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焕:某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高学历人员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Mon Dec 01 08:00:00 CST 2008     检查日期:
 

(发表在《法制与经济》2008176期)

某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高学历人员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李银焕

【摘要】:高学历人员涉嫌犯罪呈现出数量增加、类型集中和年轻化、智能化的特点,高学历人员触犯刑律的主要有其自身素质和社会影响两方面原因。全社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学历人员犯罪。

【关键词】:高学历  犯罪 

 

高学历人才是社会的精英。然而,面对社会转型阵痛期的种种诱惑,众多高学历人员也纷纷滑入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近期,某区人民检察院对2004-2007年审查起诉案件中高学历人员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高学历人员犯罪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应当引起全社会的警觉和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矫正和防范。

一、 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高学历人员犯罪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4年至2007年间,根据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的具体情况,高学历人员犯罪主要呈如下特点:

1.              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2004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属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犯罪的仅为91133人,占全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23873793人的3.8%和3.5%,随后案件数及所占比例逐年递增,至2007年,高学历人员犯罪数已达128件和185人,占全年受理总数的5.4%和4.7%。其中,博士犯罪于2004年为零记录,随后每年均有博士涉嫌犯罪;硕士犯罪增幅巨大,由20041人上升到2007年的10人,上升幅度达900%;2007年大专及本科人员犯罪同比2004年亦上升了31.8%。(见附表)

附表:

高学历人员犯罪基本情况表

 

年份

案件数/人数

博士

/人)

硕士(件/人)

本科及大专(件/人)

职务型犯罪(件/人)

侵财型犯罪(件/人)

暴力型

犯罪(件/人)

2004

91/133

0

1/1

90/132

12/12

39/54

12/13

2005

108/152

0/1

3/6

105/145

16/16

37/51

15/18

2006

121/177

1/2

3/7

117/168

20/20

37/47

15/19

2007

128/185

1/1

9/10

118/174

21/25

50/67

14/18

总计

448/647

2/4

16/24

430/619

69/73

163/219

56/68

说明:以上仅为我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相关数据

 

2.集中于侵财型犯罪。近四年来,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高学历者侵犯财产型犯罪达163件,占四年受理案件总数的36.4%。他们多是思想意志薄弱,抵制不住物质诱惑,利用自身知识、技术或职务优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涉嫌的罪名多集中在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贿赂罪、非法经营罪等。

3.年龄趋于年轻化。近四年来,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高学历者共647人,仅35岁以下的(含35岁)已达403人,占高学历人员总数的62.3%,其中16-2019人,21-25129人,26-30131人。低龄化已成高学历者犯罪的一大趋势,他们在事业稳步渐入佳境时却走上弯路,毁灭自身锦绣前程,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如被告人汪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被告人年仅23岁,在一国有公司任职财务人员,待遇优厚,但却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收款收据,将经手收取的学员学费二十余万非法据为己有,终因涉嫌贪污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就此断送了大好前程。

4.无业人员比重大。尽管高学历者有较高的文化层次和知识水平,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就业,收入不固定,这直接导致了高学历者犯罪几率攀升。2004年至2007年,在受理审查起诉的高学历人员犯罪中,身份为无业人员比重较大,已占到了总数的53.8%,值得引起社会重视。

5.高学历女性犯罪呈稳步上升态势。近年来,高学历知识型女性犯罪占男女犯罪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在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高学历者犯罪中,女性所占比例自2004年至2007年分别为:15.0%、17.8%、18.6%、21.6%。

6.犯罪手段具有高智能性。犯罪行为人的高学历特性决定了其犯罪的高智能性,不论是犯罪的酝酿抑或犯罪的实施,处处都体现其高智商,犯罪细节环环相扣、滴水不漏。大多高学历者摒弃普通犯罪手法,而采用隐蔽并与自身学识、技术优势相结合的手法作案,司法机关不易发现其罪行。如被告人刘某等四人信用卡诈骗案,四人为骗取银行信用卡,精密部署,先伪造了一律师事务所和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再使用假名租用一房子作为犯罪场所,并将房内电话铃声设计为冒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彩铃提示音,以便银行打来核查电话时能更好掩饰而不被识破,后伪造了14人虚假身份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在银行打来核查电话时,冒充律师事务所律师做虚假证明,成功骗领了11张信用卡。作案技术之隐蔽,大大增加了侦查难度。

7. 犯罪人员反侦查能力强。高学历者在被司法机关控制后,能如实交待司法机关不掌握或不确切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性较差,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强,在讯问过程中,只要仍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会轻易开金口,而会揣测讯问人员所掌握犯罪事实的多少,同侦查人员打智慧战。

8.追回赃款比例大。高学历者犯罪对赃款的挥霍性小,案发后多能追回。此类犯罪被告人得到赃款后不是大肆挥霍,纸醉金迷,穷奢极欲,而是赃款都有明确的去向,或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或存入银行,因此司法机关大多能较快控制赃款,避免了被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损失。

二、 高学历人员犯罪的原因分析

高学历人员犯罪呈上升趋势,究根溯源,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自身素质及社会影响两方面。

(一)        自身因素

1.意志薄弱,金钱欲望过重。在处处充满诱惑的当今社会,部分高学历者思想脆弱,抵制不了物质诱惑,放弃道德和法律约束,陷入金钱泥沼中,最终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2.法律意识淡薄。学历高不等于法律意识强,高学历者虽拥有高文凭,精通专业知识,但办案实践中发现,许多高学历人才却是“法盲”,智商高但法商低,触犯了刑律仍不知所以然,尤其是在挪用公款犯罪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挪用公款时都心安理得,认为仅仅“借用”,终归会还的,不属犯罪,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后悔莫及。

3.心理不平衡。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差距日益显著,许多高学历者并未能因高学识而获得高薪,相反,十年寒窗苦读换来的仅为微薄收入,导致他们内心严重失衡,最终采取不法手段来弥补物质上和心理上的落差。

(二)        社会因素

1.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现在的监督制度监督种类不少,实效却差强人意, 许多方面都没有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制度管人的监督体系,造成了权力失衡、权力失控和权力异化,为高学历者犯罪提供了通道。

2.法制教育不健全。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等教育的知识普及面更加广阔,但法律知识教育却明显滞后,对高学历者未能培育出抵制违法犯罪的抗体,导致许多高学历者头脑中毫无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因而他们会触犯刑律也就不难理解了。

3.就业形势严峻。随着高等院校的扩招,高学历者骤增,就业困难陡增,许多高学历人员毕业等于失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待业状态,收入的不稳定造成了其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继而实施谋财犯罪。

4.用人机制不理性。这些年来,高学历者成了企业、国家机关招聘时青睐的对象,许多管理层兴起“高学历热”,仅看学历,不问道德素质,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也进入行业,为他们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三、 遏制高学历人员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不断增多的高学历人员犯罪不容忽视,我们应结合原因,深挖对策,遏制高学历者犯罪泛滥。

1.加强对高学历者思想政治教育。用人单位在注重高学历者的业务绩能同时,不能忽视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进一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尽量避免因一时糊涂见财起意、以权谋私,葬送锦绣前途。

2.加强对高学历者法制教育。针对高学历者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普遍性,学校、社会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加大对高学历者的法制教育力度,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指导、约束其行为,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3.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应彻底改变目前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监督机关、监督人员有不受被监督者制约的超然地位,监督者亦应积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保证有权力实施者,就必有权力监督者,做到权权相制衡,遏制以权谋取私利。

4.建立“德才兼备”择才标准。用人单位要慎重考虑选人用人的标准,不能一味求“高学历”,所谓“有德无才不可用,有才无德更可怕”,应始终坚持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用人标准,因岗因事用人,坚决抵制华而不实的迷信“高学历之风。

        

 

【作者简介】李银焕(1983-),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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