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检察院办公室 公正执法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司法工作者追求的终极目标,而高质量的案件是公正和效率的保障,所以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案件质量,对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着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一、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内涵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业务管理乃至整个检察工作管理的核心,它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由特定的有权主体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各类案件的执法行为、办理流程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其目标是在检察机关内部通过合理配置检察资源,以系统的管理方法对各个环节的案件,从进度到流向,从过程到结果进行严格监控,对案件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处理,以紧密的链条式管理约束和规范案件,并督促办案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
二、 不同案件质量管理模式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设立专门机构模式
1、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模式。此类管理模式规定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控制"进出口",对所有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统一管理。统一管理法律文书,控制办案环节。统一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2、设立督导室模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导室是全院质量评估的专门机构,配备有高素质、专职的督导员担任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督导员通过查阅各业务处室收结案等基本信息,调取相关的检察卷宗,根据特别授权,通过北京市检察系统案卡填报网络,浏览本院业务部门所有案件办理的进程等职能来进行案件质量监督。
(二)、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1、采用工作指数管理模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工作指数管理,借助各项指数对检察案件质量工作进行评估、计划、执行、调整。以确定量化指数作为管理目标,通过具体的考评点的设置,一案一评,评价干警的办案水平,调动干警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执法行为。
2、采用国际质量认证管理模式。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引入ISO9001:2000国际质量认证管理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运用这套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自侦案的成案率和发现线索能力大幅提高;通过对流程的运用分析,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我们可以看到上面几种不同的管理模式都有其侧重点,有的侧重于案件质量管理的机构和制度的设置,有的侧重于案件质量管理标准的规范,我们应该借鉴不同管理模式的优点,在构建案件质量管理模式时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标准设置等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质量控制机制、评价标准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反馈处理机制的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
三、 目前我们的案件质量管理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院于2005年初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并于2005年底建成案件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但是案件管理中心并未充分利用其在信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职能,目前我院案件质量管理主要是采用两级管理的模式,即上层由检委会和分管检察长对案件进行把关,下层由业务部门自行承担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案件进行考核与评定。这种管理模式带有典型的层级式管理特征,行政色彩较浓。其弊端主要表现在:1.从事案件质量管理的部门分散,职责不清。2.目标制定上存在多重标准。对案件质量管理有的只有硬性指标,有的只有弹性指标,前者不利于检察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后者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导致管理与监控的目标相偏离。3.案件质量管理的机制不完善,考核标准不科学,处于一种无序发展的状态,导致内容和效力缺乏长期性,评估考核缺乏客观性,具体运作缺乏操作性。4.反馈渠道不畅,影响了对存在问题的改进。5、缺乏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这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
四、 对于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一些设想
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和案件管理系统的建成,是科技强检的重大举措,也是科学管理案件,加强案件质量的有利时机,这里就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加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提一些设想。
(一)强化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控制系统
案件质量管理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机构,在目前的情况下,案件管理中心因为具有获取案件信息、监控案件流程上的优势,具备成为案件质量管理的专门机构先天条件。为更好地发挥案管中心的质量管理职能,应将其建立成为一个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独立部门,直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这样有利于克服检委会由于委员各有自己的主要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案件质量监督工作的缺点,将案件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
当然仅仅依靠案件管理中心是不可能完成案件质量管理的全部工作的,还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案件质量管理系统,该系统可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由检察长和检委会组成的领导体系,负责对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领导和监督。二是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施体系,负责对本部门的办案人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三是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制约体系。案件管理中心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进行复查,对公诉案件判决(裁定)、起诉书、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进行定时审核,对主诉、主办检察官案件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为确保监督的实际效果,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应当拥有一定的监督处分权,如要求纠正权、建议处分权、建议追究责任权、建议中止执行权、年度案件质量评议报告权等。对带有普遍性或同类型的问题,应根据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意见或决定,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或改进。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按时将落实或改进情况向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反馈。
(二)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标准系统
规范办案行为,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工作,制定标准是关健。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全程性、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以保证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价实体标准。建立起对检察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评估标准或指标是建立质量评估考核机制的关键。由于各个业务阶段对案件事实查明情况和证据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同,因此这种评估标准应细化到各阶段,以体现各阶段特有的标准和具体要求。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价形式标准。具体应包括案件过程中工作程序的遵守,工作方式的选择,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如何以及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方面。在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标准上,可以学习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引入ISO国际质量认证管理标准的做法,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认证,达到优化办案流程,提升办案质量的目的。
(三)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考核制度
案件考查考核制度应包括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两个方面。事中监督检查是指案件管理中心应及时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程序制度的落实、案件效率等,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事后监督检查是指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相结合。
在检查考核制度中,可以建立案件《案件质量考核表》,由案件承办人、部门领导、案件管理中心共同对每宗案件进行质量评价,根据案件办理时间、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办理结果等情况得出考评结果,并记入承办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办案人员业绩评定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承办人进行奖励,同时对因工作失误导致差案乃至错案的承办人给予批评和惩戒。
(四)建立案件质量问题处理和反馈系统,完善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机制
该系统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在前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追踪问题的处理情况,落实责任,保证质量管理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建立业务部门复查制度。针对上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业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复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检委会听取整改意见制度,使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2、建立案件质量集中备案制度。实行集中备案,可以动态地把握案件质量情况,为以后的总结和分析准备资料,提供参考。
3、建立分析反馈制度。单个案件的质量好坏难以反映部门整体的案件情况,因此,应按季度、年度对《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进行汇总分析,采用对比分析、单项分析以及对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定向分析等方法,找出案件中的进步与不足,并定期向承办人公开反馈。
4、建立预警制度。案件管理中心在对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若发现存在不正常的上升或下降趋势的,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开展调研,找出原因,报检察长后发出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当前工作。
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进而追究责任是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必不可少的手段。通过落实案件责任,兑现错案和质量不高案件责任追究,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任务、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以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杜绝和减少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