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等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Thu Oct 23 08:00:00 CST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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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来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件: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件: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用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件:
1、行贿数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3)向3人以上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件: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件: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件: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件: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件: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十三、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10万元以上的。
十五、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十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来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件: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件: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用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件:
1、行贿数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3)向3人以上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件: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件: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件: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件: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件: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十三、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10万元以上的。
十五、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十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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