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莉:公诉人提高沟通能力的必要性及其方法
发布日期:Wed Dec 01 08:00:00 CST 2010     检查日期:
 
公诉人提高沟通能力的必要性及其方法
马莉[*]
 
摘要:当前,面对媒体、面对案件当事人、面对网络等许多事件,公诉人已不仅仅是要求能办案,而且要有较强的与人沟通的能力,该能力可以帮助办案人化解办案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所以我们要注重主动与人沟通和被动与人沟通时的能力的提高。
关键词:公诉人、主动沟通、被动沟通
 
当前,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面对案件的当事人,面对新闻媒介,面对一些突发事件,作为一名公诉人,这个特定的身份,已不能再是就案办案的办案工具,而应是能有效运用法律化解许多矛盾的法律人。当今,作为一名公诉人,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还需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时,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一名公诉人,因其特定的身份,所以其沟通的对象也相对特定,主要是侦查人员、法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新闻媒体等等。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在办案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浅谈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沟通的重要性和沟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沟通的概念和重要性
所谓沟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挖沟使两水相通,其深意就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思想与感情的传递和反馈的过程,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的通畅;简而言之,即为了一个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且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沟通的益处能减少误解;能使人觉得自己的话值得聆听;能使自己感觉现所能把握所做的事;能使自己办事更加井井有条;能增长自己进行清晰思考的能力。
人与人沟通的过程包括输出者、接受者、信息、渠道等四个主要因素。输出者就是信息的来源,他必须充分了解接受者的情况,以选择合适的沟通渠道以利于接受者的理解。接受者是指获得信息的人。接受者必须将信息转化为他所能了解的想法和感受。这一过程要受到接受者的经验、知识、才能、个人素质以及对信息输出者的期望等因素的影响。信息是指在沟通过程中传给接受者(包括口语和非口语)的消息。渠道是信息得以传送的载体。在这四个主要因素中,笔者认为,渠道是最为重要的,如果选择了恰当的渠道,也许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效果将在大家的工作中慢慢体会。
每个人,他都可能成为信息的输出者和接受者。作为公诉人,在工作中,同样是兼具二种角色。笔者将二种角色进行了化分,作为输出者时称之为“主动沟通”,作为接受者时称之为“被动沟通”。
二、主动沟通时应注意的事项
主动沟通是指公诉人作为信息的输出者时的一种沟通,这种沟通中,公诉人是有明确的事项需与工作对象进行沟通的,例如,有案件中需补充某些材料,但又不需以退查形式拖长审查期限,这样就必须与公安人员进行沟通,等等,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公诉人进行主动沟通的事项。在主动沟通中,笔者认为应注重沟通前的准备、沟通时的技巧和沟通后的跟进。
(一)沟通前的准备
有的人认为,沟通是很简单的事,从而在沟通中不愿花精力、投入时间,准备不充分,实施沟通不慎重,必然不会有良好有效的沟通。沟通本身就是与他人进行深层交往,并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是要通过沟通解决特定的问题。而任何一个沟通对象都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意志的人,投入精力,慎重地实施沟通,还不一定能够达到理解和认同的目的。不慎重对待,这就必然难以获得良好有效的沟通效果。所以,要想有一个好的沟通效果就必须注视沟通前的准备。
1、心理上的准备——从容、淡定
作为主动沟通时,首先,公诉人要对沟通能否成功进行一个研判,作好一个心理上的准备;其次,应认真对沟通对象进行一个分析了解,例如,与公安人员沟通法律问题,其同样是对法律了解的人,只要简明扼要地说明须解决的问题即可;如果是与证人沟通法律问题,可能方式就不一样,这里必须有一个解释的过程;最后,要准备好沟通失败后的应对措施。这样才能会有一个从容、淡定的心态。
2、内容上的准备——明确、清晰
内容一定要明确,有针对性;表达一定要清晰,让对方一听就能明白你的意图,这样才能有较好的沟通效果。当然,对于这一点,道理是很简单的,但能做到并不一定容易。这要在平时工作中锻炼。
3、方式上的准备——恰当、有效
沟通的方式很多,有面对面沟通,或电话沟通,有上门沟通,或要求对方前来沟通等等,笔者认为,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决定沟通的成功与否。例如,要找被害人核实问题,但该被害人工作很忙,经过多次约其前来询问,其都没能安排上时间,这时,你就可以考虑直接前往其所在地,这样会有效。
4、时机上的准备——关键、合理
沟通也是非常讲究时机的选择。有些特定时期的选择也可能会决定沟通成功与否。例如,我们遇到的一宗案件,被不起诉人是未成年人在校生,因考虑其作案时是未成年人,且手段也轻微,又是在校生,本着教育和感化的目的,打算做不起诉处理,可是案件在告知被害人权利时,被害人就提出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重罚,如选择做了不起诉决定之后再与被害人沟通,这势必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严重时可能导致上访或申诉,而当时,我们选择了不起诉决定前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并将已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安排在一起,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进行了当面的赔理道歉,我们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诫,当我们在送达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表示非常满意。
(二)沟通时的技巧
1、态度的选择:商量
由于工作的特定性,公诉人面对当事人,法官、律师等等,不宜是高高在上,难有平等心态对待沟通对象,笔者认为多应以商量的态度,而不应是责问、命令等态度。例如,一宗案件法院的判决下来,承办人发现改变其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而且对被告人做出了减轻处罚,于是以责问的方式要求法官解释改判的原因,所以当时该法官就没有进行继续的沟通。其实,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不应是责问,而应是先认真听取法官改判的理由,这样才能有利于自己认真分析其改判理由是否成立,从而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2、语言的把握:平和
沟通不是简单地用逻辑分析来说服对方,而是要用沟通对象自己所提供的事实,以及对方不能否认的事实,与对方个人的利益建立起直接的联系,以诱导对方。在这里要绝对避免的问题是,把自己的观点以雄辩的方式强加给对方,让对方感到自己弱智或者输理。语言应多注重说理性,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应多以商讨的口吻向对方传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以求教、征求对方意见的方式来提出自己的建议。
(三)沟通后的跟进
在与对方沟通后,应及时进行跟进,这样才有利于了解事情的进展如何,便于出现问题,共同及时解决,最终达到沟通的效果。
三、被动沟通时应注意的事项
被动沟通主要是指公诉人作为信息的接受者来应对沟通的形式。被动沟通有其突发性的特点,对公诉人的能力是一种挑战。笔者认为,面对被动沟通,公诉人应注重用心倾听、积极反馈、注重引导三个方面。
(一)用心倾听
所谓倾听就是要充分给沟通对象以阐述自己的意见和想法的机会,并设身处地地依照沟通对象表达的思路来思考,找出对方说话的合理性,以充分了解沟通对象,收集自己所不知道的信息,并把沟通对象引导到所要沟通讨论的议题上来,使沟通对象感到自身的价值和所受到的尊重。
大多数人都有一种表达欲望,希望有机会阐述自己的意见、观点和情感。所以,如果你给他一个机会,让他尽情地说出自己想说的话,他们会立即觉得你和蔼可亲、值得依赖。很多人在交往中不能给人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不是因为口才不好,表达不够,而是由于不会倾听,没有耐心地听别人讲话。别人讲话的时候,他们四处环顾、心不在焉,或者强行插话,打断对方的讲话,让对方感到忍无可忍。要有心理准备听取不同意见,即使沟通对象所说的话伤害了你,也绝不要马上在脸色上、语调上表现出来,至少要让人把话说完。
在被动沟通中,笔者认为,用心倾听是最为重要的环节,是正确反馈和引导的前提。因为,只有听清楚对方的意图或诉求时,你才能有一个正确的反馈和引导。例如,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儿子因为销售伪劣产品给抓了,但是她认为的老板却抓了之后又放了,于是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她就来检察院,进门就哭就闹,承办的检察官没法与其沟通,于是检察官就去给她倒了杯水,然后让她坐进会议室,这时家属的情绪也慢慢地稳定下来,于是检察官又慢慢地听她说,等她说完了她想说的话,检察官在细细地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告诉她为什么另一个犯罪嫌疑人给放了,而其儿子还在押,最后她很安静地离开了检察院。从大哭大闹到安静地离开,这就是我们在被动沟通中看到的效果。
(二)积极反馈
所谓反馈就是在沟通过程中,对沟通对象所表述的观念、想法和要求给予态度上的回应,让对方明白自己的态度和想法。避免在对方情绪激动时反馈自己的意见,尤其当要作一个与对方所寻求的意见不相一致的反馈时。例如上述的案件,当家属情绪激动时反馈更不容易让家属平静下来。同时要站在沟通对象的立场上,针对沟通对象所需要的信息进行反馈。反馈要表达明确、具体,若有不同意见,要提供实例说明,避免发生正面冲突。
(三)注意引导
所谓引导,主要是指在意见与对方不一致时,应引导对方用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例如,还是上述案件,家属所提的所谓“老板”为什么放了,而不放其儿子的事情,如果仅是与其解释原因,而不告诉她要追究老板的责任的方法,她是不能轻易放弃。因此,在被动沟通中,引导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
沟通,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沟通,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沟通,能有效减少误会;沟通的能力也已渐渐地考验着公诉人的能力,希望我们能重视起工作中的每一次沟通,从中积累经验。
 
 
 


[*] 马莉,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专长为刑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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