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是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之一,量刑正义是刑事正义的最终体现,如何在依法定罪的前提下实现量刑公正,一直受到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将“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10项任务之一,有力地推动了量刑规范化工作。罗湖区检法两家由于有实行量刑建议工作的基础,在此背景下很快达成了“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的一致意见,该项工作实施半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作一反思回顾,以期得到各方指导。
一、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的司法实践基础
量刑辩论纳入庭审,必须有明确的路径进行操作,其前提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方面的诉求,其中,以量刑建议的形式提出量刑诉求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同,罗湖区检法两家在量刑建议方面几年的探索为量刑辩论纳入庭审这项改革提供了较好的司法实践基础。2005年,从充分行使公诉权和探索审判监督模式的角度,罗湖区检察院就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并取得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2005年10月,罗湖区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规则》,就量刑建议的主体、启动程序、方式、适用范围、建议内容及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着手推行量刑建议制度。2006年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全面推广量刑建议制度。据统计,自
二、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的主要做法及特点
2009年3月,罗湖区法、检两家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沟通,深入调研,联合制定出《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意见(试行)》,罗湖法院和罗湖检察院还分别制定了本机关《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程序的操作规则(试行)》,为在实践中顺利推行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程序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所谓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量刑处罚提出各自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并展开辩论的审理程序。
量刑辩论程序一般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时,不但要审查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还要审查对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在案件拟提起公诉后,起草量刑建议书,经审批后,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等材料一并移送法院。法院受案后,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答辩的权利。
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庭时,法官要听取被告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答辩意见,若被告人有重大异议,影响其量刑的,法官可以决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的法庭辩论。对于普通程序案件,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在对事实、证据和定性辩论后,转入量刑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然后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量刑时,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建议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采纳与否进行阐述。
该项工作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的全面性。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一般来说,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将实行量刑辩论,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2、程序的公开性。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将量刑意见当庭发表,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答辩。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量刑主张也当庭阐述,接受公诉机关的抗辩。对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讨论都公开化,合议庭在评议时,要充分考虑量刑辩论的情况,并在判决书中阐述是否采纳量刑辩论的意见和理由。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体现庭审、量刑的公开化、透明化。
3、辩论过程的说理性。量刑纳入庭审以后,量刑辩论阶段将成为庭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在进行量刑辩论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证据情况,就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辩论,充分阐述量刑的依据及理由。法官在判决书中将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及辩论进行总结、评判,采纳与否将充分说明理由,充分贯彻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三、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机制的意义
量刑规范化的司法改革涉及到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而鉴于“程序本位”的理念,“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的改革作为程序改革方面的核心内容,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1、促进刑事审判公开透明,强化量刑程序公平公正
设立单独的量刑辩论程序,将量刑辩论纳入刑事审判程序,使量刑程序由合议庭(法官)的闭门锤定转变为控辩审三方的公开抗辩和裁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在法庭上充分表达量刑意见并进行辩论,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裁判,从而确保真正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2、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
在绝大数案件中,被告人最关心的是量刑而不是定罪。量刑辩论程序的设立,使得被告人对影响自己核心利益的最关键环节——量刑程序能直接参与,充分表达自己对于量刑的意见,了解自己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同时能使被告人获知到从不同视角对其罪与刑的评判信息,加强了被告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和履行判决的自愿性,促使被告人服判息诉,从而大大降低上诉率。自今年三月以来,试行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机制审理的56宗案件,无一人上诉。
3、在促进办案质量提高的同时,有利于促进检察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第一,量刑辩论的引入,促使检察官在办案时不仅只考虑对案件的定罪和定性,而且还要考虑如何准确量刑。这相较于以前的“只注重定罪,不注重量刑”的工作方式来说,增加了相当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促使检察官办案更精细、更全面审查证据包括影响量刑轻重的每一个证据,从而大大提高办案的质量;第二,量刑辩论强化了法庭的抗辩性,一旦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辩护方即必然会进行有效的答辩和反驳,纠正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特别是公诉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增加,这种责任感必然会激发和强化公诉人的庭审应对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对公诉人的出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促进检察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4、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的同时,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
一方面,量刑辩论的实施,使得量刑的标准和量刑的程序得到了规范和统一,法官的裁量都得依标准和程序进行,这就为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条条”与“杠杠”,一改以往量刑监督的不力局面,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量刑辩论的实施,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对量刑的意见,阐述量刑的每一个情节,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规定进行裁判,达到了控辩审的三方平衡,确保没有任何权力独断专行,有效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衡。
5、量刑辩论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抗诉权
量刑辩论制度的建立要求检察机关做出抗诉决定时考虑已在法庭上提出的量刑意见,如果没有较大出入,就不能以量刑不当提出抗诉,从而排除检察机关在抗诉标准上的随意性,防止抗诉权的滥用。
四、推进该项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1、明确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的关系
明确两者的关系,主要是着眼解决量刑辩论的启动权和决定权问题。我们认为,量刑建议与量刑辩论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量刑建议是量刑辩论的前提和基础,量刑辩论是量刑建议的继续和深化。量刑建议的外延要比量刑辩论的外延宽。因此说,量刑辩论的启动权应归属检察机关,只要检察机关一经提出量刑建议,就启动了量刑辩论程序。就像检察机关一经提起公诉就启动了审判程序一样。启动权的另一层含义是检察机关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不能进入量刑辩论程序。那么,是不是所有的量刑建议都进入量刑辩论呢?这个决定权应由法官行使。当然,法官行使量刑辩论决定权必须依规则进行。
2、规范法官量刑辩论决定权的行使
从目前实践的情况看,法官对量刑辩论决定权的行使还不太规范。检察官不知道法官对哪一宗案件、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决定量刑辩论。罗湖区法院在《量刑辩论操作规程》中作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量刑辩论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通知公诉机关”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增加法官执行的难度,也没有一宗案件按照这一规定执行过。从实际情况来说,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庭可以在开庭时先明确是否安排量刑辩论环节,但在法庭调查结束时,有不适合开展量刑辩论的情况,如犯罪事实尚难以查清等,法官可以自行决定,并说明理由。
3、量刑的标准亟需统一和规范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开展量刑辩论,以及强化刑事量刑裁判监督,其前提和核心是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没有这个标准,大家就会变得无所适从,各行其是,量刑的公平公正就难以实现。因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开展量刑辩论,首先是要规范量刑的标准,这是重点也是难点。同时,在此前提下,要规范量刑的程序。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争取将量刑建议的制作提出纳入自动化办案平台,可考虑在深圳检察机关现行的案管系统中加入“量刑建议”模块,将量刑建议予以规范化和自动化,以提高效率,规范操作。
4、加大推行该项工作机制的力度
量刑辩论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刑事裁判监督的最有效手段。目前,开展量刑辩论的案件并不多,大量的量刑建议案件尚未纳入量刑辩论程序中来,检、法两家须共同作出努力。同时,应积极宣传推广,促成律师界的积极参与。辩护人作为庭审中的重要一方,在量刑辩论中的作用不可缺失,该项工作机制的推进完善,也需要充分听取辩护方的意见和建议。
5、法院应配合规范相应审批环节
为加强监督,对于超出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范围裁判的案件,建议法院在内部审批环节增加审级,以更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