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罗湖区女性犯罪新形势及其预防
——以我院近三年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为视角
李银焕*
【内容摘要】近几年女性犯罪率逐年上升,且其上升的速度和幅度都超过了男性犯罪的增长。本文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为探究点,分析女性犯罪的趋势、典型类别,并针对女性犯罪引发的连锁不良社会效应,提出在检察工作如何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女性犯罪 趋势 不良效应 预防
女性犯罪,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历史时期,因其犯罪主体——女性在社会中担任较弱势的角色,且其在数量上远不及男性犯罪,一直未被得到多大关注。女性犯罪的严重化亦逐渐上升为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对我院近三年来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剖析我区女性犯罪的新形势,以便做好该群体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 我院近三年来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我院提起公诉的女性犯罪案件 270件448人,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数的11.8%和12.0%;2007年,提起公诉的女性犯罪案件277件450人,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的12.1%和 12.3%;2008年,提起公诉的女性犯罪案件155件254人,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的 9.5%和10.0%。从以上数据分析,三年来,我区女性犯罪率保持在11%(以人数计)左右,远远低于男性犯罪水平,但较2003年100件152人相比,犯罪绝对人数翻了2.5倍,发案率亦整整提高了三个多百分点,上升势头之猛烈,令人深思。
二、 女性犯罪的六大趋势
鉴于女性犯罪有其特有的危害性,现就我院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情况,分析该群体犯罪的新趋势,为寻求预防与控制其犯罪手段提供参考。
1.年龄“二三”现象严重。所谓“二三”现象,指女性犯罪年龄结构异常突出,集中分布在二三十岁年龄段,20岁以下40岁以上的女性犯罪不常见。近三年,我院办理的20—39岁女性犯罪达818人,占总数的71%,可见该年龄段是女性易犯罪的危险期。
2.低知犯罪高。近年来,高学历女性逐渐增多,但其犯罪率普遍不高,三年来只有4人为硕士以上学历。相反,低文化层次的女性自控能力差,解决问题时倾向简单化、粗暴型的方法,易产生犯罪冲动,近三年初中文化以下女性犯罪883人,占女性犯罪的76.6%。
3.无业人员比例大。无固定职业的女性,经济、精神压力大,犯罪概率也大,三年来女性犯罪共1025人,占总数的89.0%。
4. 罪名集中。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两大类犯罪,占到83.8%,其中抢劫、盗窃、诈骗犯罪占3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占22.8%,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占11.8%。但近年来,女性犯罪所涉罪名也日益广泛,出现一些新的犯罪领域,如非法拘禁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妨害公务罪、放火罪等。
5. 主体结构群体化。女性由于受到自身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特点限制,大多以共同作案形式出现,占本院提起公诉的女性犯罪的54.6%。
6.职务犯罪涉案金额高。三年共有14名女性涉嫌职务犯罪,大多为财会、营销采购等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数额巨大,78.8%都在10万元以上,李某挪用公款一案涉案金额高达374余万。
三、女性犯罪的原因归类及典型案例
女性犯罪的罪名较多,手段层出不穷,但以其犯罪原因与行为模式为归类,结合我院实际办理的案例来分析,主要有9种典型类别。
(一)财的诱惑
1.贪图小利,酿大祸。贪小便宜是部分女性的一大特点,该类女性在遇到有利可图的情况时,心里易出现波动,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物欲,此类女性犯罪多表现为盗窃、抢劫、诈骗行为。
2.见钱眼开,玩色诱。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天生弱于男性,对钱又过分依赖,遂企图利用自身“先天优势”——肉体,伙同男性实施谋财犯罪的案例不少。
3.皮肉营生,性犯罪[①]。卖淫嫖娼行为屡禁不止,一方面是我国未将其列为犯罪,威慑力不够,给卖淫嫖娼者有了重犯的机会,但更重要的一面是存在着大量在卖淫嫖娼者间牵桥搭线的组织、介绍、容留者,而这些“拉皮条”的案犯中,72.5%为女性,她们看到了这行当的高收入,从中控制、压榨卖淫女,坐享渔人之利。
(二)情的泛滥
4.家庭暴力,酿悲剧。家庭暴力是诱发女性犯罪的一重要因素。根据我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8亿个家庭中,约31%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②]受虐妻子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最终被迫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5.交友不慎,受唆摆。女性对事物判断能力差,往往只看到人的表面伪装,而不能看到坏人丑恶的一面,尤其是刚进社会的青少年女性,结交异性朋友和社会上的朋友是其生理和心理的迫切需求,一旦不带眼识人,结交上不良人士,就会在他人连哄带骗下实施不良行为,甚至掉进犯罪深渊。
6.爱情危机,积仇恨。男女恋爱关系中,若女性处于弱势地位,而男方又对感情不忠或抛弃了女方,很容易让性格偏执的女性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或是产生其他消极思想,当女性经过努力仍难以改变自身处境时,则易采取极端手段解决感情危机问题。
(三)综合素质差
7.法律淡薄,糊涂作案。一些受教育程度低的女性,法律知识匮乏,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界限,对法律现象、法律行为作出错误评价,形成错误的法律信念,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往往还懵懂以为是合法的。
8.心胸狭窄,激情犯罪。女性往往不如男性大度,当她们遇到自认为不公正或令其丧失自尊的事件时,常常会记恨在心,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绪,从而因小事引发激情犯罪。
9.生活受挫,自暴自弃。女性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受创伤或挫折后,容易产生颓废厌世情绪,对社会产生消极评价,自认社会对其不公,在意志力落入谷底时,可能产生自暴自弃的悲观心理,从而报复社会,引起犯罪。
四、女性犯罪的不良连锁效应
任何犯罪都具有危害性,我们打击和预防犯罪就是为了减少和消灭其危害性。而女性犯罪因在社会、家庭地位的特殊性,较男性犯罪更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主要呈以下一系列不良效应:
(一)导火线效应
所谓“红颜祸水”,女性犯罪是触发男性犯罪的一要因。一是女性自我保护能力差,依附心理强,易受不良因素污染,甘于堕落走上犯罪,而物欲和虚荣又是女性的通病,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的要求一旦超出其能力范围,就易产生借助身边男性帮助其实现的歪念,随之就引发了男女勾结犯罪、男为女犯罪的情况。二是女性也可以成为男性暴力犯罪的源头,如女性的性犯罪导致男性犯罪分子争风吃醋而拳头相向,引发故意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因此,女性犯罪对其他犯罪带有滋事性,能成为其他犯罪的导火线。
(二)强化剂效应
有女性犯罪分子的团伙较单纯男性犯罪团伙更具有“生命力”,女性使该犯罪团伙的内部结构更为紧密、坚固,不易拆伙。一是女性容易利用他人对其的信赖和不防备,出卖色相,传播不良文化,使更多受害人受其怂恿加入犯罪团伙,走向堕落生活;二是犯罪团伙中的女性通常为团伙提供隐藏的窝点、藏匿赃物,在犯罪活动中起踩点、望风、掩护等作用,为团伙提供犯罪便利条件,提高了犯罪成功率;三是女性犯罪分子在团伙中能满足男性的性需求,控制男性犯罪分子实施更多的犯罪行为。因此,女性犯罪就如同一强化剂,能发挥特有的聚集犯罪分子作用,促进团伙的稳固发展。
(三)腐蚀剂效应
女性在家庭承担着相夫教子的重要作用,是丈夫的内贤,是子女的榜样,其行为和思想直接影响家庭的和睦和下一代的成长。而女性犯罪分子的荒淫腐化的价值取向不但摧残自身,也极易腐蚀他人甚至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青少年对母亲尤为依赖,而女性犯罪分子显然不能以健康的思想灌输孩子,上梁不正下梁歪,其后代受其不良习惯影响,耳濡目染,养成坏习惯,自然也易步其母亲后尘,走上犯罪之路。因此,为防止青少年犯罪,惩治女性犯罪是其一重要举措。
五、我院检察工作中预防女性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多渠道推行检察宣传进社区工作,提高女性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心理素质。女性一般忙于家庭琐事,活动范围大多仅限辖区范围,极少女性会专门到检察机关登门造访寻求法律帮助,检察机关可以遵循“便民”原则,尽可能为女性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法律服务,而检察宣传进社区工作便是一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可根据各个社区特点,制定符合女性生理、心理特点的法制宣传方案,采取多样化途径向社区女性灌输法律知识,帮助她们提高思想、文化、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其针对性更强,宣传效果也将更突出。
第一,地在社区设置宣传专栏展览,通过图片、案例、法律条文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在女性观看展览中自我领会,逐步提高她们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品质,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家庭观和法治观,提高各方面免疫力,与犯罪绝缘。第二,可与社区联合,举办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宣讲关于维护女性权益的相关法律,提高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屈于不法伤害,勇于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可举办女检察官进社区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活动,面对女检察官,女性群众一般更易敞开胸怀咨询,通过女检察官的细腻耐心解开女性群众法律困惑。另外,还可发放一些女性自我预防犯罪小册子,从源头上增强女性抵御犯罪诱因侵袭的能力,防止犯罪转化。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注重矫正工作,降低女性再犯率。女性较男性而言,可算为弱势群体,在实际办案中,办案人员应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注重人性化办案,在惩治女性犯罪同时侧重对女性犯罪者的矫正工作。首先,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女性犯罪者在打击力度上绝不手软,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治,维护法律权威,对其产生震慑作用,从刑罚上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其次,对女性轻微犯罪,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和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应注重挽救、教育、感化,在法律范围内扩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运用,加大相对不起诉等非刑罚化处罚的适用,提高向法院发出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建议的比例,在办案中通过教育使她们改恶从善,树立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信心,切实维护女性犯罪分子权益,同时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防止其再次犯罪。
(三)适当提高女性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审理通道比例,防止女性在看守所仓内被再次毒染。看守所羁押的人员身份复杂,大多文化素质偏低,因女性较容易受他人不良影响,若长时间被羁押在看守所,在如此恶劣的生活环境里,很容易被其他犯罪分子教唆、传染,接触到更多不法知识,不利于她们安心接受改造。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我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这一创新机制,对女性犯罪案件,若情节轻微,符合快速审理要件的,办案检察官应积极启动快速通道,并建议法院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办理,对轻微女性犯罪者依法从快判决,使其到监狱接受正规教育,既达到快速及时将她们绳之于法的法律效果,又可避免女性在看守所被诱发更严重犯罪,一定程度上控制女性再犯罪的概率。
(四)尝试刑事和解,使加害方和被害方利益最大化,遏制女性犯罪恶化。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典型形态,是指通过调停人使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③]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有本质区别,今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也首次公开表示我国刑事和解仅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精神抚慰达成的和解,范围主要涉及精神抚慰和民事赔偿。我国女性严重犯罪比例低,一般多为轻微刑事案件,在我院近三年办理的案件中,女性犯罪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所有女性犯罪的88.3%,因此,我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对女性轻微案件,如普通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尝试运用刑事和解,在被害人与加害人间充当调停人角色,认真听取被害人与加害人的阐述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选择双方认同的赔偿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达成和解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予起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在起诉时则应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前已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我院则必须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监控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前提条件、和解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再对加害人作出从宽处理决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可赢得被害人谅解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双重机会,双方利益得以最大化,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防止女性犯罪进一步恶化。
* 作者简介:李银焕,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①] 女性的性犯罪,指女性侵害他人性权利或伤风化或利用其色相、肉体等性诱手段所实施的情节严重的社会行为。
[②] 参见吴思博:《从天使到魔鬼---女性犯罪原因之探析》。
[③] 参见胡贤生、向气平:《关于对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思考》,东方法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