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检察职能发挥与和谐社会构建
宋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从根本上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决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决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具有深远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核
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领会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据此,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又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它们之间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是最基本的要素,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与保障。和谐社会作为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不可能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而是取决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地调整,且这种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联,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活力与秩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但并不否认社会中不可存在不和谐的因素,而是要求我们对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能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及时、有效地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使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不和谐因素得到良性互动,确保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和谐社会是一项需要全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
它要求我们在各项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重视群众最直接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要求我们积极探索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同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要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人的潜能激发出来,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这是全党都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中也同样负有重要的责任。
三、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由若干子系统构成的伟大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法制的重要实施主体,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通过透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
第一,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素,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其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都体现着民主与法治,推动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第二,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而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不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三,诚信友爱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强调了全社会要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而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形象,带动着整个社会的诚信与友爱氛围的形成。
第四,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表现为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人的活力等等。而检察机关高扬打击、预防、服务的旗帜,通过打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改革者,鞭挞投机者,营造健康有序、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社会活力。
第五,安全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强调了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则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一个追求目标,强调了生产要发展,生活要富裕,生态要良好。
履行监督职能,做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有效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与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每一项职权都体现着民主与法制,通过打击犯罪、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有效措施,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落实。因此,检察机关要认真的、全面的履行好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检察工作,成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加法”。
四、检察机关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适应新的任务与新的要求,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全心全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检察机关要转变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从执法理念到工作方式必须有所转变。以往,人们提起政法机关,总认为是专政工具,强调得比较多的是打击犯罪的职能,其实打击犯罪是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但并不是政法机关的唯一职能。一个法制社会里,政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它不仅要依法打击犯罪,还要依法保护所有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它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面要依法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在实际办案活动中打破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克服“宁枉勿纵”,只要打击就不会出错的错误认识,使政法机关的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不仅重事实、重证据,而且要符合法定程序,从而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政法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这些权力也要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在执法活动中,要克服就案办案的观点,牢固树立大局观念,随时了解社情民意,随时修正工作的各种不符合群众利益的做法和主张,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我们的一些窗口单位,更要重视群众最直接的利益,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诸如涉法上访等人民内部矛盾,而这也是目前我们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应当看到,上访者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会使部分群众与政府离心离德,甚至成为影响稳定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用自己的工作,努力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要紧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支铁拳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正逐渐加大,利益摩擦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因此,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首位,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努力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要突出打击重点,坚持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要善于掌握治安动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形成严打合力,坚决防止犯罪活动的蔓延;要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依法办案与保护人权并重,严格执法,不枉不纵,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办案质量;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建设社会防控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要慎重处理,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追求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
(三) 要在系统内部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小气候
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全社会的整体和谐,离不开各个局部的和谐。不管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具体部门,如果不能保持和谐稳定,不仅不会产生凝聚力和战斗力,甚至会影响到依法履行职能。因此,作为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善于听取民意,凝聚民心,集中民智。这就需要改变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探讨政治思想工作的新形式,做好新形势下群众的思想工作,切实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蕴藏在群众中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形成整体的力量,从而不断提高我们各项工作的水平。
(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严重腐蚀着党和国家的肌体,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人民群众最为深恶痛绝。这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专门机关,要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在打击中,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特别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瞄准三类案件,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在办案中,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职务犯罪,都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更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保持打击高压态势的同时,要扎实开展预防工作。要结合办案,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五)提高诉讼监督实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公正的司法作保障。但在现实社会中却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已成为群众心目中最大的不公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推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要突出监督内容,讲求监督方法,力求最佳的监督效果。在监督内容上,要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及时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以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在监督方法上,要讲究监督的策略和艺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方法,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不断提高监督效果。一是对案件的监督与对办案人的监督相结合。在办案中,既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办案错误,以确保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同时又要注意分析错误的原因,挖出司法不公正后面隐藏的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在法律监督中,既要注意监督的普遍性,又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三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事前发现的不良苗头倾向,要及时提前介入,事前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对已经实施了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要跟踪监督,注意了解情况,以保证监督意见落到实处。
(六)要做到着眼大局服务大局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始终把为发展大局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职能,在服务大局上出新招,出实招,做实事。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认真贯彻新时期党中央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要把检察工作自觉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去思考、去谋划,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群众的利益,党委的部署与各项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提出为经济建设和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具体措施,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努力实现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与辐射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推波助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