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院举报线索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Mon Nov 17 08:00:00 CST 2008     检查日期: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在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但近年来,由于线索管理不规范、线索移送不及时、查处率偏低等原因,举报线索积压严重,下面笔者将以我院2003年以来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清理排查结果为依据,对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03-05年我院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基本概况和存在的问题。
      2003年至2005年,我院举报中心共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339件,其中移送反贪部门254件,移送渎检部门53件,举报中心初查26件,存查14件,缓查3件。移送反贪线索查办240件,其中立案16件、缓查89件、存查135件,未查办14件;移送渎检线索全部查办,其中立案2件、存查47件、缓查4件。经过清理排查发现近几年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下:
      1、匿名举报多,线索质量不高。表现在:(1)市院转来的举报线索有60%以上是匿名举报,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难以得到举报人的继续支持,直接影响了举报线索的成案率。(2)除少部分反映的问题有可查性外,大部分举报线索是看到、听到的一些表面现象或个人猜测,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线索存查、积压率升高。
      2、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有所下降。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的智能化比重越来越大,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越来越难。经统计,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总数连续两年下降17.8%。
      3、侦查部门对一些举报线索未能及时查处和反馈举报线索查办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查处,造成一定数量的线索积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举报人对打击职务犯罪的信心。
      4、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二、举报线索积压,反馈不及时,线索质量、成案率不高,等问题,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不完善。举报线索的质量和成案率有直接的关系,署名举报少,匿名举报多,其中原因很多,但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的匿名举报,都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检察机关很难找到举报人核实举报内容,更难掌握详细的犯罪线索,无法及时开展深入细致有效的调查取证工作,导致举报线索本身价值不高,从而造成成案率低。匿名举报主要是因为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的不完善,被举报人一般是具有领导职务的人,举报人在地位等方面处于弱势,现实生活中一些举报人因举报而被压制、下岗,甚至遭到灭门之祸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使举报人担心遭到被举报人及其既得利益者的打击报复而迟疑不决。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且操作性不强,甚至存在一些空白。尤其是被举报人采用比较隐蔽的手段或通过他人对举报人进行威胁、刁难甚至打击报复时,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举报人的保护,显得空白和无力。
      2、初查工作的随意性是线索利用率、成案率不高的另一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对初查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初查的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由于可以采取的手段较有限,造成了初查工作的随意性,办案人员对一些较有价值的举报由于举报人对国家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不熟悉,对涉嫌犯罪的数额、情节、作案的方式方法表述含糊,不能较好掌握犯罪的基本特征,致使一些可能立案的线索难于下决心立即着手查处,从而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或在初查时多为一般性调查,泛泛了解一下情况,然后草草地结案,必然导致初查成案率低。
      3、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举报中心对线索跟踪督办困难、举报线索查办情况反馈不及时与人员变动,机构合并,交接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举报中心与业务部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没有得到认同和重视,沟通协调不充分,各自为政。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被积压,群众重复举报,但由于机制的不完善,举报中心想监督却无从下手。内部监督、制约的无效是线索积压、利用率低的原因之一。
      三、当前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存在的困难
      1、举报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导致实际运作存在困难。《举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院侦查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该在1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中心,3个月内将线索的查办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此规定与全市统一实行的《举报线索审查评估制度》存在矛盾。因为评估制度将需要转办本院侦查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举报线索分为A、B类,对于移送A类的举报线索,办案科室应当在3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办理情况,6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对于移送B类线索,应当在6个月内回复办理情况,一年内回复办理结果。两个规定的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的反馈时间上不统一,导致实际运作困难。
      2、由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警力不足、职务犯罪日趋隐蔽复杂、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教较强等客观因素,使许多举报线索不能及时地查处,特别是对匿名举报,难以深入彻底地调查。
      3、基层院初查难。从近几年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看,由于各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举报人的主观认识差异等原因,单单看举报材料表面内容根本不能准确分流,举报中心的初查任务越来越重。深圳市各区院举报中心作为控告申诉检察科一个职能,普遍存在办案人力不足,初查困难的现象。
      四、针对举报线索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该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维护举报人的权益。
      1、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要提高成案率,就必须提高举报线索质量,而提高举报线索质量,必然要求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首先是完善举报制度,充分保障公民举报权利,明确规定举报原则、受理举报的机关及其职责、举报形式、举报的受理程序、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以及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机制、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内容,通过在受理、保管、移送、调查、反馈、奖励等各个环节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增强公民举报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通过制度创新改进举报方式,密码举报是一种新的署名举报方法,是一种保护举报人的有效方式,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人以自己设定的密码进行举报,检察机关通过该密码公开与举报人联系,对举报进行受理、答复和奖励等。密码举报不仅可减轻举报人的心理压力,鼓励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还可减少重复、越级举报,避免国家机关重复劳动,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
      (二)、严把举报线索审批关
      举报中心及时处理一些案情简单、没有查办价值的线索。我们在审查举报线索时,要严格把关,对一些可以直接答复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应当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一些没有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坚决作存查处理;对一些案值明显不大,情节较轻的举报线索,可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坚持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制度
      要求举报线索清理小组每年至少两次对分转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清理,对那些确实没有查办价值或初查后不成案的线索要作存档待查处理。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对解决举报线索的积压有很大的帮助。
      (四)、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办案激励机制。
首先要制定《举报线索反馈制度》、《举报线索催办制度》等制度,继续完善《办案责任制度》、《举报线索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确保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廉洁办案;其次是建立办案激励机制,鼓励侦查人员积极办案。
      (五)、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
      通过举报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是检察机关获取犯罪线索,惩治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从当前的形势和举报的现状分析,举报宣传应在宣传的主题上下功夫,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重点宣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受理范围、具体要求和有关的举报常识,引导知情人准确举报、有效举报,促进举报工作向深层次发展。二是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大要案取得的成绩,引导群众积极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犯罪线索,以此有力惩处腐败犯罪。三加大宣传检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和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案件的措施和决心,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举报权利,如实举报,减少错告,杜绝诬告,真正提高举报的质量。
      (六)在线索管理上要有重点侦查,快慢有序,从管理上要资源。
      1、加强对举报线索的审查评估,筛选出有真正价值的线索进行重点侦查。为了避免侦查部门浪费人力物力对同一线索或类似线索作无谓的重复调查,可由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审查,再移交具体业务部门查办,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举报线索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举报线索的可查率、成案率,避免侦查工作的盲目性,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以及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为了提高线索利用价值,应将案件线索分类管理、重点评估、及时分流。对有价值的线索,实行案件线索评估、评议制度,及时召开评估会议,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负责决定重要线索的分流,并抽调业务素质强的干警迅速展开初查,力争突破案件。
      2、初查线索要快慢有序,科学管理。要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范线索管理工作,做到细致科学。根据举报线索的急缓实际做到快慢有序。(1)急件即办,署名举报线索优先办理。在处理线索时,我们常常强调快,因为快能使侦查部门赢得战机,是办案成功的关键。紧急举报我们一贯坚持即接速办的原则。(2)慢件缓办。对有些举报材料个别“要素”欠缺不全,线索情况显得模糊不清,对这些线索的处理不能一味强调快,否则,只会欲速则不达。中心要克服线索移交了事的观念,树立举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长期积累的思想,要管好和用好线索资源。一是建立被举报人档案,即把所有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初查和立案等资料全部输入电脑,储存起来,成为一个案源库,这有利于查考既往情况,研究举报工作规律,分析各时期的犯罪特点、方法和手段。二是建立待查缓查档案,通过对线索审查,把属于待查缓查的“慢”件存下来,进行积累,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分析,一量成熟,即交侦查部门查办。我院自成立举报线索审查评估小组以来,对管辖内线索实行集体评估后处理,使线索分流准确,分类清楚,较准确地把握线索可查性,提高线索使用价值,减少积压。(3)分类管理。对线索的分类,主要是一般线索和大要案线索要分别管理,按时归档。举报线索归档后的工作,必须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使举报挡案材料能有效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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