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手机点一点,快递送到家”,然而网络购物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的新型犯罪手法。
2019年以来,罗检君共批准逮捕网络购物诈骗4件4人,提起公诉5件5人,目前已有4件4人获得法院的有罪判决。
套路一:低价诱惑
正常的低价促销是商家惯用的经营手段,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但是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过多,此时则要提高警惕性。罗检君办理的韩某某诈骗案中,韩某某在手机代工厂打工,向被害人谎称能提供低价名牌手机,被害人抵挡不住超低价格的诱惑,遂给韩某某转账订购了十台手机,哪知手机没收到,自己还被韩某某拉进了黑名单。
套路二:先行付款
网络购物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不法分子通常会选择与消费者进行直接转账的方式,并且要求先转账后发货,而一旦转账,货款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失去控制,不法分子轻而易举地就能对货款实现非法占有。罗检君办理的罗某某诈骗案,罗某某在微信上谎称销售玛瑙,被害人看到罗某某发布的朋友圈便向罗某某提出购买,罗某某要求必须先全款转账才能发货,被害人按照要求将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给罗某某,罗某某得手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套路三:虚假广告
网络购物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于商家的身份信息、商品的真伪、品质等各方面均一无所知,一看到不法分子晒的精美照片、现场视频就开始心动了,殊不知正好中了不法分子的圈套。例如罗检君办理的房某某诈骗案,房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海外代购奢侈品的信息,并附上大量网上下载的照片、视频,甚至还下血本花了2万元找了某网红在微博等平台进行广告,被害人从该网红的微博上看到房某某的代购信息,遂微信联系房某某从海外代购名牌手表、皮包等奢侈品,房某某拿出一小部分钱买了高仿假品冒充真品邮寄给被害人,被害人拿到货物后才发现是假冒名牌商品,为此遭受损失高达132万。
以上案件涉及的罪名是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导致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而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避免消费者踩雷,检察官提出以下四点防范建议:
1.网络购物最好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交易,因为在交易未完成时,货款是受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护的,如果消费者发现被骗或者出现货不对板时,可以通过客服申请退款,并获取不法分子的真实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切勿轻易给未曾谋面的微信商家转账,因为消费者往往对微信商家的真实信息一无所知,一旦给微信商家转账,微信商家可以轻而易举就将消费者拉黑,消费者就会陷入被动局面,难以自我救济。
3.切勿轻信网络商家的广告照片,因为大数据时代下,照片、视频的造假已经不是难事,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照片再进行修图操作,照片、视频几乎假可乱真。
4.网络购物过程中保存好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商品截图、交易单据等证据,以防发生交易纠纷时能够快速取证、方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