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改革发展力度的加大,经济建设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多种社会矛盾相继暴露,随之而来的,群众来信来访不断增多,检察信访工作量增加,信访工作已成为一项直接关系民心向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政治工作。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最直接的“前沿”和“窗口”部门,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建立有效的信访机制,全力化解涉检信访,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使命和重大课题。
一、目前在临信访情况的现状
随着农村向城市的转变,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近年来检察院的信访量一直在高位徘徊。据统计:我院2004年受理358件,2005年受理548件,2006年1-10月受理287件。经调研,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村队村务不公开、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流失及不服法院、公安民事行政判决和处理结论等方面。重复信访的原因多为群众对法律、政策以及举报管辖的归口单位不了解所致。在调研中还发现,群众信访次数越多的问题越难化解。这一方面是由于信访反映的问题涉及众多单位,协调解决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少上访群众选择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等敏感时期、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二、造成信访高位徘徊的原因
造成访量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近年来信访接待情况,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因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引发的信访。一是由于少数国企经营管理缺乏透明度,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群众怀疑国企领导贪污、受贿,私设小金库或隐匿私分国有资产而来访举报,要求检察机关追究查处。二是反映在企业转制过程中的问题。他们所在的公司领导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将国有资产严重缩水,使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反映公司将本公司能做的业务,采用外发、代加工等形式给外地企业,外地企业轮流支付一定费用和旅游费给经理,而公司员工因公司业务量锐减而下岗、待岗。
(二)因不服法院、公安机关判决和处理结论而信访。一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的当事人,败诉的一方往往都认为法院的裁判存在不公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职能部门经过认真、仔细复查,在依法作出维持法院裁判的结论后,当事人因预期愿望没有实现,错误地认为检察机关和法院是官官相护,存在多次信访的情况。二是对公安等行政机关处理不满引发的信访。有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认为根据报案材料足以证明对方已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没有作立案处理,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监督或纠正。
(三)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而引发的信访。个别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再加之办案人员水平不高或是存在主观偏见等原因,导致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如有些干警业务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未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审结案件、收集证据,错过解决案件的时机,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
(四)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涉案有关单位在解决上访问题相互推拖而引发的信访。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过程中,基层政法各单位及信访接待机构之间,对一些缠访缠诉案件缺乏及时的沟通、配合和协作,“甩包袱”、“互相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
(五)群众对职能部门的分工不明,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而到上访。一是告状无门。上访群众就有关问题向所属部门反映过,但由于种种原因,问题得不到解决,得不到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其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予以介入。二是求助。明知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但是认为检察机关对于其他部门有监督制约的作用,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解决。三是寻路。对所反映的问题究竟归哪个部门处理心里没底,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从检察人员的分析、帮助中获得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访机制
当前,涉检信访形势不容乐观。对涉检信访工作要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信访机制,力求把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使越级上访和重复来访得到了有效遏制,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持实行检察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把涉检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践证明,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中实施领导包案制度,落实检察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度对促进涉检问题及时有效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的同时,对重大疑难信访件,坚持检察长包案制,确保一些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得到及时调处。从制度上明确确立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从而强化工作责任性,增强“两手抓”意识,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访(检察长预约接访)和批阅信访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密切了群众关系。通过加强对涉检工作的领导,提高抓信访、保稳定、谋和谐、促发展的能力。
(二)推行接待“窗口”前移制度。以党和人民的满意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争创“全国文明接待室”为契机,不断加强“窗口”建设,打造良好形象。一是设立“窗口”联系点。在全区街道办信访部门设立“检察接待联系点”,上访群众可到联系点择人预约接待、或咨询接待时间,遇紧急情况,可要求立即派人前去处理;二是实行择人接访预约制。在联系点设立干警公示牌,上访的群众可选择任一干警予以接待控告、举报,并预约接待时间,由联系点通知该院,该院再派被预约干警在约定时间到联系点进行接待;三是实行“窗口”定时前移。对每个联系点每周都定时安排固定时间,并派干警在固定时间内到联系点接待群众来访;四是限时处理上访制度。对普通来访能够当场解决的,要求做到立时处理,当场解决。对可能引起集体访及有关涉农、侵权来访,要求一星期内向群众反馈。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信访随时向信访人反馈办案进度及办理情况,并要求办理结果答复最长的不超过3个月。
(三)创新信访接待,建立带案下访,联合接访机制。改变工作方式,体察群众的实际困难,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带案下访,联合接访。除了在检察机关内部加强合作,形成息诉罢访的合力之外,还要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协作,争取区政府信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和联系,主动与相关街道、社区、司法信访窗口取得联系,邀请司法信访人员配合做好信访人的息诉工作,整合社会资源,有针对性的开展好“社会大接访”工作,促进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依法妥善解决,把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共同做好稳定工作。如:今年10月,孙某多次到我院上访,反映东晓街道办事处“清无办”在清无行动中非法搜查,趁其不在强行砸门,搬走房中电脑等财物,要求追究“清无人”非法搜查的责任并退还其款物,否则“决不罢休”。我院通过带案与东晓街道办开展联合接访,孙某认识到自已属违法经营,“清无办”是按政府要求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专项行动,我们并针对“清无办”在执法过程中不完善之处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孙某同时得到了适当补偿,表示服法息诉不再上访,有效地防止了一起越级访的发生。
(四)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双向追究制”。近年来,许多群众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到检察机关上访。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建立内部分流调控制机制,实行“双向追究制”。一方面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首办责任、“五定”责任制,对责任人员故意拖延、积压不办或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相应责任。另一方面,严肃追究上访者不依法信访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少数挑唆、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不听劝告,不服从指挥,堵门截车,冲击办公场所的,建议有关单位依法及时查处,决不姑息。
(五)锐意创新,引入法律援助机制。信访部门要围绕公平正义的司法终极目标,锐意创新,引入法律援助机制,如我院制定了《关于为经济困难的国家赔偿请求人、刑事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若干规定》规定,为依法信访提供服务,加强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如蒲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为减轻来访人的负担和结案后能彻底息诉罢访,考虑到赔偿申请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弱的实际情况,我们主动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请律师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撰写有关法律文书、调查取证、补充提交材料、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取得良好的效果,避免群众盲目上访。2006年7月18日上午,赔偿请求人蒲某某从控申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赔偿金人民币13780.4元后,激动地说:“感谢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为我洗刷冤情,让我能重新抬头做人。感谢你们指引我申请法律援助,你们真正是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检察官。”
(六)各相关部门配合到位,完善联系协调机制。信访部门主动与本院其他有关部门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区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争取支持;健全与区域内公安、法院等其他政法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通过加强协调配合,防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对告急、群体访或重大事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合力形式及时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完善各内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各部门通力合作,提高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效果。如:2006年3月信访老户刘梅生要求国家赔偿多次到上访我院,从维稳大局出发,为彻底做到息诉息访,并考虑到刘梅生的特殊情况,我院本着情为民所系的原则,多方协调,争取区政法委的支持,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向罗湖区政法委申请涉法上访专项基金对刘梅生在检察阶段超期羁押部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6723.52元。刘梅生非常满意,当场写下保证书,表示服法息诉不再上访。至此,刘梅生8年上访之路终于结束。
(七)实施公开听证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增强检察信访处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更大范围内教育广大群众依法上访、理性维权。通过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参加公开听证的形式,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及时妥善处理化解矛盾;公开听证则既可以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有利于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将极少数人利用涉检信访,无理缠闹的情形公之于众,让社会和群众作出客观评价,起到教育疏导作用。
(八)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其利益矛盾。由于部分涉检信访人员存在心理及精神障碍,即使对其反复说理释法仍收效甚微,因此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及时调整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逆转其不良的思维定势,将会对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解决矛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实践操作中,要充分利用市检察院聘请的“特邀心理咨询专家”力量,在检察信访工作中实行心理咨询介入制度,对帮助当事人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确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九)建立信访网络之迫切性。建立信访联网机制,既是各信访职能部门互通信息,拓展信息资源,提高初信工作效益,便于上下级进行信访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的有效手段,又是减少 应对,增强合力攻坚,统一思想,服务稳定大局的载体。通过网络信息,也能及时掌握信访人的动态信息和诉求内容,增强做好维稳应对和处置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也是强化责任、明确任务,实行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制的有效措施。
(十)建立涉检初信评估机制。为了更好地推动涉检信访工作,真正做到把维稳息诉工作落实到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必要建立涉检初信评估机制,以搭准信访人脉搏,有效开展工作。一是在指导思想上树立起将办理涉检初信视为严格办案一样的态度来重视和对待,防止粗浅和任意的惯性思维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积累和激化。二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估机制,制定相应的表格式项目,包括初信人基本要素、类别诉求理由和依据,关键是症结及解决诉求的途径和息诉趋势。由主办人填写并经集体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其目的在于防止失范失策,缺乏有效举措而引起重复访、缠访、闹访等。三是便于控申首办责任制绩效考核,提高涉检初信的办理能力和化解水平,更好地实行责任到人,落实到底,防止责职不清,过程不明,无据可究。四是纳入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绩效评估机制,要以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和创新思维去挑战早已存在多年的惯性思维下的旧制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