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深圳检察》2007年第4期,并受邀参加南京市检察院“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保护、预防”中应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是我们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项重点课题。本文试图从笔者所在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来谈一下该院的一些做法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增长速度较快,这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作为检察机关,如何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既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又注意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遏制未成人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人犯罪,已成为我们的重要课题。本文笔者试结合在基层院工作的实际,试谈当前受理的未成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我院的做法以及笔者对当前未成年人工作的一些思考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许多专家均有研究,除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之外,社会、学校、家庭的原因均有,笔者在本文中就不赘述。
一、我院当前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未成年人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成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但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好奇、困惑、迷茫中随波逐流,甚至于由于不懂法而以身试法,不仅令自己抱憾终生,也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失。近年来,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呈以下特点:
1、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7%
深圳是一个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一些在内地辍学后到深圳找工作的未成年人,由于学历低,文化水平差,在找不到合适工作的情况下,很容易就走向犯罪的道路。
2、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性质多为侵财类的“两抢一盗”案件
在今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共305件41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9%,而且在这些犯罪中,大多数是由于找不到工作,没钱吃饭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另外,未成年人依附性比较强,他们的思想意识不成熟,独立性较差,容易接受他人的指使,受他人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相对较单纯,以贪利和侵财为主,有的为了贪图享受和寻求刺激,如上餐馆吃喝、上发廊洗头、打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等,家庭如不能满足其欲望,他们便“自谋经费”,进行盗窃或抢劫作案。
3、团伙化犯罪特征明显,在校生结伙犯罪呈增长势头
这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足够的胆量和经验,往往结成团伙,增加胆量,减少作案的阻力,使犯罪更易于得逞。在今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占74 %,乐于成群结伙是未成年人的特点之一,但这些团伙的构成有明显的偶然性和幼稚性,在一些帮伙中,有一部分为本地在校学生,他们由于家长和学校的疏于管理,将犯罪对象锁定为低年级的其他学生,抢劫数额不大,但社会危害性严重,极大的危害了其他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二、我院当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案件时所遵循的理念与做法
我院公诉科自2004年以来就开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虽然起步并不是很早,但是我们从执法理念的更新到传统做法的改革上却做了很多的尝试和努力。近年来,我院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案方式到审查方式的改革,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单一实体审查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社会调查的改进,从一味地提起公诉到有条件地扩大相对不起诉的完善,从单一的在检察院办案到走进校园、走进社区以案说法,经过近二年的实践,这些做法均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正确认识到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为我们在树立合法、合理的执法理念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特殊性在于其是非观和价值观还未形成,易受周边环境的影响,但是其可塑性又很强,在正确的引导下又易走上光明大道。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社会阅历不丰富,明辨是非的能力欠缺,自控力不强,思辨能力带有局限性和片面性,容易受不良文化的侵蚀和不良社会环境的污染,易沾染一些不良习气。但是未成年人的本质并不坏,他们也想变好,也想有作为。有人将孩子比做一张白纸,或者一块未经雕琢的玉,艺术大师可以将一张白纸变成一幅美丽的图画,可以将一块看似不起眼的玉石琢磨成传世的艺术精品。反之,不懂艺术的人在白纸上乱涂乱画,只能浪费纸张,缺乏造诣的人即使给他一块美玉,也注定成就不了传世佳作,只能糟蹋了上等的原材料。任何一个孩子都具有可塑性,往正确的方向引导,他就是一个好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不是危害社会的人。因此,尽最大努力将他们从犯罪的泥沼或者深渊中拉回来,符合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面对这么一个特殊群体,感化、教育、挽救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罚力度上施之以宽,具有其合理性。也正因为这样,我国在刑事立法时就规定对未成人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按照“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执法者,不仅要了解法律的规定,还要更深刻地去领会立法本意,只有这样才能更准确地适用和贯彻法律。
(二)引入“二.八”理念的管理模式,优化公诉力量,设立以女检察官为主的未成年人专项检控组,促进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快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奠定组织保障。
“二.八”理念是指要合理的优化资源,其主导思想是用20%的力量去从事80%的简易工作,用80%的力量去从事20%的疑难工作。深圳市一个移民城市,案件遂年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从2005年开始,我院就开始引入“二.八”理念,打破传统的分案方式,以专项检控组为单位进行分案,对公诉人员进行了重新分配,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和聋哑人检控组,走专业化道路,在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征,我院确定以耐心细致、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为主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挽救,另一方面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归类分析,总结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对策,有利于提高未成年案件检察工作水平。
培养一名能够娴熟掌握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业务的公诉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较长的办案实践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实践表明,未成年人专项检控组的设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公诉人员相对集中办理此类案件,有利于将公诉人培养为办理此类案件的行家,有利于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效履行引导侦查活动的职能,同时,专项检控组的成立,为我院落实快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奠定了较好的组织保障。
(三)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尝试扩大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恢复性司法主张以恢复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报应性的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着眼于通过多方商谈机制形成解决方案,以修复因犯罪造成的伤害,实现社会、社区、被害人和加害人多方利益的平衡。与报应性司法的“以牙还牙”不同,它包含了以德报怨的宽容哲学精神。狄小华、李志刚编著: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研究 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第13页
根据对我院近几年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的调查显示,有一定比例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嫌疑人系偶犯、过失犯,他们的犯罪动机往往属于突发性犯因,社会危害不大,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特别是某些案件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着深刻认识,并且已经得到被害人的充分谅解,这些案件虽然经过判决,但结果并非令人满意,一方面,法院一般即判即放,既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也不能有效化解矛盾,往往案件判决了,宿怨也结下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未得到修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不断降低;另一方面,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在得到被害人充分谅解的情况下,仍然简单地科处刑罚,贴上犯罪的标签,无疑将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当前刑事犯罪总量持续上升,司法资源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罪犯改造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公诉环节,这些“两可”轻微案件耗费了大量的公诉资源,极大地制约了诉讼效率和复杂、疑难公诉案件的质量,更何况,新形势下,提高公诉工作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也对我们传统的公诉工作在方式和内容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刑事政策和司法运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既保持对重大犯罪持久的高压态势,又使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刑犯得到更有效的矫治,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从2005年开始,我院尝试了对特定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实行相对不起诉处理,具体做法是: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轻微犯罪案件可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1、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2、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充分谅解,双方和解后,受损社会关系能得到修复;
3、对社会公众利益危害较小,量刑预测可能即判即放。
例如在一宗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是一名在校生,在另二名成年嫌疑人的教唆下一起对一名被害人实施了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得一部手机后被抓获,之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二名成年人,有立功表现。审查此案的检察官发现嫌疑人刘某某表示了深深地悔意,其父母也向被害人进行了道歉,并进行了物质上的赔偿,同时被害人向检察机关也表达了其不追究其责任的意愿。于是本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挽救,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近二年的实践中,我们认为,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这种旨在提升诉讼当事人满意度,化解社会矛盾,降低再犯率的公诉工作运作模式,在政治层面,既与中国传统的“和为贵”理念相一致,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针相吻合,在政策层面,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法律层面,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重大、复杂的公诉案件上。
(四)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执法理念,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以轻刑或非刑罚化的量刑意见为主
量刑建议制度是我院在2004年就开始进行探索的课题,在进行了一年多的实践之后,我院已见成效。从之初的理论研究到实践,从单一的发量刑建议书到作为起诉书的附件与起诉一起送达,在近一年的实践中,法院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达89%以上。从2005年开始,我院对未成年人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即对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态度,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建议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这一种做法,有利于增强量刑裁判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个案的公正处理,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五)坚持“保、打、防”三位一体的执法理念,将检察职能延伸到社区、学校,加强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预防犯罪工作,发挥社区在帮教、矫治中、学校在教育预防中的特有作用与优势,使检察机关与学校、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与早期预防。
“打击、保护、预防”一直是指导着我院办案的重要思路,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我院公诉科一直以保护和预防为要务,打击是次之。打击的手段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或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上述所提及的做法均是从保护未成人的角度出发的,但在未成年人的犯罪中,打击和保护都是手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是最终的目的。因此,在“打击和保护”的同时,我院公诉科的同志并没有忘记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突增,形势严峻的情形下,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在办案时,深入学校了解在校生犯罪的原因及特点,同时与学校及学校附近派出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如何净化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我院检察人员会同学校、社区等力量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同时落实帮教制度,可以建议被帮教犯罪未成年人到检察机关专门联系建立的社区服务基地进行社会义务服务,以此促进犯罪未成年人改恶从善、回归社会的目的。
(六)彰显“人性化办案”的理念,尝试“双休日审理机制”,同时在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规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意见,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更加规范
2006年,在总结了我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之后,我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意见》,规范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保护制度,如实行特别告知制度、量刑建议制度、双休日审理制度等,对我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意见中的多项措施均彰显了我院人性化办案的理念。该项意见和措施的出台,受到罗湖区委、区人大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批示转发公安、法院等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深圳市检察院和广东省检察院也转发了该意见。
今年,我院根据该工作意见,坚持人性化办案,大胆推行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双休日审理”机制,即讯问双休日化、跟进帮教双休日化、送达双休日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讯问双休日化是为了不影响未成年犯罪人的课堂学习,我院公诉科受理该类案件后,在讯问方式上进行大胆改革,推行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周六、周日讯问制度。公诉科指派了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官在周六、周日进行讯问。讯问的地点灵活多样,可以在我院,也可以到未成年犯罪人家中,在讯问时,除了认真审核、查证以外,还适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观察其性格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和讯问,缓解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跟进帮教双休日化,为了贯彻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牺牲了休息时间,在双休日对进行跟进帮教。采取了“一谈心”、“二访问”、“三了解”等措施。“一谈心”,即到未成年犯罪人家中与其本人谈心;“二访问”,通过电话或者约见等方式访问被害人及其家长、未成年犯罪人家长;“三了解”,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家庭情况、成长环境、犯罪动机,对其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对不诉风险进行评估。通过以上措施,积极营造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监管、监护和社会帮教环境,提高了家长、学校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挽救的信心,建立健全了监护、监管措施。送达双休日化是指改革了不起诉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方式,以“座谈会”的方式将不起诉书送达给当事人。为了不影响未成年犯罪人的正常上课,选择在双休日送达。“座谈会”同时邀请未成年犯罪人及家长、学校领导、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参加,会上,由办案人员向未成年犯罪人宣读不起诉书,并发表“检察官寄语”,然后,与会的相关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未成年犯罪人抒发感想。
例如,我院在韦某某等四名在校学生抢劫一案中,办案人员在周六、周日进行了讯问、跟进帮教,由于该案件属于抢劫未遂且情节轻微,行为人均认罪伏法,家长及学校的领导恳请以不起诉处理,经过审查,我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于2007年4月15日进行送达,这一天正值周日,办案人员将四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学校的领导等相关人员召集到我院,召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座谈会”。会上,办案人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就本案发表了意见,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地对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四名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了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要牢记这次教训,永不再犯,立志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四名犯罪嫌疑人及家长热泪盈眶,对我院的公正执法、辛勤工作表示了深深的感谢。
“双休日审理”机制的实施是我院公诉科在检察环节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次有益尝试,受到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困惑
虽然,我院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进行了一些有益地尝试和探索,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在深化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还是存在一些困难和困惑。
(一)诉讼效果与诉讼成本、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近二年未成人犯罪案件的办理中,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与精力去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和挽救,在处理上也扩大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此类案件办理的效率,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成本,但在诉讼效果上,有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还是遂年在增长。这使得有些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持异议,认为刑事惩罚本身也是一种教育,只不过是一种严厉的教育方式而已,有时则是既有力又有效的教育,如果是出于挽救的目的而不捕不诉,这在行为人心理会产生意外逃脱惩罚的侥幸,很难说以后不会以身试法。片面地重保护,轻打击,这无疑也在客观上纵容了犯罪。
(二)标准与尺度的不统一导致案件的处理上随意性大,相对不起诉率还是偏低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12月28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该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一般应当和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实际处理时不统一,不是失之于宽,就是失之于严,于每个办案人员的随意性较大,未能把握恰当的尺度。例如一个未成年人平时表现不错,偶然地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不同的办案人员会对案件做出二种截然不同的处理,严以处之于诉,宽之则处之于不诉。出现这种不同处理方式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每个办案人员的认识、理念及理解相关法条的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依据的既有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又有“严打”方针和“轻缓”政策,在具体案件运用时显得无所适从,由此而产生在处理上的偏差。
相对不起诉是起诉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但相对不起诉在一定时间内功能萎缩,随着近年来提倡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相对不起诉率已有所回升,但不起诉率还是偏低。制约相对不起诉适用的因素很多,如观念、体制、立法、政策等。首先,立法方面的原因,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本身就比较窄,且规定不够明确清晰。无论是“犯罪情节轻微”还是“不需要判处刑罚”都存在一个判断的过程,由于刑法对“免除处罚”的规定往往是与“从轻”或“减轻”并列规定的,在适用上又可分为“应当”和“可以”二种情形,所以这些规定不易操作。其次,体制方面的原因,虽然法律赋予检察官以起诉裁量权,但他们并不能轻易行使,在行使过程中总是要左请示右汇报,程序上较为移送法院起诉繁索,最后,就是刑事政策对于作为承办人的影响。由于长期严打形成重刑文化,使得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时刻担心受到打击不力的指责。目前监督的重点之一,就是放纵犯罪,所以承办人一旦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就要时刻应对本单位的或者上级的各种的执法检查和案件复查。虽然从整个刑事诉讼环节来看,相对不起诉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但就检察环节而言却有不堪重负之感。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 第311页
(三)检察预防措施的局限性阻碍预防目标的充分实现,直接影响预防效果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由于缺乏像公安、法院那样深入普遍社区、街道、乡村的细微分支机构,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预防特别是一般性预防措施,更多的是通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学校、家庭等的预防机制来实现。例如开展法制宣传,提高重点、高危未成年人群体的法制观念,对家庭预防进行检察指导,对学校预防提出检察建议,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进行检察监督等等。而犯罪预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部分公众因为看不到检察预防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上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便对大量经济和人力物力投入只带来不甚确定的社会效果这一事实感到沮丧和不满,以至于不愿参加或配合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这无疑又在弱化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消解了检察职能的实际效果。张利兆主编《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第113页
四、来自实践中一点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已是当前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全社会都应引起高度地重视。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检察院,除了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之外,应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中,虽然这项工作并不是仅靠检察机关能完成的,但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一)尝试试行暂缓起诉制度,完善检察预防的措施
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审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罪该起诉但又具有某些可宽宥的特殊情节的被告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视其表现改过一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自从2003年3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在校舍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对涉嫌犯罪大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的人性化处理措施以来,暂缓起诉便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广泛讨论,现在全国也有许多城市开始试行该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的日试日广,并非偶然的事情,它实际上折射出我国目前起诉权模式的某种内在缺陷,反映了一种实在社会需要,暗含了一种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趋势。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起诉权结构只包含了起诉和不起诉二种处理机制,起诉意味着把未成年人交给了法院并有可能进一步交给弊端多多的刑罚处罚机制,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因“犯罪标签”和“交叉感染”而在歧途上越滑越深的可能性增加了,而不起诉则意味着在“未经消毒”的情况下又把未成年人“退回”社会,这意味着犯罪不成年人因瞬间感受自由、失去压力从而滋生不负责任心理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其结果都是有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再社会化和社会长治久安,在增加司法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预防与控制犯罪的长期成本。从这一角度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增加了一个缓冲,它除了具有完善我国起诉权结构这一理论层次上的“显意义”之外,还可以发挥以下二方面的制度效能:一是可使可诉可不诉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能够依据犯罪情节轻重和悔改情况,在审查起诉环节即被有效分流,从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二是“附条件”不起诉使得暂缓起诉的考察明显区别于普通的社区矫正或“家长管教”,使得“一旦犯错即也可能被起诉判刑”的公共权力潜在压力内化成为未成年人进行人格改造的重要动力,因而也使得其在“有条件的自由”中逐步实现自我行为调适,实现对正常社会化的回归。张利兆主编《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第174页
(二)加强配合,协调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全社会力量,构筑预防防线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不懈努力。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横向联合,积极参与社会各部门的综合治理活动,打造全方位的立体预防和保护体系,促进社会、学校、家庭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一是加强横向联合。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关工委”、教育部门、共青团及妇联等的横向联系,着力抓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探索防范途径,力求从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二是重视与学校的配合。随着在校生犯罪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变化,把预防工作的触角伸向学校,与学校共同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三是加强同家庭的配合。检察机关应与失足未成年人家庭密切联系,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四是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和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
(三) 加强边缘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预防
边缘未成年人,一般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逃学、失学、辍学、失业、闲散、游荡的未成年人群体。这一群体是当今刑事犯罪最为庞大的后备军,因此,疏导和控制犯罪边缘未成年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所在。边缘未成年人的疏导和控制工作,首先表现在应当在学校中做好双差生(学习差、品行差)的转化工作,在加强学校管理与监督的同时,对他们以诚相待,尊重其人格;在生活与学习上予以引导和帮助,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礼、言传身教,使其重建自信,摆正自我,从而自觉摒弃不良观念与行为习惯。其次,要加强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和就业安置,选择适当的预防方法,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以求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柴爱臣、马宏骊、赵玉柱:《当前农村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调查分析》,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第1期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的问题,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共同预防,共同保护,一定要从学校、家庭、社会加强法制宣传,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其作用只是有限的,但作为一名检察官,应有社会责任意识,应充分发挥本职工作的力量,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犯罪作出自己的一份努力,本文笔者只是粗浅地谈了一下自己的感受和想法,不当之处,还请各位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