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英: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Mon May 07 08:00:00 CST 2012     检查日期:
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几点思考
陈宝英*
文章摘要:本文结合反贪工作实际,阐述了当前时代背景下开展职务犯罪信息化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分析了侦查信息工作的问题和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构架,结合行业初查的理念,重点探索了“信息引导侦查”的这一全新侦查模式的建立和使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信息、引导
一、   解读概念
信息是泛指那些储存着某种特定内容的信号、标志、图像、表格、数据、记录、消息和情况[1]。是主体认识客观世界的载体和媒介,其作用在于“消除不确定性”。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数字信息无所不在的时代,各种信息已经全面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信息以不同的方式记录着人们的行为,记载着人们的身份以及与周围人、事、物的各种联系。而侦查是不断获取有关犯罪的信息并还原案件本来面目的法律活动,笔者认为信息化侦查是指利用信息资源,借助信息载体或网络,通过信息技术,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活动。这是一种情报信息引导反贪侦查的全新侦查模式,关键词是“引导”,主要体现在通过对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应用等方法,实现信息情报在扩大线索来源、选择案件突破口、确定侦查方向、完整巩固证据、应对翻证翻供等侦查环节的引导决策作用。
侦查信息化主要包括信息政策、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侦查人才等四个方面内容。
1、信息政策指组织领导侦查信息化的有关规定或机制,它关系着侦查信息化是否开展、如何进行的纲领问题。包括信息平台建立模式、管理监督规则、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情报信息机构的组织建立等。
2、信息资源是指高效全面的数据信息平台,是侦查信息化的基础。它概括为一切能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服务的信息数据,如公民身份信息、工商登记、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手机通话记录、证券交易信息等。
3、信息技术指信息网络平台所需要的信息采集、存储、传递、共享、检索、辅助分析等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是建立纵向贯通、横向集成、高效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的技术保障。
4、信息人才指对精通信息网络技术,对侦查信息工作管理、分析、研判的专门侦查人员,是侦查信息化的具体实施者。
二、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侦查信息化是应对当前职务犯罪严峻形势的客观需要。信息时代的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影响和挑战,包括传唤“十二小时”瓶颈问题、同步录音录像、新《律师法》的出台以及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加之职务犯罪更加隐蔽化、复杂化,甚至行业化。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顺应时代要求,全面加强侦查工作信息化建设,转变办案理念,创新侦查模式,利用情报信息引导反贪侦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动向、特点和规律,准确定位打击的目标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提升反贪侦查能力,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效果。
2、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现实基础。当今信息社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突飞发展,各种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得以记载和传播,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利用互联网这个巨大的资源,获取了解犯罪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与公安、工商、房地产、金融、税务等部门资源共享。另外检察机关自身检察内网的建设和完善也为侦查信息化提供了很好的硬件基础。
3、侦查信息化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本身的内在需求。传统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的被动、静态的,侦查方式依靠“一排二查三突破”的“三板斧”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反贪侦查工作的发展。信息化背景下,只有积极转变侦查理念,打破传统侦查模式,走一条信息引导侦查的主动先发的侦查模式,才能实施反贪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问题和难点
1、侦查信息化的发展需要与人权保护的冲突。“侦查破案和防控犯罪需要准备、丰富、全面的犯罪情报信息,侦查人员必须在全面占有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报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侦查决策,制定出防控犯罪和打击犯罪的规划、措施和具体行动。”[2]侦查信息化一方面有力地服务办案,同时也非常容易侵犯到无辜者的隐私权,比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全面查清事实收集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其他涉案的相关人员的信息均可能被采集,有些甚至是无辜人员的信息,这客观地反映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员之间的矛盾。
2、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统一的标准。虽然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尝试建立数据信息平台,推进侦查信息化工作,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迟迟没有出台相关的制度规范和统一标准,各地检察机关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明显的支撑力和后盾保障,特别在财力支持、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等方面步履维艰,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总体来说进程缓慢。
3、建立数据信息平台长期而艰巨。众所周之,内容全面、集成高效、高度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是侦查信息化的基础,没有完善准确的信息库侦查信息化无从谈起。笔者从深圳市检察机关情报信息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看来,分析目前信息数据平台的搭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政策保障,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电信、社保、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困难,仅靠当地检察机关一个部门要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的资源共享难以推进。第二,数据信息不完善不准确。由于很多信息是通过拷贝的方式获取的,信息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以至于侦查人员对信息平台不能完全信任,很多情况是信息平台查询和原始的信息查询方式(跑单)都要进行,不但没能节省资源,还加大了侦查工作量,甚至会误导侦查方向,耽误最佳办案时机。第三,数据信息查询系统难以实现方便快捷和严格管理的有机统一。信息的采集涉及到公民隐私问题,故信息查询系统必然要严格授权、严格审批和严格管理,防止查询权力的滥用。但结果是查询一个数据往往多层审批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人员使用情报信息平台查询的积极性。
4、侦查人员的观念陈旧和素质不高。侦查信息化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在精通侦查业务的同时还要熟悉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技能。然而,目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传统办案思维根深蒂固,信息化素质不高,办案过程不能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引导和协助。
四、信息引导侦查模式的实现和应用
信息引导侦查模式区别传统侦查模式的核心在于信息在侦查活动中的主动和导向作用,它通过加强各类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方便的反贪侦查信息数据平台,运用信息手段和技术对涉案信息审查评估和综合分析研判,为突破案件、拓宽案源、判断发案部位和领域、选择侦查方向、作出侦查决策等提供信息和服务,从中分析反贪贿赂犯罪动态、规律、趋势和特点,进而提高反贪办案工作的整体能力和水平。要在反贪工作中充分发挥信息情报引导反贪侦查模式的优势作用,笔者认为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树立“信息引导侦查”意识,加强人才分类培养。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在思想上认识到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以往陈旧的侦查理念,树立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核心地位。加强专项培训,培养信息网络技术、掌握发现、获取、整理、分析、综合利用情报信息的能力,将对信息的分析整理研判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注重信息收集,建立高效专业的情报信息系统。
侦查信息化的基础是内容全面、高效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笔者认为,根据信息的性质可将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信息分为四大类:一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料库,即那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不直接反映犯罪与否,但是能为侦查活动提供基础性内容的信息,例如,公民户籍信息、企业工商登记、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社保信息、证券交易信息、银行信息、税务信息、通信信息、出入境信息、航班信息等等。二是线索信息,这类信息虽未被查证,但一定程度反映了犯罪事实。包括纪委监察部门移送线索、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上级院移送或交办线索、群众举报线索、侦查自行发现线索等。三是已办案件信息。包括行贿档案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所属行业、谋略应用、窝串案情况等信息记录。四是专项信息,指贪腐犯罪多发、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信息,如针对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医药购销、保障房分配等,建立专门信息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第一、信息平台的构建基础在于搭建接口,实现资源共享。社会公共信息是信息平台的主体部分,这些数据资源内容庞杂,由检察机关自行收集,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各类信息管理部门已经对数据进行了收集整理,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这些巨大的资源库,应该搭建接口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如全国公安系统已经建立以金盾系统为基石的全国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再如国家税务总局的金税工程、财政部的金财工程、海关总署的金关工程,都是在本系统建立的信息平台。当然这种跨地域跨行业的资源共享不是市级院或省级院所能解决的,需要高检院自上而下的政策支持。
第二、采取科学的信息共享方式。信息数据的共享方式包括定期拷贝、设立绿色通道查询、分配端口共享资源三种方式,定期拷贝或是三个月、半年或一年拷贝更新一次,这就存在信息滞后性的问题,导致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甚至或误导侦查工作。设立绿色通道查询虽然提供了一定方便,但仍属于原始的信息查询方式,侦查效率相对低下。故从信息的及时准确来看,以分配端口共享为宜。
第三、科学管理,信息管理平台应把握方便实用与严格规范并举。为防止信息处理权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在信息查询、分析、处理、使用上需要明确授权和严格管理。以深圳市检察院情报信息系统为例,查询授权上严格采用一般信息由科长审批、重要信息由处长审批、特别重要信息由检察长审批方分级授权模式;查询方式由系统自主查询与提出查询服务请求的人工查询双重方式进行,即侦查人员除了在情报信息系统中自主查询相关信息外,对于系统中没有查询到的信息还可以发送查询请求给系统管理人员,由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人工查询,再将查询结果进行反馈;监督形式上由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侦查人员可以一般级别的情报信息及时查看,由领导事后审批,对于重要级别的情报信息进行查询不能立即查看到结果,待领导审批后方可查询结果。通过这种不用级别信息的区别处理,既保障了信息采集的严格授权,又最大限度上方便操作,提升侦查效率。
(三)运用“信息引导侦查”模式查办行业性窝串案
当前职务犯罪多呈现行业性特点,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社会管理等重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潜规则明显。笔者认为运用“情报信息引导反贪侦查”的全新侦查模式,为查办行业性窝串案提供了新的视角。
1、加强部门配合,建立重点行业信息库。反贪工作结合行业初查意识,注重收集贪腐犯罪多发、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信息,如针对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医药购销、保障房分配等,建立专门信息库。通过对行业信息的分析研判,注重从行业规律、特点入手,深入开展行业性案件的调查研究,以形成对重点行业职务犯罪的动态监控,找到行业潜规则,以线带案,层层深挖。
2、利用线索发现平台,广开案源。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也叫基础性信息平台强调对信息的占有性和可查性,而线索发现平台则看重对犯罪的监控性和发现性。根据犯罪特点和重点领域以及潜规则,一方面对既有线索进行信息化集中管理,做为反贪信息平台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加强对线索的统筹使用,树立线索经营意识,加强对线索的分析研判、排查筛选,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了筛选分类,有针对地进行长线、中线和短线经营,对可能涉及窝案串案的线索,有计划分步骤统筹使用,逐步形成了“以案找案,线索不断”的良好局面。
3、围绕情报信息加强内外配合,同步取证工作针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利益勾结紧密,形成盘根错节的犯罪网,窝串案众相环生。查处行业性窝串案单靠一个办案组往往不能彻底深查,需要整合有限的办案资源,实行大兵团作战,提高查处和深挖窝案串案的整体效果。故基于对整个信息引导侦查系统的把握,根据不同的工作模块和人员特征将侦查人员划分为不同组别,主要有信息管理组、外调取证组、审讯突破组、后勤保障组、侦查指挥组等,各组之间围绕情报信息密切合作,实现审讯突破与外围取证之间、多个对象调查取证之间,多个审讯对象之间的信息互通、相互印证、同步协作,实现大兵团规模办案的目标和效果。
 
 


* 作者单位: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联系电话:25038589
[1]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2页
[2] 徐为霞主编《侦查系原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122页。
浏览数:12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