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刑事赔偿须知
发布日期:Thu Oct 23 08:00:00 CST 2014     检查日期:

      一.赔偿请求人在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时应掌握以下条件:
      1.《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朔及既往;
      2.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应是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符合刑事赔偿条件的;
      3.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虽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却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符合刑事赔偿的,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二种情况: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4.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二.请求赔偿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三.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四.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未经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就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依法做出刑事确认后,对予以确认的,进入赔偿程序;对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五.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二分院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
      1.符合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同时是由二分院承办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由二分院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注:二分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由二分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二中院判决有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注:二分院和二中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且为二分院辖区内各区县院受理并承办的刑事赔偿案件。 
      七.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赔偿请求书一式2份(注: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由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被侵权事项已依法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1.二分院或辖区内区县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对二分院或辖区内区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3.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文书。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未经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就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依法做出《刑事确认书》后,对于予以确认的,进入赔偿程序,对于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赔偿请求人对检察院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向做出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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