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案件浅析
发布日期:Fri Dec 20 08:00:00 CST 2019     检查日期:

“套路贷”是当前新型的涉黑涉恶犯罪之一,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的同时,破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妨害司法公正,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罗湖区检察院自2016年以来办理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共批捕3件/15人,起诉3件/15人,分别为“欧阳康华等七人诈骗、虚假诉讼案”、“高峰等七人诈骗案”、“杨海亮诈骗案”,其中后两件为同案犯,为方便叙述,将在下文合并为“高峰等八人套路贷案件”。下面从上述案例着手,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特点、危害、打击存在的困难及对策建议进行分析。

一、“套路贷”案件的特点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其表现形式包括“房贷”、“车贷”、“现金贷”、“校园贷”等。“套路贷”案件在实施诈骗之后通常会伴有敲诈勒索、非法收拘禁、虚假诉讼等典型的犯罪。经分析,“套路贷”案件一般具有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骗取借款人的信任。“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分子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高峰等八人套路贷”案件中,高峰等人注册成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到借款人家里考察、将借款人的财产到公证处公证等种种手段让借款人相信其是正规的放贷公司,有很大放贷诚意,从而骗取借款人的信任,诱导借款人与其签订不公平的空白合同或者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的合同。

二是制造虚高银行流水痕迹,为提起虚假诉讼做准备。该案中高峰等人为了后续的虚假诉讼,安排同伙相互配合,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让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其实际借款的金额,并写进借款合同中,随后,该团伙其他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的金额部分及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团伙账户。如此,从借款人的银行流水中就会显示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交易记录,就变成犯罪分子利用诉讼途径索要高额借款的“法律依据”。

三是利用借款人心理弱点,谋取非法利益。“欧阳康华等七人套路贷”案件中,欧阳康华等人在放款时签订空白合同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转账时即扣除高额利息和保证金,当客户逾期后即刻没收保证金并要求客户偿还巨额违约金、罚息,采用滋扰、胁迫等手段对客户形成精神强制,逼迫客户向自己介绍的新出资人再次借钱还款。在“套路贷”案件中,通常借款人都是急需用钱,且迫于还钱的压力,在犯罪分子连续地看似正规的操作下,会更容易陷入骗局,不自觉中遭受更大损失。

四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软硬兼施追债。“套路贷”犯罪中,犯罪分子会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制造借款人违约的借口,以处置借款人房产、拘禁借款人、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威胁借款人还款。“高峰等八人套路贷”案件中,高峰团伙就安排业务员致电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有多处借款为由不给其放贷,冒充出资人向借款人勒索过高的过账金额,如索要未遂,便以要向法院起诉,冻结合同上抵押房产为由向借款人施压。

五是恶意垒高客户欠款,使被害人深陷套路中。“欧阳康华等七人套路贷”案中,在客户逾期还款时,欧阳康华等人并以各种手段要求客户还款,客户迫于其压力只得向其介绍的新出资人重新借款偿还之前的欠款,在新的出资人介入后,前手出资人将非法收益兑现后离场,新出资人再对客户实施相同的套路,将客户债务垒高后再次离场,后期因债务太高,新的出资人无法转手套现时,就提起虚假诉讼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获取非法利益。被害人对“套路贷”案件中的套路防不胜防。

二、“套路贷”案件的危害

一是组织性高。根据现有案例不难发现,“套路贷”案件一般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流水作案”,初具犯罪集团规模,其成员构成固定、内部组织严密,对外完全以公司模式运营,有明确的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和执行者。“高峰等八人诈骗案”、“欧阳康华等七人诈骗、虚假诉讼案”均是团伙犯罪。

二是欺骗性深。“套路贷”案件往往包裹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且套路环环相扣,而被害群体往往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或者急于资金周转、风险意识薄弱,极容易陷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中。

三是危害性大。“套路贷”案件中出资人对被害人使用各种软硬手段滋扰胁迫,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巨大压力之下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不仅如此,“套路贷”犯罪中掺杂的暴力、威胁、敲诈、虚假诉讼等手段极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秩序。

三、打击“套路贷”犯罪存在的困难

一是取证难。“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手上有看上去完全合法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而借款人往往急于借钱、法律意识淡薄,忽略合同、采用现金交易等,没有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侦查机关侦查案件时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很难获取到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时,与被害人截然相反,其骗局设计精密,“法律意识”极强,在借款中留下对自己有利的一系列证据。在实践中行为人为规避被查处的风险,存在故意销毁、隐匿证据的情形,如销毁财务账册、注销银行账户,导致交易明核实困难或者毁损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一旦侦查机关对这些证据取证不及时固定,易造成行为人威胁、恐吓借款人的事实难以认定。行为人在向被害人收取中介费、保证金等费用时,多采用现金交易,且故意选在没有监控的地点,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取证。此外,“套路贷”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有的被害人因躲债而无法联系,办案机关无法向其核实相关犯罪事实,有的被害人存在多头借款,无法理清借款的具体情况,致使难以收集证据、认定犯罪金额。

二是定性难。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主要在两个阶段可能涉嫌犯罪,一是在签订合同阶段,行为人以各种理由诱骗、强迫被害人签订严重不公平的虚高合同或空白合同,可能涉嫌诈骗、故意伤害等犯罪;二是在催收债务阶段,采取威胁、纠缠等暴力手段索要债务的,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由于取证困难,在侦查机关只能搜集到虚假合同等证据,对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系列的证据收集不够全面时,认定的犯罪的事实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影响后续的起诉、审判工作。

四、打击“套路贷”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围绕“套路”采取侦查策略。“套路贷”案件往往有其相似的套路,因此侦查取证工作也要仅仅围绕套路手段展开。在案件具体办理过程中,做好对客观证据的固定,及时对以套路贷为业的犯罪团伙成立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借款合同等书证进行扣押,对被害人签订的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取款录像、房屋抵押登记、被暴力讨债的证据如被害人伤势医疗证明、被拘禁的宾馆登记、监控录像、以及被害人先犯罪分子之间的通话、聊天记录等等证据的固定,防止证据灭失或被恶意损毁。做好对主观证据的收集,仔细询问被害人,对于不合理的地方要引起注意,询问其详细原因。尽量争取“小弟”对主犯的指认,让被害人的陈述能够得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定罪从严,量刑从严。“套路贷”犯罪的迅速蔓延,不仅对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严重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尤其是在巨额的利益诱惑下,有人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心智尚不成熟的在校学生甚至未成年人,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等严重后果,酿成一幕幕本不应发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因此,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势在必行,司法机关要用准用好法律,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依法对“套路贷”犯罪中的犯罪组织认定从严、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从严、定罪量刑从严。

(三)注重事后打击,也要注重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才能从源头上打击“套路贷”犯罪。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新设立的涉及金融借贷相关行业的公司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合规不合法的要及时取消其营业资格,同时公检法部门要加强与等金融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宣传的密切合作,切实负起金融借贷政策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责任,加强群众的防骗教育,提高对“套路贷”套路的警惕性,如此多措并举,合力而为才能最大限度的压缩“套路贷”犯罪的作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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