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生 谢仲坚 刘若茵:2007-2009年罗湖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举报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Wed Dec 01 08:00:00 CST 2010
检查日期:
2007-2009年罗湖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调研报告
杨永生 谢仲坚 刘若茵*
摘 要: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举报工作面临瓶颈,线索数量和质量逐年下降,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必须加强举报宣传工作,鼓励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增强群众的举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举报;职务犯罪;特点;对策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在我国,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新的《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工作做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水平。但近年来,举报工作的困难越来越多,如线索呈现质量下降、查处率偏低及举报“信访化”等现象,笔者将以罗湖区检察院2007年-2009年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处理数据为依据,对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特点、存在的困难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2007-2009年罗湖区检察院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基本情况和特点
1、2009年,罗湖区检察院举报中心共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38件46人,件数和人数较08年分别下降42%和51%,较07年分别下降28%和46%(见图一)。三年的举报线索仅156件,总数不及2004年单年受理的173件,举报线索数量呈下降趋势。原因主要如下:一是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的智能化比重越来越大,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越来越难;二是因为群众对于侦查机关的信任程度有所降低,举报热情有所下降,对于没有利益相关的群众,即使掌握了犯罪信息也不愿意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三是国企改革,原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公司企业经过改制,其公司工作人员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图一:2007-2009年每年受理数据)
2、2007-2009年156件举报线索,其中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100件,占总数的64%。156件举报线索移送本院反贪部门71件,移送渎检部门24件,直接答复4件,存查6件,移送其他机关51件(见图二)。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处理的线索,立案9件,占处理数的9.5%,占举报总数仅5.8%。举报线索质量不高、成案率低是目前制约检察院自侦业务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除少部分线索反映的问题有可查性外,大部分举报线索是举报人看到的、听到的一些表面现象或个人猜测,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线索立案率不高。反贪和渎侵部门依靠举报线索已无法充分开展业务,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拓展案源。
(图二:2007-2009年职务举报线索审查处理情况)
3、举报方式以匿名来信为主(见图三),新型举报方式网络举报数量逐年上升。07-09年共受理来信举报113件,占总数的73%,来访举报16件,占10%,电话举报3件,占2%,网上举报24件,占15%。分析近三年的举报方式,可见来信和网络举报占了绝大多数,且采取此两项举报方式的多属匿名,举报人强烈的自我保护心理由此可见。但匿名举报给侦查部门查办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在办案中难以得到举报人的继续支持,直接影响了举报线索的成案率。
(图三:2007-2009年职务犯罪举报方式比较)
二、当前举报的误区
1、匿名举报。举报人不署实名,包括使用化名或不署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普遍的因素是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但无论是出于何种心理、何种目的的匿名举报,都给检察机关的初查或侦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如果举报人实名举报,即使举报信的内容不清楚,但只要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我们就能顺利开展初查工作。有时,即使举报信写得很详细,但是由于是匿名举报,调查人员无法找到举报人核实举报内容,并进一步了解详细的犯罪线索,因此无法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导致成案率下降。
2、多头举报。一些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是违纪、违法、还是构成犯罪不清楚,特别是考虑到被举报人地位高、权力大、关系广等种种原因,便采取多头举报的方式,把同一内容的举报材料同时发往多个单位,以图引起重视,尽早解决。实践中,我们收到同一内容的举报信分别从人大、纪委、上级检察机关转来,从信上众多单位部门的签收章上不难看出有多少人传阅过,但因管辖权在检察机关,所以最后都转到罗湖区检察院举报中心。这中间经过了多少环节,举报人可能不清楚,但可以设想,众多的流转环节,必然人多嘴杂,容易泄密,从而使被举报人有机会串供、毁证,造成举报线索难以成案。另一方面,多头举报也导致了多头查处。收到举报信的每个部门都依各自的处理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3、举报内容失实。这是许多举报人不愿承认的事实,在检察机关每年排查的线索中,有相当一部分调查结果是内容失实,其中不排除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但举报人举报不准确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反腐之心灼灼,值得提倡和鼓励,但要实事求是,掌握举报的技巧和策略。实践中,我们收到许多类似的举报信,反映被举报人的住房、吃喝及任人唯亲等问题,罗列种种,看上去似乎问题很多,实际上有价值的线索很少甚至没有,一旦进入调查程序,这些线索往往无疾而终。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线索内容来自于道听途说,举报人对事实了解不全面;第二举报人看到的仅是表面现象,产生了认识错误;第三举报人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或达到其他目的,企图通过举报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施压;第四举报人纯粹出于泄愤的目的而捏造事实。
三、针对举报线索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
通过举报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是检察机关获取犯罪线索,惩治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从当前的形势和举报的现状分析,举报宣传应在宣传的主题上下功夫,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重点宣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受理范围、具体要求和有关的举报常识,引导知情人准确举报、有效举报,促进举报工作向深层次发展。二是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大要案取得的成绩,引导群众积极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犯罪线索,以此有力惩处腐败犯罪。三加大宣传检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和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案件的措施和决心,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举报权利,如实举报,减少错告,杜绝诬告,真正提高举报的质量。四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关于举报有奖的规定,鼓舞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提高人民群众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2、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维护举报人的权益。
要提高成案率,就必须提高举报线索质量,而提高举报线索质量,必然要求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虽然今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专门设有一章举报保护的内容,但其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被举报人采用比较隐蔽的手段或通过他人对举报人进行威胁、刁难甚至打击报复时,现有的规定对举报人的保护,显得空白和无力。这些现状使举报人担心遭到被举报人及其既得利益者的打击报复而迟疑不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必须在受理、保管、移送、调查、反馈、奖励等各个环节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减少检察环节的泄密事件,增强公民举报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积极研究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律,充分保障公民举报权利,明确举报人申请保护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的手段以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严把举报线索审批关,使侦查工作有的放矢。
为了提高线索利用价值,应将案件线索分类管理、重点评估、及时分流。对有价值的线索,实行案件线索评估制度,及时召开评估会议,由评估小组决定线索的分流;及时处理案情简单、没有查办价值的线索,对可以直接答复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应当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一些没有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坚决作存查处理;对案值明显不大,情节较轻的举报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通过严格审查,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进行重点侦查,提高提高举报线索的可查率、成案率,避免侦查工作的盲目性,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以及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4、正确处理好举报信访化问题,维护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目前,举报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举报“信访化”现象,一些群众对法院、公安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和态度不满,就利用举报机制,把一些怀疑、猜测的内容按照举报的要求加以“装饰”,转化为根本没有具体犯罪事实和可查价值的“举报线索”,多头举报、重复举报、反复纠缠,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如果让这些以“举报”面目出现的信访进入举报查处程序,按照规定给予不立案决定书或查无犯罪事实的答复,既无助于息诉罢访,又浪费司法资源,甚至还有可能对被举报人的声誉和被举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消极影响,继而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所以,举报部门特别需要加强和规范来访接报工作,严格审查线索材料,避免披着举报外衣的信访进入举报查处程序,造成工作被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要对“举报人”做好教育工作,宣传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和不实举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引导其依照法律规定走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
* 杨永生,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专长为刑事诉讼法、检察学;
谢仲坚,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专长为刑事诉讼法;
刘若茵,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专长为刑事诉讼法。
浏览数:15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