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功能定位
文章来源:《当代检察官》2009年第11期
黄海波*
刑事政策是国家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方针政策。由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平衡,决定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犯罪形势需要提出不同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标志着国家治理犯罪对策的全面成熟。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表明,只有坚持宽严相济,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实现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统一,才能实现刑罚的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功能,从根本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合力。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实践中的功能定位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刑事检察工作的价值取向
准确打击犯罪和切实保护人权是刑事检察工作的两大任务,即既要及时追究犯罪,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处罚,又要保障公民权利,保证无罪的不受非法刑罚。但我国刑事检察实践中长期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严”字当头、宁严勿宽的执法思想根深蒂固,导致强调打击有余,关注保护不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更新执法理念,坚持宽严适时,宽严平衡,宽严配合,宽严有度,具体要做到:
一是要坚持保障人权理念。保障人权是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目标,它要求既要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司法轻缓,尽量缩小打击面,保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民主。
二是要保持刑事检察工作的谦抑性。刑事检察工作的谦抑性是指刑事检察权的使用要克制、宽容、人道,其核心是“慎刑”思想,防止刑事追诉权过度干预公民权利,能用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手段解决诉讼纠纷就不动用刑罚手段,慎用侦查权、逮捕权和起诉权,以免对私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诉讼手段、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种类、轻重、力度上,应当与所追究的犯罪的严重性以及被追诉者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1]比例原则被誉为统摄整个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蕴含着和谐、必要、适当、平衡、相称等诸多含义,这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学表达。比例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批捕、公诉等刑事检察权时,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尽可能采用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诉讼手段,且对公民私益的侵害不能大于所维护的公益。
二是罪刑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检察机关正确理解“落实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应当严格遵守刑事法律规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罪刑法定和程序法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刑事检察权的运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大力提高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环节体现宽严相济,把好初查关、立案关、事实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三是罪刑均衡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片面的从严或从宽,而是讲求罪刑均衡,力求罪责刑相适应。即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初犯、偶犯、邻里纠纷等案件则尽可能从宽,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刑事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不足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按照司法规律办案,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统筹兼顾政法工作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注重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存在诸多缺憾,主要表现在:
1、对“宽严相济”语义的理解不透彻
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和传统“严打”思维的影响,部分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对从严或从宽规定的法律理解不一致,对刑事政策与法律运用的关系把握不到位,对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不统一,不能准确掌握宽与严的“度”,导致宽严失范、宽严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过于严厉或过于宽大的极端倾向,存在注重单纯办案、轻视化解矛盾的错误认识,没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纠纷过滤器的作用。
2、职务犯罪侦查中“宽严”落实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宽”和“严”的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不严格。贪污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是5000元,但在许多经济较发达地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办大要案上,而对5万元以下的所谓“小案”的侦查积极性不高,甚至怠于初查立案,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格依法执法”要求。二是从宽不到位。包括对检察机关侦查手段尤其是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监听等侦查手段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应对日趋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对积极退赃挽回经济损失的行为没有和自首、立功一样列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逮捕措施的过度使用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但在实践运用中仍然存在较大偏差,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理解差异明显,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大量存在有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等不当做法,不捕率被视为衡量打击犯罪力度大小的重要标志和考查办案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逮捕的程序预防本义异化为惩罚犯罪的单一功能,批准逮捕率往往高达95%以上,逮捕已演变成刑罚执行的一部分。
4、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困难重重
引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扩大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是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共识。但在我国,由于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狭窄、适用程序繁琐,不起诉率更是衡量办案案件质量的关键指标,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受到加大限制,检察官不敢或不愿提出相对不起诉的现象大量存在,致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无法得到快速宽大处理。据统计,普通刑事案件的平均不起诉率仅为1%至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的贯彻空间十分有限。
三、刑事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对策
宽严相济中的“宽”与“严”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的区别不是目的,区别的目的在于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的犯罪作出严厉程度不同的刑事制裁,并由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2]宽严相济的基本含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互补。检察机关要更新执法思想,树立权利保障和罪行相当理念,坚持因人施罚和因案施罚,打防结合,促进和谐,进一步完善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提高防控犯罪能力,努力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1、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上体现法律与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严。基于坦白从宽的侦查政策,对职务犯罪中罪行较轻、如实供述的胁从犯或从犯通过作证不追究的方式免于刑事责任,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减少侦查投入,瓦解职务犯罪攻守同盟,保证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揭露、证实、打击严重犯罪。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使犯罪嫌疑人为获取轻、缓、免的处理而主动与检察机关合作,积极揭露同伙,从而分化共同犯罪,及时查明案情,减少诉讼对抗,提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公众认同。
2、谨慎适用逮捕措施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机制,明确“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最大限度地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强制措施,把逮捕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在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慎用逮捕措施,对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3、扩大不起诉裁量权
不起诉制度是法律基于起诉便宜主义和诉讼经济原则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它着眼于降低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应当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简化不起诉审批程序,尤其是不能为应付绩效考核而人为控制不起诉率,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不予起诉,以充分发挥和实现不起诉制度的预防、改造和矫正犯罪的功能。
4、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化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基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真诚和解的意愿,在充分保障被害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双方平等自愿地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刑事和解制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精神一脉相承,有利于处理消化大量诸如因邻里纠纷、同志矛盾、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日常琐事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立足案件事实与证据,引导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直接对话,鼓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真诚悔过并积极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的饶恕和谅解。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害人书面请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已经恢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系已经消除,在施加逮捕措施或提起公诉已是多余甚至会适得其反。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化,可以从源头上遏制社会矛盾激化,恢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融洽关系,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破坏性和危害性,从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5、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的长短直接体现国家刑事政策的严宽。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适时终结刑事追诉,使犯罪嫌疑人及时受到公正审判,强化刑法的打击威慑效果,防止诉讼拖沓。应积极推行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尽量减少审前羁押时间,在依法的前提下快速走完刑事诉讼程序。具体地说,就是在侦查、逮捕、起诉等各个环节,实行案件简繁分流,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简单案件,要加快案件流转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办案期限能缩短的尽量缩短,犯罪嫌疑人能不羁押的尽量不羁押,能不延长羁押期限的尽量不延长,尤其是要防止不必要的延长,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及时、快速审判,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法、准确、宽缓本义。
单纯的惩罚和打击犯罪不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通过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构建全方位的刑事犯罪防控网,营造和谐稳定、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才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永恒价值追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秉持保障权利和维护正义原则,宽大而不放纵,严格而不苛厉,保持宽与严的动态平衡,以罪刑法定的刚性制约和人道主义的柔性关怀来实现刑事法治的理想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