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法治进程中的司法权威危机及其矫正
发布日期:Wed Dec 01 08:00:00 CST 2010     检查日期:
 
法治进程中的司法权威危机及其矫正
黄海波*
 
内容摘要:法治的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树立司法权威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规范立法和依法司法是强化司法权威的基本途径。我国法治进程的冤假错案、非法执法、隐瞒信息和司法腐败问题损害了司法权威。要培养法治意识、提高执法能力、保障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监督,建设与法治进程同步的司法权威。
关键词:司法权威;法治;危机;
 
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1]法治的基本要求有二: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这就需要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共同遵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在国家经济经历转轨阵痛、全民群体情绪躁动的背景下,各种司法不公现象正在挑战和侵蚀司法权威,法治进程遭遇了实施的瓶颈障碍。
一、司法权威在立法、司法中的实现                
一般认为,司法权威包括两反面的涵义: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实现其解决纠纷、化解冲突等职能的过程中将国家的意志施加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另一方面,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服从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2]国家是否进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看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是否具有最高权威性,司法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权威不仅指国家司法活动的强制力权威,而且包括使社会公众自愿遵守和信服的威慑力和公信力。司法权威既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威严,也来自于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
(一)立法中的司法权威
立法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权威是一种制度权威,国家要通过创设确定、规范和可预期的宪法和法律为国家和社会建立依法行事的参照体系。宪法和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更改,朝令夕改不仅会使社会行为陷入混乱,而且会伤及司法权威。
国家立法的指向是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照的基本规范。国家运用宪法和法律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解决利益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强化和提升司法的权威。正是宪法和法律为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提供了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保证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平衡,树立了法律的秩序功能和权威。
宪法和法律也是市场经济繁荣稳定的规则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发展要以法律为后盾,经济利益冲突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也是法律纠纷解决功能的重要内容。
当前,国家立法中的不统一现象部分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得司法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矛盾削弱了司法权威。如新律师法的出台,其立法原意是扩大被追诉人权利保护,限制国家国家强制权力,彻底解决律师执业中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应该说这是符合世界人权运动潮流和刑事诉讼规律的,但是由于新律师法在部分规定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冲突,在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力巨大且两法冲突没有立法机关明示的情况下,确实使司法机关和律师左右为难,有时还因两法冲突激化司法矛盾,诱发社会不稳定。二是部门立法损害了司法权威。由于部门利益作祟,有些部门立法只考虑本部门利益,无视法律统一和司法权威。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先后出台了本部门实施细则并强力推行,导致实践中公安人员只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人员只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审判人员只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部分架空了法律。更令人忧虑的是,有些部门立法的规定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背,对法律实施和司法权威的破坏力十分巨大。
(二)司法和守法中的司法权威
如果说立法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和依据,那么司法就是司法权威的保障,守法就是司法权威的目的。司法权威通过国家司法活动、公民知法守法来予以树立和落实,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节器。通过司法程序调和矛盾、消除分歧、处置冲突,使得各种利益纠纷始终限制在宪法和法律体系内解决,不仅更有效维护公民权益,而且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同时,由于矛盾得到及时解决,怨气找到宣泄渠道,公民更信服法律权威,也就更自觉地遵守法律。
 二、法治进程中的司法权威危机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制订良好的法律,应当是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法律的普遍服从,应当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但是,当下由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司法不公现象频发,使得社利益冲突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纠纷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协调,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困难重重,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一)冤假错案中的司法权威危机
一次不公正判决的恶性影响超过十次犯罪。近年来,云南的杜培武案、湖北的佘祥林案、河南的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纷纷真相大白。这些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得司法机关的错误公之以众,固然体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司法机关改正错误和接受监督的勇气,但客观上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社会公众广泛质疑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质疑司法办案的公正性。
从这些轰动案件看,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罪推定办案思维根深蒂固,司法人员往往先入为主,把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犯罪人,在没有作出判决前就已经主观上认定有罪;二是口供中心主义盛行,司法人员过分看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甚至刑讯逼供;三是司法机关重配合、轻制约,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诉讼结构使得犯罪嫌疑人沦为刑事审判的简单对象,司法人员齐心协力送其走完有罪认定的诉讼程序,在强大国家机器面前犯罪嫌疑人无力反抗;三是被告人防御能力差,被告人法律知识不足,辩护能力差,即使是在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刑事审判也是有罪判决前的仪式,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尤其是无罪的辩解意见经常被漠视,不能对法官发挥实质性影响;四是被害人家属和公众舆论的干预,重大案件尤其是命案的发生,司法机关往往遭受包括被害人家属及传媒舆论的巨大压力,在司法独立没哟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是迫不得已的唯一选择。种种原因暴露出司法运行的缺陷,也直接将司法机关的威信置于公众疑虑重重的境地。
(二)非法执法中的司法权威危机
非法执法是指执法者知法犯法,执法行为违反法律。表现为执法者为完成政绩任务,或被部门利益驱使,或炫耀手中权力,或显示个人威风,而利用国家赋予的强制力从事非法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地城市建设如火如荼,暴力拆迁问题越来越严重,有些市民以贫弱身躯对抗庞大拆迁队甚至以死相争,从而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这不仅严重损害群众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司法权威也严重灼伤。在国家拆迁和赔付立法不齐备、拆迁群众缺乏利益诉求反映通道、开发商只顾一己之私、拆迁款被个别人侵吞等诸多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拆迁队受重重压力和利益驱使,不择手段、不顾一切强迫不合作市民迁走,司法机关有时是拆迁队的重要成员,其违法暴力拆迁行为一旦遭到反抗发生冲突,则反抗者难逃所谓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厄运。这种以合法手段保护违法执法的行为,尤其是非法执法中暴露出来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问题,直接伤及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和公平正义,伤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司法权威被大大削弱。
(三)隐瞒信息中的司法权威危机
司法公开、程序透明是实现法治的应有要义。只有公开司法的程序和结果,使公众及时掌握司法的动态和进程,才能消除司法的神秘感,拉近司法与生活的距离,使公众在掌握信息的同时,树立对司法的敬畏之心。
然而,近年来诸多舆论关注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的第一反应不是及时公开信息还原案件真相,而是试图隐瞒甚至欺骗公众视听,使得司法权威威严扫地。以羁押场所案件发生后,官方没有检讨内部管理混乱、牢头狱霸横行、羁押总量超负荷、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等原因,而是出台“躲猫猫”、“做梦死”、“洗澡死”、“鞋带上吊死”等等离奇解释,这不仅是考验公众的智商,而且是挑战公众的忍耐力。待真正真相曝光后,司法机关不再是公众仰视服从的对象而是嘲讽耻笑的对象。时至今日,某一公共事件发生后,官方的第一解释被公众本能地反向理解,这种隐瞒歪曲信息的恶果严重伤害了司法权威。周老虎案件也是如此。
(四)司法腐败中的司法权威危机
近年来,诸多司法腐败案件频频发生,许多司法官员甚至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等高级司法官员都因腐败问题被查办,这不仅伤及司法机关外在形象,更是将司法权威降低到一个新的低谷。
在腐败者眼中,法律是满足一己私欲的工具,是权力寻租的手段。而司法腐败案件的曝光,使得许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遵从底线崩塌,开始怀疑甚至藐视法律,这种司法的不信任一旦产生就难以逆转。
三、构建与法治进程同步的司法权威
(一)培养全民法治意识,提高司法权威理念
意识理念是权威生存的理性环境。“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一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3]受传统自给自足经济和长期人治社会的影响,社会公众一直缺乏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习惯于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和行政管理,法治意识淡薄。要大力倡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制原则,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理念,弘扬知法、尊法、守法、爱法风气,培育国家依法执法、全民依法办事的理念氛围。
(二)提高司法人员执法能力,保障执法办案质量
一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把好司法人员入口关,确保专业素质合格的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并抓好现有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是新法律、新学科知识的更新换代,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办案需要。二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司法人员应当是尊法、守法的全民榜样,司法人员的廉洁奉公、洁身自好是强化司法权威、培育法律信仰的基本要求,因为“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4]只有提高了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打牢司法权威的基石。
(三)落实司法独立原则,强化司法中立
一是要确保司法机关整体独立。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干涉。尤其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二是要确保司法人员独立。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只服从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良心,不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要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司法人员中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充分尊重司法人员按照法律和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决定。
(四)完善司法监督,推进权威司法
一是要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制衡机制,真正贯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做到规范国家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平衡。二是要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内部的监督制约,防止司法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防止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诉求。三是要完善司法机关外部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传媒舆论的监督作用,欢迎外界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扩大监督渠道,提升监督效果,使司法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 黄海波,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1]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4页。
[2] 卞建林:“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载《法治论坛》2010年第1期,第5页。
[3] 殷陆群:《人的现代化》,四川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转引自季金华:《司法权威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4] 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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