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院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Mon Nov 17 08:00:00 CST 2008     检查日期:

      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以下刑罚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正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不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等情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无逮捕必要”的标准,慎用逮捕措施,既要防止放纵犯罪有要防止侵犯人权,是摆在侦查监督部门面前的一大问题。笔者以今年高检院、公安部布置的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对我院2005年、2006年无逮捕必要案件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希望能对我院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尤其是深化对“无逮捕必要条件的认识有所禅益。

       一、2005-2006年我院无逮捕必要案件的数据分析
      (一)2005-2006年我院无逮捕必要案件的数据

      2005年,罗湖区院共受理批捕案件2039宗3353人,不批准逮捕201宗383人,其中无逮捕必要33宗67人,同比2004年的21宗44人增加57.14%宗和34.33%人。
      2006年,罗湖区院共受理批捕案件2124宗3637人,不批准逮捕177宗401人,其中无逮捕必要16宗29人,同比2005年的33宗67人减少51.52%和56.72%。
      (二)产生无逮捕必要案件的原因
      1、对罪与非罪的把握不一致
      如我院受理的温某某多次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利用在杂货店打工的便利,多次盗窃老板现金,但每次仅窃取数百元,根据司法解释,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且数额不能累计,因此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小偷小摸行为,作治安处罚即可,无需上升为刑事犯罪案件处理,以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转化。有鉴于此,我院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不服我院决定,先后向我院和市院提请复议、复核,我院和市院均依法维持我院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
      2、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不一致
      共同犯罪除主体条件必须具备外,还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我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6人涉嫌盗窃一案,6名犯罪嫌疑盗窃的财物价值累计相加后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但现有证据虽然能证明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不能证明6人之前有共同的犯罪密谋。6名犯罪嫌疑人是趁搬迁混乱之机,各自或2人一组盗窃了电视台怡景基地财物,是各偷各的,而非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盗窃行为,且6名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虽属于临时工,但工作多年,比较固定,其行为属于贪小便宜,小偷小摸的行为,且财物都已交还,未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主观恶性小,又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我院只能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3、对保护未成人刑事政策的落实不一致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挽救、感化、教育方针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要其人身危险性叫弱,适用不批准逮捕决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 成长。如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等4人涉嫌抢劫一案,4名犯罪嫌疑人在罗湖区泥岗路成人中专学校围堵、威胁、殴打被害人,抢走被害人书包内的诺基亚3230型手机并致使被害人轻微伤。4犯罪嫌疑人中仅林某某已满18周岁且为在校生,其他三人都未满18周岁且为在校生。四人抢劫同学财物,价值人民币1575元,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结果,其行为均涉嫌抢劫罪。但4人均为深圳户籍人口,均有父母家人在深圳,有监护条件,而且都是初犯,犯罪后也能够如实交代罪行。根据《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虽然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1、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4、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5、属于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或者是在校学生的;6、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3名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其中的条件,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既可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免受羁押后交叉感染,又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

      二、界定“无逮捕必要”标准的几个因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条件);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必要性条件)。其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的关键是如何把握“度”的问题,主要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问题。笔者认为,考察逮捕的必要性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名,是考虑有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基础。一般而言,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这种人如果不实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就会继续给社会造成危害。如对于实施杀人、抢劫、强奸、投毒、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按照程序给予逮捕,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不能危害社会。相反,对于一般犯罪性质不严重、主观恶性不深,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够预防其犯罪后果的,则属于无逮捕必要,如偶犯、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是确定有无逮捕必要的又一个重要条件。首先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自身人身危险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则无逮捕必要。这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或者年迈体弱之人,由于其年龄关系,其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也可按无逮捕必要处理;在校学生犯罪如果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帮教措施,可考虑按无逮捕必要处理;其次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人,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那些一贯吃喝嫖赌、横行霸道的人,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那些惯犯和累犯,犯罪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和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拒不认罪、串供毁证、隐匿罪证的犯罪嫌疑人,对前者即可认定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第三要考虑是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来把握。事先预谋、精心策划的犯罪不同于临时起意的犯罪;故意犯罪不同于过失犯罪;中止犯罪不同于既遂犯罪;从犯、胁从犯不同于主犯;临时起意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罪和胁从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够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一般可认定为无逮捕必要。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设定为逮捕的一个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讲,犯罪嫌疑人能否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成为有无逮捕必要的一个标准。在把握这个条件时,不单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还要考虑刑法总则关于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加以判断,除此以外考虑法院先前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判决,在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时才能进行批捕。
       (四)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在适用逮捕权时,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根据对轻微犯罪适用轻缓刑罚的原则,对于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免于羁押,直接起诉,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如对涉嫌犯罪但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决定,可以促其悔过自新,有利于保持司法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合理运用“无逮捕必要”的刑法价值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控制过严,其主要原因是在刑事犯罪在高位徘徊的严峻形势下,检察机关担心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部分检察人员对逮捕措施作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发生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的目的的认识并不清晰,片面强调了逮捕的打击作用,而适用“无逮捕必要”有风险,难把握,增加工作量,因而造成逮捕措施的扩大化和“无逮捕必要”案件过少。
  很显然,适用“无逮捕必要”比简单的批准逮捕难度更大,也具有更大的刑法价值。
(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
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人生命运,在冷静的法律适用中倾注人性的关怀,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及过失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直诉到法院接受审判,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使其悔罪自新,并防止犯罪嫌疑人重蹈再犯罪的覆辙。。
  (二)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共同犯罪人中从犯恰当运用“无逮捕必要”措施,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从而节约诉讼资源,确保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批捕案件有部分最后法院判处了缓刑甚至单处罚金,由于前捕后放给人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感觉,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威信。因此,尽可能地做到步调一致,将两者有机统一,能较好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体现刑事政策的稳定性、统一性。
  (四)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对一些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作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处理,不仅利于其自身改造,也使羁押场所的压力大大减轻,避免看守所人满为患的状况,降低国家追诉犯罪的诉讼成本。
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着眼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着眼于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改造,更有利于实现逮捕措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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