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一次非法获利后,他以为找到了致富大门的金钥匙......
发布日期:Sun Jan 26 08:00:00 CST 2025     检查日期:

当前,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通过电商平台实行货物买卖交易已经是十分常见的商业模式,也给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线上交易买卖双方毕竟隔着较大的时空距离,一旦缺乏相应信誉保障机制的加持,就有可能给极少数不法分子找到空隙,以买卖为名,行诈骗之实。

本案嫌疑人贾某就是这样一名不务正业、投机取巧的典型代表。毕业后,贾某长期在家待业,终日无所事事,并且沾染上了赌博恶习。父母无奈,只能让其去亲戚经营的海味商行做帮工。工作不久,贾某表现还算正常,按时上下班,处理各种生意往来也逐步上道。然而,在某日的下午,公安民警的上门核实,彻底打破了这种表面假象。

原来,贾某接触商行生意后,就发现了各种滋补品不但价格高,流通快,在网络购物平台都能随意变现,为了实现自己赚快钱的愿望,他便把自己的歪心思用到了这门买卖上。

某日,贾某在网络购物平台向钟先生购买了500克冬虫夏草,约定成交价格为82000元,但贾某提出要跳过平台私下交易,并表示可以先行交付订金2000元,待收到货物并验收后将立即支付剩余货款。由于贾某有其亲戚海味商行的信誉做背书,为了促成生意,钟先生答应了这起交易。

可是,货物发出后,贾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

与此同时,贾某又以类似手段,以亲戚商行的名义,在多个购物平台发布售卖冬虫夏草的信息,发布的信息中均附有其亲戚海味商行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品相较好的冬虫夏草图片。

在与多位买家达成买约定之后,买家先支付货款,贾某收款后编造各种理由不发货、不退款,涉案金额累计17万元。最终,大量买家报警,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经我院审查后批准逮捕。

本案属于订购货物、约定货款的交易型合同诈骗犯罪,贾某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违约有所区别,主要区别在于贾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贾某将涉案钱款主要用于投注赌博活动,他在收取货款或货物后,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有交易准备或买卖行为,亦无履行合同的意图和举动,并且在对方当事人催收时又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

最终,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网络购物时,务必遵守平台规则,优先选择信誉可靠的知名大平台,特别要避免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对于冬虫夏草、黄金等贵重商品,建议消费者前往线下有资质的专柜进行购买,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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