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琰 陈丹:浅议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
发布日期:Mon May 07 08:00:00 CST 2012     检查日期:
浅议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
 
姜琰 陈丹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各国学者及实务界均在从不同领域对其进行探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从今年开始实施未成年分案起诉制度,本文拟从未成年分案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略作探讨。
一、分案起诉制度的个人定义及其相关规定
 
(一)分案起诉的制度的个人定义
笔者认为,分案起诉是指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侦查机关人为地分成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别向检察机关提起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在不妨碍案件侦查和案件事实地查清及法院庭审地情况下,在程序上分离处理,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实行分案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分庭审理、分开判决。其出发点是检察机关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主动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加以分离,是一种主观的、人为的分案。
(二)分案起诉的制度的相关规定
从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都把程序分离原则引入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绝对的分案起诉,即不根据案件的具体清况,不管分案是否有碍于案件的审理,只要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就一律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进行起诉;二是相对的分案起诉,是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分案处理案件的审理有阻碍时,才能对整个案件进行一并审理,否则应进行分别起诉,这种相对分案起诉制在世界各国占绝大多数;三是采取分开或者合并审理兼可的做法,但是案件审判必须在少年法庭进行。[①]
分案起诉制度在我国尚缺乏立法上的明确,但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成年与成年人分别审理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0日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分案办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人为符合分案提起公诉情形的,相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分案提起公诉,分别制作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分别提供主要证据复印件,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段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二、分案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
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以成年人为基本标尺而构建的。一般的庭审过程中因为要考虑整个案件的审理效果,使得法庭的质证、抗辩气氛较为激烈,造成未成年被告人,特别是处于低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对严肃、紧张的法庭审理气氛极不适应,使得其在心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对成年犯罪人适用的普通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机械地套用进少年司法领域,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符合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预防和保护的司法原则。[②]
第二,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各自司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往往是根据刑诉法第152条关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考虑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利益,一般都实行全案不公开审理。但有时由于涉案成年被告人比较多、辩护人多等原因,“不公开审理”实际变成了变相公开或半公开审理,有损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立法原意。同时对于成年被告人而言,本应适用公开审理方式而实际上不能公开审理,其家属也因不公开审理而不能到庭旁听,客观上也侵害了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③]
 
三、分案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及存在问题
 
(一)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具体做法
为了贯彻实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各自的诉讼利益,罗湖区检察院秉承“保护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理念,不断探索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工作模式。具体做法是:一是建立分案不分人的办理模式。我院在受理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后,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分案,尔后把分开两个案件分给同一个承办人办理。在提起公诉后及时与法院沟通使得两个案件能均由同一合议庭审理。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又有利于全面审查案件,避免不同承办人对共同犯罪事实、证据认定上的冲突,避免量刑不均衡现象。二是建立分案案件程序分流模式。我院对分案后两个案件在程序上采取分别对待的模式。分案后两个案件尽管在实体意义是一个案件,但其在程序意义上是两个案件。在其中一个案件的证据条件已达到起诉标准时便可就本案先行提起公诉,另外一个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继续审查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样做既有利于加快案件的流转,又有利于大大减少被告人的关押时间,更好地保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2010年1月至11月份,我院适用分案处理的案件60件。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未成年人身份认定的问题。首先,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的身份认定是依据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在未成年人照片上盖章确认的户籍资料,由于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属外地人犯罪,调取户籍资料需要时间和对方派出所的配合,拖的时间比较长,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和与同案的协调处理。其次,因为公检法三家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认定标准没有达成同一标准,比如审查逮捕阶段的标准是按照未成年人网上身份信息认定的,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仅调取未成年被告人的网上身份信息,而不调取户籍资料;在审查逮捕后的两个月侦查期内亦未调取,从而导致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都要进行一次或二次退查补充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资料,从而变相的加长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有可能导致最终审判期限的加长,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
2、虽然我院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案后两个案件在程序上采取分别对待的模式:在其中一个案件的证据条件已达到起诉标准时便可就本案先行提起公诉,另外一个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继续审查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在实践中运用起来却较为困难。
首先,因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合并侦查,因此卷宗的原始材料只有一份,如果分开适用,法院需二次或二庭审理,必然导致主要证据的大量重复复印,增加诉讼成本,同时还会导致卷宗材料无法同时移送二庭,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与初步侦查后,即应对其是否符合分案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案件材料分卷装订,以各自独立的案件形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真正实现分案起诉的完整和统一。
其次,需要另案被告人出庭供述、参加法庭质证的问题。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仍不可避免地存在需要分案后另案被告人到庭进行供述、参加法庭质证。如果分别起诉、开庭,需将另案被告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完成庭审需要后便及时还押,这将增加诉讼成本,也对另案被告人造成困扰,为何同案已开庭,本人的开庭时间还未知,影响另案被告人的情绪。且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另案被告人已刑满释放的情况,这将导致很难将另案被告人再找回来参加庭审,影响诉讼程序的进程。因此笔者认为,鉴于实践中罗湖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都进行录音录像,这项规定可以延伸到对分案处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全部进行录音录像。公诉人在充分了解案情与掌握确凿证据,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锁链,并充分估计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对于可能出现需要本案被告人对另案被告人出庭供诉或是被害人、证人两次出庭举证的情况,在庭审时先进行讯问并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固定,在另案被告人庭审时将该证据以多媒体证据出示,确保分案起诉案件的公诉质量。
3、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案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我院提起抗诉,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虽然在我院分案起诉的案件判决后还没有出现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况,整个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但是如果出现一案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应该如何受理的问题,是受理提起上诉一案的被告人的案件,还是全部受理。如果只受理上诉一案的被告人的案件,那么对于另案被告人的案件情况无法查实清楚,很难对案件加以准确判断与把握;如果只受理上诉一案的被告人的案件,那么另案被告人是否要执行判决,如果上级法院对同一犯罪指控做了新的判决,那么产生对已生效并执行的判决应当如何定性及处理。如果全部受理,便与另一案件未被提起抗诉或被告人没有上诉,案件不应受理相冲突。笔者认为根据分案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案起诉是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加以分离,是一种主观的、人为的分案,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庭审的权利。因此完全可以人为确立上级法院全面受理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判决全部暂停执行的规定,这并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有效处理该问题。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①] 胡巧绒:《完善分案起诉制度》,《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9期第53页。
[②] 周丹:《对未成年犯罪分案起诉适用标准的几点探讨》,《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增刊。
[③] 胡巧绒:《完善分案起诉制度》,《中国检察官》2008年地9期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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