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快速审理案件中止原因及对策
陈丹 [*]
【摘 要】本文通过对罗湖区人民检察院2007年至2008年快速案件中止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快速案件中止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促进快速审理案件机制健康成长。
【关键词】快速审理中止 身份材料 不认罪
贝卡里亚认为“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①]如果快速审理机制是一条通往公正的“高速列车”,那么快速审理案件中止机制便是列车上至关重要的刹车阀,在公正与效率间起着举足轻重的平衡作用。
根据我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作出中止快速审理决定。启动快速审理案件中止机制的原因五花八门,本文拟对我院快速案件中止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总结中止主要原因及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快速审理机制向着更为规范的方面发展。
一、 罗湖区快速案件中止情况数据分析
自2007年4月3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全面启动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至
附:公诉部门中止快速案件数量表
综观公诉部门中止的142件快速审理案件,其主要中止原因如下:
(1)因身份材料尚未查清而中止案件高达41件,占整个中止案件的28.88%;其中因涉及未成年人年龄无法界定而中止的有19件,占整个中止案件的13.38%;因前科材料尚未查清而中止的有18件,占整个中止案件的12.68%。
(2)因犯罪嫌疑人在公诉机关翻供,不认罪而中止案件有38件,占到整个中止案件的26.76%。
附:中止原因分析表
中止原因 |
中止件数 |
占中止案件比例 | |
身份材料问题 |
年龄未查清 |
19件 |
13.38% |
前科未查清 |
18件 |
12.68% | |
其它身份材料 |
5件 |
3.53% | |
犯罪嫌疑人翻供 |
38件 |
26.76% | |
故意伤害案赔偿问题未解决 |
9件 |
6.34% | |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
6件 |
4.23% | |
犯罪嫌疑人聋哑人未能及时请到手语翻译 |
5件 |
3.53% | |
有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4件 |
2.82% | |
缺立功材料 |
2 |
1.41% |
二、罗湖区快速案件中止主要原因分析
(一)身份材料问题
在流动人口犯罪比较突出的地方,犯罪嫌疑人身份问题一直是困扰刑事司法的重大难题。快速审理机制大大缩短诉讼周期,使身份材料问题更加凸显。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问题已经成为快速审理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中止原因。
1、原因
事实清楚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事实清楚是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前提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快速审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往往会发生变化,致使中止快速审理。究其原因如下:
(1)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侥幸、畏罪、抗拒等心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刑事处罚, 维护自身名誉的天性,或受到同仓仓友“污染”,在审查起诉部门往往会在前科累犯、刑事责任年龄方面作出虚假陈述,导致案件身份材料发生变化,造成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快速受到刑事审判。
(2)司法惰性导致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证明力下降。要证明一个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往往需要到被告人原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调取相关的材料予以印证。但根据《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在强调快速审理程序审限的情况下, 侦查机关便不再对这项细致又费时的调查工作予以重视,以公安网资料作为行为人身份证明材料确定被告人的身份, 将案件移送到下一个司法程序。据不完全统计,自快速审理机制实施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快速案件有95%以上是将公安网资料作为认定行为人基本身份状况的证据来使用的。此外,另有约5%的案件则只有行为人自报的身份情况而无其它证明材料予以佐证。[③]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盗窃案中,陈某某捡到别人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其陈述基本身份情况与公安网上的资料一致,后因身份真实所有人到司法机关揭发,才真相大白。公安网资料及自报身份材料因其证据力存在一定瑕疵,不能及时、合理排除犯罪嫌疑人虚假陈述,也会导致快速案件中止。
2、对策
针对如何提高快速审理中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减少快速案件中止提出以下建议:
(1)通过各种通讯方法印证公安网络资料及犯罪嫌疑人自报材料。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传真、电话、快递等方式与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其身份材料进行印证,起到补强证据的作用,减少身份材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变数。
(2)公安机关在侦查调查过程中, 应当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关身份信息的证据。如出租屋的资料,工作证以及同乡、朋友提供的相关线索与信息, 重视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客观证据的收集, 不能将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完全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公安网络资料。另一方面, 侦查机关应当负有告知义务。即在实施快速审理机制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其虚报身份将会导致的审限延长及量刑影响。这种后果自负原则的告知极有可能化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从而讲出自己的真实身份与住址。
(3)公安机关利用办理居住证为契机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深圳市居住证制度
(4)对于的确无法查清被告人身份材料的,建议法院在判决书后附上被告人的照片,这样既可以避免侵犯他人荣誉权,又可以为被告人再犯提供证明力强的前科材料。
(二)不认罪问题
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是启动快速案件办理机制的前提之一。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是快速审理案件最重要证据之一。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不认罪成为快速案件中止的第二大主要原因。
1、原因
(1)口供来源合法性。尽管随着司法文明化进程发展,“重证据、轻口供”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刑讯逼供越来越少,但由于快速办理以承认控罪为前提,办案人员有获取认罪证据的强烈动机,在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缺位、讯问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制度不配套的情况下,认罪陈述的合法性存在先天不足。[④]
(2)犯罪嫌疑人具有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在中止快速审理案件中涉嫌贩卖毒品罪及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比率较高。原因如下:首先,贩卖毒品罪及抢劫罪相对于盗窃罪等而言是重罪。其次,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客观表现有交叉重合部分,但量刑幅度却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控制初期由于心理准备不足被迫交代了犯罪事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紧张心理逐渐消除,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其在审查起诉部门翻供。
2、对策
对待快速审理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问题,不能一味追求快速案件中止率的减少,应当注意不要掉进口供中心主义陷阱里。在保证认罪证据合法性方面,作以下建议:
(1)对于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利用视听技术固定保全证据。如一些客观证据相对薄弱的案件,其言词证据稳定性较差,容易出现翻供。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情况下,对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让犯罪嫌疑人在封口上签名盖章,将言词证据固定好。这样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机率,保证犯罪嫌疑人快速而公正受到审判。
(2)全面收集证据。注重客观证据及间接证据的收集。客观证据所具备的真实性及稳定性是言辞证据所无法比拟的。而间接证据运用得当,其证明力不亚于直接证据。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率自然减少。
快速审理案件中止机制作为快理机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调节器。我们总结中止原因所折射出的问题并运用好中止机制,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可以达到保护人权、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