信的依据就是其陈述的有无其他旁证相印证。根据这一点,公诉人在出示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法医鉴定、缴回的东洋刀等证据之后,公诉人首先论证了一个观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真实客观,而被告人在庭审时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符合逻辑。紧接着,公诉人又结合被害人是一名刚大学毕业、涉世不久的身份及结合法医鉴定其是处女等其他证据论证了第二个观点:被害人的陈述真实可信。通过上述论证,公诉人证实了被告人的行为系强奸。法庭最终也采纳了公诉主张依法判处被告人贾×犯强奸罪,被告人贾×也认罪伏法,没有上诉。
综上,我们均可以看到或意识到举证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为下一步的辩论奠定了良好地基础。
四、搞好庭审质证是巩固举证效力的手段,要注重从证据的三性去分析和评价证据
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后才能有效。质证是对所举证据进行去伪存真的验证过程,其作用可以形象地描述为给证据的锁链加了一把“保险锁”。
庭审质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辩护人对公诉证据的质证。公诉人举证后,被告人或辩护人经常性地提出这样那样的理由以求否定证据效力,在合议庭作出采信与否的明示之前,绝大多数辩护人也往往要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对此,公诉人不能等闲视之,例如实践中,被告人会推翻其以前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辩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没有看笔录,从而否定证据的效力。公诉人应对被告人供述的笔录从证据的三性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答辩,使被告人的这一辩解不具可信性。例如郭××强奸一案,被告人辩称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公诉人将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笔录的时间与被害人陈述的时间相对比,证实被告人供述在先,被害人的陈述在后,而且讯问人和笔录人均为不同的公安人员,由此推断,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是不可能的。因为公安人员不可能先知先觉,公诉人的阐述和分析使得被告人的辩解丧失了可信度。另一方面,是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要运用证据的“三性”,据力质证。(1)对辩护证据的合法性质证,主要是辩护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对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是否经过调查核实和来源是否合法进行质证,特别是对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否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是否征得被害人或近亲属的同意;(2)对辩护证据的客观性质证,主要通过辩护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揭示其虚假性,不具备客观性;(3)对辩护证据的关联性质证,也就是利用辩护方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不具备关联性。例如笔者在办理一宗抢劫案中,被告人以前承认过,但在审查起诉时已推翻其以前的供述,说其没有参与,但没有具体辩解,后在开庭审理时,他辩解说没有作案时间,辩称案发当晚与邻居在打麻将,同时律师找到该邻居出庭作证。该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案发时即5月1日凌晨二点和被告人打麻将,问其为何记得那么清楚,其称当天是其女儿摆满月酒。对于这突如其来的辩解和证人,笔者确实有点惊慌,但从自由心证的角度能感觉到证人在说谎,但怎样才能推翻,在简单地问了几个问题之后,发现了一个问题是关于时间表达地常用习惯的问题,在询问证人的时候,证人说女儿是5月1日摆满月酒,然后喝完酒后与被告人打麻将,时间就是案发时的凌晨二点钟左右,笔者此时已反映到证人此时所说的二点已是5月2日的凌晨二点,并非案发时的5月1日的凌晨二点,于是公诉人接着问今天是多少号,他说是10月16日,公诉人又问:今天晚上的二点你会如何说呢,他说是10月16日晚上二点,接着公诉人又问:那你刚才所说的5月1日的晚上二点是不是其时是5月2日的凌晨二点,此时他已没有办法,只能答:是。于是公诉人直接向法庭表明,证人的证言只能证实在5月2日的凌晨二点与被告人在一起,却不能证明案发5月1日的凌晨二点,与本案的案件无关联性,从而不能证实被告人不具有作案时间,最终法官也采信了公诉人的观点,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
五、法庭辩论应从证据和法律的角度有力地驳斥被告人的辩解和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答辩
笔者认为,公诉人自我心理素质的修养和锻炼,在法庭答辩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公诉人出庭时心理状态如何,直接影响到公诉人答辩水平的发挥。因此,公诉人应当注意锻炼自己的心理,公诉人要树立自信必胜的心理,克服自满或急躁的心理,做到镇定自若,从容不迫。其实在通过审查案卷、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当庭质证之后,公诉人已对被告人存在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观点有所掌握,而这此辩解和观点均是围绕证据和适用法律所展开的,所以均应是在公诉人预料之内的,因此,公诉人如已做好了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之后,法庭辩论已是水到渠成的事了。首先,在发表公诉词时,应着重的驳斥被告人的辩解,通过有力地证据来论证被告人辩解的不真实性和不合理性,同时在结合法律阐明被告人所触犯地刑律;其次,在答辩阶段,有针对性地对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法定的量刑情节问题作重点答辩,这样有利于突出重点,做到观点鲜明,有利于法官的采信。
总之,在当前的形势下,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下,被告人翻供,公诉人应如何出庭公诉,如何提高出庭公诉的各项能力是新形势下公诉人应重新思索的问题,笔者在此仅是结合实践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拙见,当否还望同仁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