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湖区故意伤害案件的分析研究
程 歆[*]
内容摘要:故意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案件,该类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相当大的威胁。下面将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1-10月份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为基础,对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以求找出遏制此类案件多发性态势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故意伤害 原因 对策
一、深圳市罗湖区故意伤害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比去年同期明显增长,从2008年1月到10月,该院受理故意伤害案件116件137人,比上一年同期案件数增长了23.4%。
分析2008年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有以下特点:
1、从犯罪嫌疑人主体上看:
(1)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多处于35周岁以下,占总数的82.5%,35岁以下青壮年是此类犯罪的高发人群。同时,性别上看,男性为该类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男性犯罪率高,女性犯罪率低。137名犯罪嫌疑人仅有11名为女性,91.97%为男性,青壮年男性年轻力壮,争强好胜,说话做事易冲动。
(2)从受教育程度看,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谈薄。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4.1%,小学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 24.8%,137名犯罪嫌疑人中仅有29个人受过高中以上教育,占总数的21.1%。
(3)从人口性质上看,外来人员居多。外来人员占犯罪者总数的82.5%,已成为我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实施者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深圳本身是座移民城市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特点是密切联系的。
2、从案件的发生上看
(1)故意伤害案件中突发性犯罪所占比例大,116件案件中约有80%为激情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往往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
(2)故意伤害案件的起因多为琐事,2008年1-10月份受理的116件故意伤害案件中有38%起因于邻里纠纷、同事纠纷或是家庭矛盾。邻居之间、同事之间由于长时间的接触,很容易发生口角,如果劝解不及时,容易激化矛盾。
(3)很大一部分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有的是被害人故意挑衅,有的是被害人动手在先。
(4)分析受理的116件故意伤害案件,约有14%的案件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思想存在偏差,相信“拳头里面出真理”,“拳头打天下”,该类故意伤害案件社会影响最为恶劣。
3、从案件中的伤害行为及案件处理上看。
(1)大部分案件后果比较轻,即造成的后果轻伤多,重伤少,116件案件中,被害人受重伤的有14人,占总数的12%。从已判决案件来看,大部分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为争取从轻处理,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案件处理上有多种结案方式。
目前来讲,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来讲,故意伤害案件的非刑罚化结案比较多。有部分的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调解结案,没有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或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还有部分案件虽然移送审判机关,但是判处刑罚较轻,乃至适用缓刑。
二、故意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
1、从以上分析的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可知,罗湖区的故意伤害行为人大部分为外来人口,且文化素质比较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业余文化生活的贫乏也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外来务工者中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农村,没有接受过很好的文化教育和普法教育,知识的缺乏使他们在发生纠纷时,不能通过交流、协商的方式解决,更不会想到用法律途径解决,往往以暴力方式解决,结果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2、社会治安综合防范体系的不健全,也是导致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不健全主要表现在街头治安巡逻力度和密度不够,出现监控空白地区,在这些地区发生的暴力案件,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在公共场所发生,由小的纠纷发展成刑事案件的情况占116件案件总数的42.9%。综合防范系统的不健全还表现在社区、企业等地方管理不力,一些社区、公司企业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流于形式,对于他们之间的纠纷不能及时处理,矛盾不能及时疏导,进而发生严重的后果。在受理的116件刑事案件中,发生于邻里之间、同事之间的案件占总数的35.7%。公共场所保安素质低下也是防范体系不健全的表现。保安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处理突发事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
3、暴力文化的侵蚀成为故意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目前很多影视作品、文学作品乃至电子游戏都以暴力为主题,有些作品反映出拉帮结派、团伙势力的内容,这些不健康的内容都不可避免的影响到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的思想。受到影响后,他们把暴力当作征服别人、树立威信、取得社会地位的手段。
4、社会正义风气有所下降,也导致一些行为升级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综观116件故意伤害案件,很大一部分发生在人流比较大的公共场所,在纠纷发生之初,有很多人围观,但是上前劝阻的比较少,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得不到缓解,导致伤害行为的发生和升级。
5、司法工作的不健全也成为故意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如前所述,深圳的外来人口、流动人口比较多,警力的配备无形之中比较短缺,有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没有被及时立案处理,一些实施了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放纵,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对于一些故意伤害案件实施者的处罚不力也导致了法律威慑力的下降。
三、防范和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对策
犯罪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防范和减少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故意伤害案件也当然如此。为了有效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
1、提高群众的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创造条件使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接受更多的科学文化教育,加强普法教育,教育人们遇事要有平和的心态,争取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能力。教育和宣传形式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采用广播、电影、小品、以案说法、公开开庭观摩等方式,用这些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克服过去那种枯燥乏味的方式,能够起到更好的引导作用。加强文化设施的建设,使文化设施的配置尽量满足人们业余文化需要,引导人们进行健康的文化娱乐生活。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尽到自己法制宣传的义务。
2、建立全方位的防范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防线作用。首先应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治安巡逻网络,对容易发生案件的地区,加强巡逻,便于及时发现和制止暴力案件的发生。再者要强化社区组织的管理职能,加强基层调节组织建设,尽量化解矛盾,防止邻里纠纷以及家庭矛盾的激化,把犯罪控制在萌芽阶段。同时,要加强对外来人扣及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托出租屋管理部门、外来人口密集的公司企业等进行防范,明确职责,发挥作用,将维护治安的责任落实到实处。检察机关可以组织人员经常到社区、工厂等,采用讲课、印发宣传册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影视、文学作品的正面宣传,多弘扬健康的行为规范。现实生活中,很多具有不健康内容的报刊、光碟等充斥着文化市场,互联网上也泛滥着很多不健康的内容,这些都影响着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所以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规范影视、报刊特别是网吧的经营管理,促进正确舆论导向的形成,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同时,要注重加强社会的正义感教育。作为检察机关可以联合一些公开发行的报刊,宣传一些典型案例、也可以制作一些小品,如我院与深圳市广播电台联合举办的《发发士多》,还有我院与《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等多家报纸联系,对一些案例进行报导,这些都是比较好的法制宣传做法。
4、司法机关应慎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政策,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轻伤害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可以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做有利于缓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稳定。但是,如果不恰当的适用会产生相应的弊端,容易给人们产生误解,即伤人可以拿钱抵罪,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从而起不到教育和震慑作用。所以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严厉打击,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同时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刑代罚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故意伤害案件也将会随之出现诸多新的特点,只有全社会力量的参与,故意伤害案件才能得到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将自己融入到全社会的犯罪防范体系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 作者简介:程歆,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