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英:对反贪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Wed Dec 01 08:00:00 CST 2010     检查日期:
对反贪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陈宝英[*]
 
文章摘要:当前高检院对反贪工作规范文明安全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全面加强反贪工作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反贪工作水平提高的基础性工作,是破解当前制约反贪工作健康发展突出问题的有效方法。本课题将从本院反贪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认识到当前反贪工作在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反贪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可行的举措。
关键词:反贪 规范化 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越来越高,对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对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也日益强烈。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力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反腐败职责和保障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权力,因此对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来规范执行,反贪工作必须进一步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促进反贪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反贪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1、规范反贪侦查行为是惩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高检院明确指出,要坚持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公正,这是贯彻落实检察工作主题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反贪侦查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侦查行为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是有效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惩治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反贪工作要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认识打击贪腐性刑事犯罪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反贪部门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顺应人民的呼声,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专业的精神毫不动摇地、毫不放松地同各类贪腐性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坚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2、规范反贪侦查行为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要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人权保障和证据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仅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不枉不纵。
3、加强反贪规范化建设是反贪工作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日趋行业化、隐蔽化,新型领域新型职务犯罪层出不穷,重点行业的窝案串案增多。这就需要反贪工作自身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发现犯罪、揭露犯罪、惩处犯罪的能力。此外从整体看反贪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问题,反贪规范化建设是破解当前制约反贪工作健康发展突出问题的有效办法。
二、当前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反贪工作推行了执法质量考评,反贪执法行为行为在新形势新要求下也日益规范。但由于受陈旧执法观念的影响、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等,反贪工作中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规范不健全。反贪工作制度建设根据规范性制度的不同层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抓已有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严格执行,二是抓涵盖所有反贪工作领域的行为规范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当前反贪工作对于抓已有法律规范、政策和制度的执行基本没有问题,第二方面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操作规程和细则,由于各地反贪执法水平的不均衡,存在诸多问题,如在反贪办案实体方面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主要罪名的证据标准不明确;在反贪侦查程序方面线索收集管理、初查、立案、强制措施、追逃、扣押冻结等诉讼程序不规范不完善;在协调配合方面与公安机关、纪委监查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沟通不畅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反贪工作的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2、反贪执法不规范。主要体现:(1)初查工作不规范,行业初查意识不强,初查无方案计划、思路不清,更有甚者在初查中超越界限,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财产等采取强制措施,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侦查措施不规范。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超时传唤、违法规定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超时效、拼体力、耗时间,调查取证不细致、不规范,没有及时固定证据,造成证据缺失等。(3)案件处理不规范。对于侦查案件质量不高,应当撤案或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久拖不结;有的案件对扣押款物结案后处理不及时。导致案后申诉控告、涉检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
3、反贪工作思想僵化、创新意识不强,不能根据工作变化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对已有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忽视调查研究工作、不善于总结经验形成规范制度。
三、保障反贪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结合反贪工作规范建设的现状,笔者认为当前反贪工作规范化建设必须采取一整套有力措施来保障和推进反贪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1、抓制度规范的建立和完善。从制度管理入手,全面规范办案流程,多层次、多领域开展规范化制度和意见制定工作,从线索管理、线索初查、强制措施、抓捕方案直至案件侦查终结全方面进行制度规范。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反贪办案安全制度、办案区管理制度、初查工作规则、笔录指引、贪污受贿犯罪证据收集指引、特约医师协助审讯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规范化入手,狠抓制度落实,对办案人员加强监督制约,逐步实现规范管理。
2、抓反贪工作规范文明执法。(一)规范案件初查工作。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出台初查工作相关规范,使初查工作有章可循。对已获取的线索进行充分论证评估,分析线索来源、价值,围绕线索明确初查方向,制作初查计划,划定初查犯罪,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选定初查人员并提出保密要求和注意事项。特别要树立行业初查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全面收集重点行业和部门的运作规律、工作特点、重点部位以及相关联的业务和可能存在的行业“潜规则”等基本情况。(二)规范调查取证工作。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覆盖整个侦查阶段,在职务犯罪侦查推进过程中按照各罪名认证的标准,提高证据质量,扩充证据数量,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具体操作是围绕立案所确定罪名的犯罪构成在侦查方案中预先构建证据框架,包括待证事实,必须查明哪些方面,应当破解哪些影响认定犯罪和犯罪情节的疑难问题,围绕证明要点运用法定的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三)规范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进一步增强反贪局内部监督制约,杜绝和纠正执法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办案中变更强制措施,特别是办案过程中决定取保候审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应该采取询问制度,即由检察长对保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家属就办案过程中是否廉洁进行问询,并通过问询告知保证人、犯罪嫌疑人家属要守法自律,遵守有关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3、抓办案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办案区的建设,严格规范办案区的运作管理,采取多方位的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在办好案件的同时确保办案安全。具体采取以下措施:(一)不断完善办案区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办案区建设要作为一项长期工程常抓不懈。以建立现代化办案区为目标,不断完善办案区的软硬件配置,内部设施、装修将严格按照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有审讯室、谈话室、监控室、警务备勤室、医务室、法警值班室及干警休息室等,各项功能完备。办案区需配备监控设备和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装配有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审讯室和谈话室内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法警值班室配置有视频监控,确保办案安全。整个办案区的内饰装修注重防范细节,确保无安全隐患,所有桌椅硬角园化、墙壁采用软装修,审讯室及其附属设施如卫生间没有玻璃和凸出物体,电源插座设有防范装置等,犯罪嫌疑人的座椅固定在相应位置上,并与审讯室内问话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等。(二)强化办案安全意识。增强反贪干警的办案安全意识,及时将上级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的文件及对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的通报及时传达到全体反贪干警,让办案人员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从初查线索开始,到案件侦查终结,在案件查办的全过程时刻重视安全问题,增强全程意识。(三)开展“特约顾问医师”协助办案工作。为切实防止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健康安全事故,反贪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卫生机关的沟通协商,聘任在医疗行业的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较高能力和水平的医疗人员为“特约顾问医师”来协助办案工作,合作建立特约医师协助办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因涉案人员身体状况导致的安全隐患,保障涉案人员在办案期间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确保办案安全。(四)加强与法警大队的协作配合。反贪局和法警大队尽可能归口由一名副检察长主管,建立反贪与法警沟通工作机制,特别是传唤、讯问、送押等涉及人身权力、人身自由的工作环节,反贪部门和法警大队都指定专门的责任人,进行无缝衔接,确保警力保障到位,无办案安全隐患。
4、抓反贪队伍规范建设工作。反贪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更高的要求抓好反贪队伍的建设,保证这支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一)廉洁自律方面:加强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强化责任心和检察官职业道德操守,做细思想工作,发现苗头严肃处理,不断提高反贪队伍据腐防变能力;保密纪律方面:严格内部管理,特别是保密纪律,严禁向办案组以外的人泄露案情,严禁相互打听案情,针对关键步骤、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制约;办案安全纪律方面:严格执行有关办案安全的规定,加强办案安全意识。(二)业务培训方面:加强业务培训,注重反贪侦查能力建设。结合省院“三个一“工作机制,实行一案一总结,每办一个案件都要及时总结新鲜经验和教训,并在反贪局内进行交流,发现办案过程不规范之处及时整改,使办案经验的总结规范化、经常化。通过举办案件沙龙、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不断提高侦查审讯能力和收集证据能力,提高整体办案水平。
 
 


[*] 陈宝英,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专长为刑事诉讼法、检察学。
浏览数:1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