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崇安:“二·八”理念在罗湖检察工作中的实践
发布日期:Mon Nov 17 08:00:00 CST 2008     检查日期:

(该文发表在《中国产经新闻》2007年4月2日、《深圳检察》2007年第1期)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内蕴,表明一个理想的司法程序应当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是在现实中,公正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又存在着冲突。因为,效率的规定性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就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有效收益,意味着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优化(价值最大化)。效率价值目标,要求诉讼过程应是一个经济、灵便的过程,尽可能减少诉讼过程的成本消耗,反映在程序上则是要求简单,迅速、及时、灵活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就可能影响到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反之,从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出发,则要求诉讼过程应遵循严格详密的程序、谨小慎微的方式,这就会使诉讼活动的效率受到一定损害。公正价值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关系,是学术界中一直争论不止的课题,甚至有学者将其与“哥德巴赫猜想”相提并论。公正价值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固有的价值冲突,是人们无法回避的,使人们面临着价值目标的权衡。笔者认为,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具有相对性与双重性,为了查明被告人遗漏盗窃一千几百元的罪行,而不惜投入数万元甚至更大的诉讼成本,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公平公正的,因为它体现了有罪必究;但对社会纳税人来说,却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无节度的耗费纳税人的钱财。“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说的就是没有效率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笔者主张,轻罪选择以效率为中心目标的效率模式,即“效率优先”原则;重罪选择以公正为核心的权利保障模式,即“公正优先”原则,能最大化体现公正价值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协调统一。
      公正价值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关系,反映在办案实践中,就是办案效率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基于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原理,引入“二·八”理念,提高诉讼效率,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效率/质量的协调统一,以尽可能少的诉讼成本产出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以达到诉讼资源的价值最大化,是罗湖刑事检察工作全面开展的新选择。

    

      一、关于“二·八”理念
      在罗湖区第四次党代会上,区委书记刘学强提出,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学会运用“二·八”理念,用百分之二十的精力(或力量)办好百分之八十的常规性事情;拿出百分之八十的精力(或力量)研究解决百分之二十的疑难(非常规性)问题。一石击起千层浪,学强书记的讲话,引来了罗湖检察办案理念、办案方式大转变。
      “二·八”理念源自著名的80/20效率法则(the 80/20 principle),80/20效率法则又叫帕累托法则、最省力法则或不平衡法则。在19世纪末,帕累托研究英国人的收入分配问题时发现,大部分财富流向小部分人一边。还发现某一部分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与这一部分人所拥有的财富的份额,具有比较确定的不平衡的数量关系。而且,进一步研究证实,这种不平衡模式会重复出现,具有可预测性。 帕累托的研究得出一个令人惊讶的结果:如果20%的人占有80%的社会财富,由此可以预测,其中10%的人占有65%的财富,而5%的人又占有着其中50%的财富;财富的分配是极不平衡的。这就是“帕累托法则”,简称80/20效率法则。“帕累托法则”至今仍具有科学的先进性, 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国内税务局等发表的调查报告披露,1989年以来10年间美国家庭净资产,包括住宅、其他不动产、股票、债券、汽车和银行存款等,其分配大体比例是:1%的最富家庭占37%,另外9%的富有家庭占31%,其余90%的家庭仅占32%;布鲁金斯研究所经济学家柏特里斯的研究发现,1995年美国最富有的5%的人收入是最贫困的5%的25倍。全国最富裕的20%的人口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49.7%,收入最低的20%人口的收入占总收入的3.6%。美国联合争取公平经济研究所公布的一项报告表明,从1990年到2000年11年间,美国企业总裁的工资增长幅度高达571%,而普通工人工资的增长水平只有37%。目前美国老板的平均薪水是一般工人平均薪水的531倍!
      “帕累托法则”的精髓在于揭示世界是不平衡的,是非线性的,“在因和果、努力和收获之间,普遍存在着不平衡关系。典型的情况是:80%的收获来自20%的努力;其他80%的力气只带来20%的结果。”在经济、社会和日常生活中,符合“80/20效率法则”的现象,可以说俯拾即是:
      —— 贸易公司20%的产品或客户,带来80%的收益;
      ——“图书大厦”20%的图书的销售量,占全部图书销售量的80%;
      ——在一个地区,20%的罪犯,犯下了80%罪行;
      —— 一个办案人员,80%的时间,耗费在20%的疑难案件中;
      —— 一个城市里80%的交通事故,归咎于20%的冒失司机;
      —— 一个国家80%的医疗资源,为20%的人口所利用;
      —— 一家超市20%的产品,占去了80%的营业额;
      ——  世界上20%的人口,耗费了大约80%的资源;
     ——  20%的企业所生产的价值,占一国或全球范围内全部企业生产价值的80%。
      总之,这个法则告诉人们一个道理,即在投入与产出、努力与收获、原因和结果之间,普遍存在着不平衡关系。少的投入,可以得到多的产出;小的努力,可以获得大的成绩;关键的少数,往往是决定整个组织的效率、产出、盈亏和成败的主要因素。
      任何工作的全面推进,都必须厘清既存的困难和问题,选择恰当的理论与方法,作出合乎逻辑的推理与判断,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在“二·八”理念中,重要的不是百分比,而是一项事实,即人力成本资源的投入所产出的工作效果是不平衡的,即用20%的力量解决80%常规性的普遍问题,用80%的力量解决20%非常规性的复杂问题,其实质是用少部分精力解决大部分常规问题,而用大部分精力解决少部分非常规问题,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的最佳平衡,实现公正价值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协调统一。

     

      二、“二·八”理念引入检察实践的调查研究
      我们对近三年来我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和办案力量投入的对比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实际情况与“80/20效率法则”何等惊人相似!仅以二○○五年侦监科为例,全年办理审查批捕案件2500余宗,其中,简单案件约1850宗,占76%;复杂案件约650宗,占24%。据调查显示,侦监科约每2小时办结一宗简单案件, 1850宗简单案件约需616天(每天办案实际时间6小时算),约投入3.5个办案力量(全年每一个办案人员的工作日是233天,减除15天工龄假或探亲假,再减除每月1天病事假和2天会议、学习、或培训,每人每年最多只有182个办案工作日!);复杂案件约每2天办结一宗,650宗复杂案件需1300个工作日,约须投入7.5个办案人员,我院侦监科一共11个办案人员,恰好是32%的力量解决76%的简单案件;68%的力量解决24%的复杂案件!再以公诉科工作为例, 2005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约近2500宗,公诉部门办理的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比例约65%比35%。审查逮捕案件与审查起诉案件中的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比例略有不同,主要是审查两类案件的工作标准有异。审查逮捕案件要求“犯罪的基本事实和犯罪的基本证据清楚”,而审查起诉案件要求“基本的犯罪事实和基本的犯罪证据清楚”。例如同一作案数十起的案件,审查逮捕时只需查清构成犯罪的一次作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即可批准逮捕,而审查起诉时却必须查明所有犯罪事实和证据,审查逮捕认为简单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就演变成复杂的案件。据去年公诉部门办案情况调查,公诉科配备15个有办案资格的办案人员,简单案件平均 0.5天办结一宗,办理1625宗简单案件需812.5天,占去4.5个办案力量,剩下11.5个办案力量办理875宗复杂案件,公诉部门是用30%的力量解决65%的简单案件;而用70%的力量解决35%的复杂案件。在35%的复杂案件中,又有极少数的特别疑难复杂案件,不要少看这占极少数的特别疑难复杂案件,它们消耗了我们相当大部分的力量。如去年公诉的“飞镖案件”、“南方证券”系列案、“大鹏证券”系列案就是例子。“飞镖案件”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汇报、协调会议就达36次之多,院领导(正副检察长)和办案人员接待“飞镖案”群众来访33趟次,公诉环节形成的文字材料(包括法律文书、报告请示等)54份8万余字,办理该案累计投入的劳动量总和达169个工作日,相当于办理338宗简单公诉案件的时间总和!基于以上调查分析,刑事检察办案引入“二·八”理念成为必要。引入“二·八”理念就是要优化配置办案人力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当“二·八”理念的运用满足3个条件时,刑事检察工作达到“帕累托最优”:①制度最优:即所创设的制度使工作的目的性更清晰,工作开展更容易;②配置最优:对于每一个办案人员来说,既使其个人能力发挥到最大化又不会超负荷工作且利于工作向纵深推进;③效果最优: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协调提高,达到最佳的平衡结合点。

     

      三、“二·八”理念在罗湖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实践
      把“二·八”理念应用于刑事检察办案实践,就是用少部分的力量办理占大部分的常规性(简单)案件;而集中大部分力量办理占小部分非常规性(复杂疑难)案件,从而达到效率与质量的协调统一和最佳平衡,并以此推动刑检工作的全面发展。基于这一理念,罗湖刑事检察工作实行了八大改革措施。
      第一,侦监科、公诉科采取“简繁分离、分类办理”的办案模式,重组力量,优化配置。专门设立简易案件审理(检控)组,用小部分办案力量扫清了占大部分的简单案件,为我们赢得了集中优势力量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复杂疑难案件,则根据性质分类,设置若干专业审理(检控)组,分类办理。这样的人力配置与组合,更有利于培养专业人才,提升团队优势,从而达到1+1>2的最佳整合。
      第二、建立简易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简易案件审理的流转速度:⑴制定出台罗湖区公、检、法简易案件快速审理实施办法,规定简易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投牢在2个月内完成;⑵协调公安、法院分别对应设置专门的简易案件审理组,建立对口接驳的内部循环链条;⑶推动公、检、法三家简化内部审批环节,如采取直诉方式,减少简易案件的逮捕环节等;⑷尝试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刑罚性处理机制。为稳妥推进简易案件快速审理机制,采取“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办法,先选择南湖派出所作为试点开展工作,取得经验后渐次全面铺开。
      第三、对复杂疑难案件实行“1+1”制度,确保办案质量。⑴针对复杂疑难案件建立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批捕环节和侦监部门列席公诉部门对改变案件处理决定的讨论的制度,形成侦监与公诉的良性互动和制衡关系;⑵针对所有自侦类案件建立刑检部门提前介入侦查环节和侦查部门列席侦监、公诉改变案件处理决定的讨论会议的制度,形成侦查部门与刑检部门的良性互动和制衡关系;⑶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实行“一主一副”的第二阅卷人制度。第二阅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负有审查义务,对案件质量负连带责任。
      第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建设。通过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全面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同时,在衔接工作过程中,通过检察建议、引导侦查等方式,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减少案件退查,提高案件审理流转速度。
      第五、实行量刑建议改革。对所有的简易审案件以及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根据被告人的罪责以及法定从重或从轻情节,提出明确书面量刑建议,作为起诉书的附件送达法院和被告人。
      第六、加大技术创新步伐,完善、优化办案网络系统应用,最大限度节省劳动资源,实现年内节省6~8个劳动力资源的工作目标:⑴改进法律文书网上捆绑生成和集约发送;⑵实现法律文书电子签章;⑶推动建立公安/检察数据网络交换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⑷实现与监所及看守所网上自动换押签证,彻底解决换押证制度执行难的顽疾;⑸在案管系统中开发嵌入案件质量及绩效考核管理模块,大量繁杂锁碎的统计工作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使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变得简单易行。
      第七、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分析制度。⑴对无罪判决或者绝对不起诉案件,实行一案一分析制度;⑵每年的第一季度,须对上一年度无罪判决案件、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案件及不起诉案件进行专题总结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建立案件质量责任考核体系,落实责任追究。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实践来看,检察权的配置形式是:检察员——科(处)长——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这个检察权的配置链条中,科(处)长检察权的配置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这样一种检察权配置,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而与之检察权配置形式相适应的办案模式是“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这种检察权配置形式和办案模式,是基于过去我国检察官队伍的普遍水平状况和民主与法制现状来设置的,它侧重于对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不少的负面问题,导致责任不清、问题上交、效率低下。我认为,检察权的配置形式应该是:检察官——主诉(主办)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这个检察权的配置链条中,主诉(主办)检察官成为行使检察权的核心。这就是说,一个案件的质量基础,建立在主诉(主办)检察官身上。加大了主诉(主办)检察官的权力,也加大了主诉(主办)检察官的责任,这完全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和当今世界潮流,也符合办案的客观实际,一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主诉(主办)检察官最有发言权,也理应由他承担责任。基于以上的思考,建立案件质量责任考核体系,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检察官、主诉(主办)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负责;主诉(主办)检察官对同意检察官意见而出现的错案负连带责任,对改变检察官意见而出现的错案负全部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对同意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而出现的错案负连带责任,对改变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而出现的错案负全部责任。二是明确案件质量的标准,清楚界定批捕和公诉案件的质量要求。三是明确责任的追究办法——建立倒查制和顺查制。倒查制主要解决不负责导致错案发生的责任追究,顺查制主要解决推卸责任的“和事佬”行为的责任追究。

     

      四、“二·八”理念在刑事检察实践中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八”理念引入办案实践,实行“简繁分流、分类办理”的办案模式,大大加快了审理案件的流转速度,提高了案件质量。以今年1--9月统计为例,侦查监督科办理简单批捕案件的平均时间比去年缩短了40%;公诉科办理简单起诉案件的平均时间比去年缩短了35.7%。在提高简单案件办理速度的同时,腾出人力和精力抓好案件的质量。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968宗3375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60宗373人,公安机关提请复议9宗20人,提请复议案件宗数和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66.67%和56.22%;复议改变不捕率为零。公安机关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4宗12人,复核均维持我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复核改变不捕率由2005年的60%下降到2006年的零百分比; 起诉案件一次退查和二次退查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21.81%和37.76%。案件质量的提高反过来又促进了办案效率的提高。
      技术创新工作,已完成和实现了法律文书梱绑生成和集约发送功能,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电子签章系统、质量绩效考核系统已完成课题调研和技术方案的论证和设计;公安/检察数据网络交换平台建设,已完成立项、政府拨款、技术方案论证和设计等项工作。所有这些工作,从另一个角度,为实现“二·八”理念提供技术支持。
      在量刑建议改革方面,今年前9个月,公诉科共向罗湖法院发出量刑建议书794份,法院采纳754份,占95%。量刑建议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审判监督由被动的事后监督变为主动的事前制衡;第二,将软性监督变为硬性监督;第三,更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和成本;第四,有利于推动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监督相结合,从而更好的保证司法公正。
      侦查监督科在“二·八”理念指导下,实行“简繁分流、分类办理”的办案模式后,腾出力量来,扎实推进罗湖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联动全区15个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成立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制订了《罗湖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一致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元明副厅长来我区调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时,评价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思路清晰、认识到位、工作规范、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刑事司法资源的紧缺性,决定了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总是力图以最少的诉讼资源投入,产出最大的案件解决效益,这正契合了经济学上运用投入与产出这一基本范畴来判断成本与收益的关系的理论基点。“二·八”理念正是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用诉讼过程的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努力实现待处理案件量和诉讼资源投入量之间的动态平衡,使诉讼资源的消耗更少、浪费更少,而办理的案件更多,案件的质量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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