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检委会办公室,实行委员专兼职结合,是基层检察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改革实践证明,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因此,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的基础。
一、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基本状况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基层院受理案件业务较多、规模较小,人员调配难落实,出于精简、统一、效能的考虑,基层检察院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设立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兼职检察委员会秘书承担办事机构的具体业务工作。
从目前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查”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议案进行会议前审查,一方面滤除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议处的案件或者议题,一方面纠错补漏、滤除案件承办人或议题提出人主观因素对议案的“杂质”影响,保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质量。必须 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容易把握,然而,何种案件、何种议题是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并没有规定,会议前审查案件是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也无章可循,实践中时常出现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交讨论议案的可议和当议提出疑问。
(二)“导向”作用没有充分明确。
在专职委员的设置上,尽管考虑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有利因素,但是由于年龄偏大、身体条件相对较差、专业学历相对偏低、专业理论水平偏低、掌握法律政策资料不足等多种原因的限制,在涉及议案的法律文件的查找、研究等准备工作、具体咨询意见的提出以及会务沟通协调、检察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与督办方面,仅仅靠专职委员一人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因而在实践中一般只是维持正常的、一般性的检察委员会事务工作。而检察委员会秘书的工作只是书记员的工作,加之又是兼职,其他的工作量也很重,用于秘书工作事务的精力有限。事实上,对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案件讨论中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没有形成,专职委员只是以普通委员的身份列会和发言,对议案不做分析论证,对增强检察委员会议事的方向性没有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
(三)“指导”作用未充分发挥。
实践中,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多,讨论重大业务事项少,存在着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议决案件的范围过宽等情况,而办事机构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有力开展,对上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分析论证也显明显不足,没有真正为检察委员会进行业务决策 。
(四)“监督”作用没有充分保障。
事实上办事机构的工作开展只有专职委员一人,配员明显不足。兼职秘书的大量精力和时间集中在组织调查研究、统计报表和其他服务性工作之上。办事机构人员真正与业务工作的交道打的不多,另一方面因专职委员的主要在于会务而不在业务研究,即便是兼职秘书其工作也是业务研究的组织者和服务者,对于政策法规特别是司法解释等业务资料很少收集、积累,知识储备明显不足,很难接受业务部门的咨询。对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也没有能够及时进行研究、探讨和总结,未能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二、强化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的几点措施
加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对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正确认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增强改革的意识,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配置、职责设定、运作程序等各个环节强化。
(一)科学定位,正确认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地位、作用科学定位,是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推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的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检察委员会的参谋和辅助机构,并具有下列职能:
1、审查过滤职能。即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会议前审查和过滤,一是看是否属于上会案件范围,二看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三看是否有必要的上会。解决一些部门和主诉(办)检察官怕担责任,事无大小、轻重均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状况,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扎口,事先审查,对不符合讨论程序和要求的,一律退回,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责成承办部门办理。
2、参谋咨询职能。即对讨论议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对事实、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正确适用法律意见或建议,供委员讨论时参考;对检察业务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征集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讨论预案;对于业务部门具体工作的咨询请求,提供具体问题的咨询意见。
3、沟通协调职能。即在议前审查时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提请部门意见出现重大分歧,主动与提请部门和分管检察长沟通,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分歧原因,起到承上启下、联系协调、沟通左右的桥梁作用。
4、会务安排职能。即会前通知、会议资料发放、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决定等纯会务工作,以及记载委员讨论意见、健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起草检察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安排检察委员会委员学习、跟庭考核等。
5、办案督导职能。即检察委员会讨论中发现或者涉及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查找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纠正意见,督察具体部门对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实际困难。
6、业务指导职能。即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人员,选择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件,特别是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新罪名案件和涉及证据运用方法等争议较大的案件,加以评析,分发至业务部门,供办理类似案件中参考,起到活跃调研气氛、指导办案,促进干警业务能力的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遵循工作步骤
1、会前准备。有关业务部认为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分管检察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有关业务部门应认真按要求撰写“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报告”。承办人要对所列的事实、证据负责。承办人对分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例会日前将报告一式十一份及有关卷宗、材料送交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受理有关科室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报送达各检委会委员。并填写记录表,请检察长确定会议的具体时间。
2、会议程序。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其指定的委员主持,会议开始首先由承办人向会议汇报提请检察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承办人汇报完毕,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员发表对提交事项的意见,完毕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查人员向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在检察委员会讨论期间,除非得到允许,非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发言。
3、执行。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检委会所做的决定,填写《检委会决定》经检察长签发后,发至有关部门,承办人应将《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入卷。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将检察委员会记录、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及有关科室提交 的报告一同严格保管,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摘抄。
(三)加强监督,确保决议迅速有效执行
监督检查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这项职能应当由检委会办公室来承担,以更好地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具体来讲,检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职能应当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发挥:1、做好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在实践中,应当建立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委会决定执行督促催办制度和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制度,以保障检委会决定及时、正确地得到执行。2、做好同步督查工作。对办案工作最有效的监督是事先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先监督可以通过建章立制、加强教育等方式进行,而事中监督则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检委会办公室应当承担事中监督任务,在案件做出最终决定前,通过审查法律文书、调阅案件卷宗、了解承办人及走访有关人员等方法,对案件进行同步督查,对案件实体问题处理情况、案件的诉讼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办案纪律、法律文书适用等问题予以密切监督,弥补这个薄弱环节。督查的重点应当是对经侦查拟做撤案处理、经审查拟改变定性或做不批捕、不起诉处理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的等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要求办案部门随时予以报告,检委会办公室介入进行检查,从而及时发现问题,马上处理,避免造成错案。3、做好对改进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进行汇报,按他们的决定通知存在问题的部门予以纠正,并对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跟踪检查和督促。对于问题严重的,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确保督查的实效。
(四)做好软硬件建设,提高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效能
1、要在机构和人员上提供保障。
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是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组织保证,从检察委员会改革及其发展方向来看,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它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运行和发展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设置检察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作为基层检察院,在办公室内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较为切合实际。根据高检院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以下七项任务:(1)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是否符合检察委员会会议要求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提出参考性意见或者咨询性意见;(3)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规章制度提出审核意见;(4)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5)对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总结和安全编纂工作;(7)完成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界的其他事项。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先行由专人作出程序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将有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2、注重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制定、修改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加强了相关制度建设。从检委会议案的提起、汇报、审议、表决、执行到反馈、督办、向上级院请示等均有章可循。改革检委会会议纪要工作,增强纪要的法律性、说理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