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解决当前反贪工作瓶颈问题为契机
推进反贪工作跨越发展
詹先见
文章摘要:笔者从过去五年反贪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刻分析当前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高检院的“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已成为制约当前反贪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笔者重点围绕如何突破解决上述难题,且以此改革为契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反贪执法工作,推进反贪工作实现跨越发展。
关键词:批捕权上提一级、十二小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对措施、提升侦查能力、规范文明执法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逐步加大,遏制腐败的各项措施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反贪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高检院的“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面对形势的变化,反贪工作的创新发展有赖于思维方式的变革,牢固树立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是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迫切要求。本文结合实践就反贪工作如何应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实现跨越发展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当前反贪工作面对的问题和挑战
1、“十二小时”瓶颈。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就是被人们所熟悉的有关“12小时”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国家从法律角度体现了的人权保障措施,也是对反贪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这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大突破。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这容易分散讯问人员的注意力,束缚他们在讯问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动作和声音也有可能变得呆板。同时增加了讯问人员的紧张心理,不利于讯问进行。另外,它是进一步监督“十二小时审讯”的有力手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和再现了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深刻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自觉依法文明办案。
3、批捕权上提一级。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的《关于省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这项全新的制度改变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自提、自请、自审、自决”的批捕及监督模式,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广东省院2010年6月1日也出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具体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以罗湖区院为例,《规定》实施以来,罗湖区院反贪局报送市院审查决定逮捕案件10件11人,市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10件11人,实践中遇到以下的问题:
(1)自侦部门报送审查逮捕时限过短。根据《规定》第2条和《细则》第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非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不得占用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的七天时间。《细则》第6条又规定,在拟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前两日内,侦查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或商请其提前介入。据此,侦查部门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势必与共用七天的侦查时间,侦查部门在报捕时间上较为紧迫,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又需要有耗费一定的时间,同时本院侦监部门又得保证审查意见把关,如果当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审查意见不同时,更没有充分时间进行讨论,召集检委会决定等,这样难免影响到办案的质量。
(2)上下级检察机关存在认识不一,沟通协调不通畅。调查发现,上级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之间认识上存在分歧:一是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工作存在不足,包括有的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够规范全面,对逮捕必要性把握不够严格;二是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对上级机关的不捕决定不理解。上下级检察机关联系少,对相关问题沟通不充分,导致双方认识不统一。
(3)下级机关对《规定》的理解不足,文件精神学习不够到位,导致执行不利。如根据《规定》,下级检察机关变更上级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必须报决定机关同意,即变更逮捕决定权随同逮捕决定权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有的下级检察机关在上级机关批准逮捕后,没有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同意,根据侦查需要迳行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4、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在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方面都作了突破性的规定,加大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的深度和广度。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律师有会见权,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批准、不限次数、不受监听、不需配合侦查工作的合法化,没有证实犯罪的义务;二是有阅卷权,律师可通过阅卷了解侦查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犯罪证据及侦查“死角”;三是律师有自行调查取证权,且其所获取的证据在其自愿出示或者法院庭审出示之前,侦查机关却无从了解。这无疑加强了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心理,大大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串供和毁证的可能性,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威胁,特别是如行贿、受贿等以双方口供为主要证据的案件,侦破难度将大大增加。
二、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规范文明执法。树立理性、和平、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在完善执法管理上下功夫,严格执法程序,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推动反贪工作创新发展。1、规范案件初查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出台初查工作相关规范,使初查工作有章可循。对已获取的线索进行充分论证评估,分析线索来源、价值,围绕线索明确初查方向,制作初查计划,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选定初查人员并提出保密要求和注意事项。特别要树立行业初查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全面收集重点行业和部门的运作规律、工作特点、重点部位以及相关联的业务和可能存在的行业“潜规则”等基本情况。2、规范调查取证工作。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覆盖整个侦查阶段,在职务犯罪侦查推进过程中按照各罪名认证的标准,提高证据质量,扩充证据数量,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具体操作是围绕犯罪构成在侦查方案中预先构建证据框架,围绕证明要点运用法定的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全面收集固定证据。3、规范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进一步增强反贪局内部监督制约,杜绝和纠正执法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办案中变更强制措施,特别是办案过程中直接决定取保候审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应该采取询问制度,即由检察长对保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家属就办案过程中是否廉洁进行问询,并通过问询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
(二)运用职务犯罪侦查风险决策机制。
职务犯罪侦查风险决策是指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未供述犯罪事实,但现有证据和线索能够证明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查清案情而及时决定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策略。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风险决策的基本环节主要体现在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上。相对于以往无风险的确定型决策而言,改变过去的先破后立为先立后破。当然,这种决策需要承担撤案、不起诉、国家赔偿等方面的风险,亦不能盲目冒进。
1、当前风险决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风险决策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当前职务犯罪在表现形式和犯罪手段上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犯罪嫌疑人多是高职务、高地位、高智商,反侦查能力和抗审讯意识强。对于多数职务犯罪来说,已经不可能也无法允许侦查人员在搜集到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再进行立案或采取批捕等强制措施。这就要求反贪工作及时转变侦查观念,侦查决策必须向风险性转变。(2)风险决策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如十二小时瓶颈问题,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拘传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从开始被传唤到交代问题,往往要经过抵触、试探、动摇、交代四个阶段,那些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这一规定,抱着侥幸心理,希望扛过这“12小时”。所以在多数案件在十二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成功获取口供难道很大。又如,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大大加强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心理,侦破难度增加。在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风险决策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新的执法环境的必然选择。(3)风险决策是提高侦查效率,“快准狠”打击职务犯罪的有力武器。当今反腐败压力日益增加,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害怕承担风险,不敢决策,立案不及时,强制措施不到位,势必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串供、潜逃等不良后果,导致案件久查不立,久侦不破,甚至“流产”。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要求侦查人员能够对案件发展形势进行大胆判断,能够抓住有利时机,适时进行风险决策。
2、职务犯罪风险决策的基本环节
(1)大胆立案。切实转变侦查理念,由“先破后立”转变为“先立后破”。12小时内的传讯不可能取得案件的全部证据,突破嫌疑人的口供确实很难,现实中很多基层检察机关害怕承担撤案、不起诉的风险,在案件的紧急关口不敢立案,错失良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为有犯罪行为;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不等于“有犯罪事实”,更不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如果经初查发现确有职务犯罪问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当大胆立案,敢于立案。
这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需要转变两个观念。一是正确认识撤案。撤案不等于错案。目前,检察系统在考核基层院工作中往往要求把撤案率控制在很低的水平,而且是作为一个扣分的指标,事实上,撤案、不起诉、起诉都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在案件终结后的处理手段,撤案说明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标准,是一种正常的司法程序。作为基层检察院,不能让撤案率束缚了手脚,以致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客观现实已促使我们不能再严格控制撤案率了,但亦不能将撤案率排除在质量考核参数之外,最好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在5-10%内),使撤案率真实、客观、直接地反映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水平,解除广大自侦部门干警的后顾之忧。二是改变单一“以人立案”,实行“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双重模式。面对12小时审讯瓶颈和新律师法的压力,检察机关必须更新办案观念推行以事立案。传统以人立案的调查工作主要围绕被调查对象而展开、“由人查事”,其思维方式更倾向于有罪推定,而对初查阶段的种种限制又使“突破”过程往往是“由供到证”;而以事立案则是根据犯罪事实查找犯罪嫌疑人、“由事查人”,侦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必然会同样关注无罪证据,其侦查理念更接近无罪推定,在取得大量证据之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整个调查过程“由证到供”。我们在办案工作中一旦发现危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犯罪事实存在,就不拘泥于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大胆以事立案、由事查人,再将案件事实查清、查实,及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果断适用拘留强制措施。在12小时的传唤时间内虽然没有拿到嫌疑人的口供,但是外围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分析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预测突破口供的可能性,能够果断采取拘留措施,隔绝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使其产生心理恐慌,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往往在拘留之后被突破。如果在拘留环节不敢风险决策,就会丧失很多成案的机会。由于拘留较之立案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损害更大,故决策者应在降低风险,在外围证据充分,突破口供的可能性很大的情况下积极做出决策。
这需要侦查部门与看守所密切配合,拘留期间开展“狱内侦查”。经考察发现,湖南省长沙等地检察机关很多案件采取与当地看守所合作的方式,对于犯罪嫌疑人拘传12小时后突破口供的,当根据掌握证据进行风险决策,大胆立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在看守所内提审进行成功突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探索运用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制度,完整的名称是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2006年8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文件形式正式确立了“附条件逮捕”制度。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机关对报捕的证据规格要求更高,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更加细致,对侦查规范性的要求更加严厉。但由于新的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自侦部门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共用拘留后7天的法定办案时限,工作强度和办案压力增大。此种情形下,当案件短时间内不能收集调取到逮捕条件所要求的全部证据,而侦查人员有把握可以取到定罪所需证据,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探索适用附条件逮捕。这也是职务犯罪风险决策的一部分,这个过程需要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诉讼进程和走向做出科学的预测,基于风险决策果断采取逮捕措施不仅可以缓解批捕权上提一级所带来的办案压力,更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分子,最大限度提高成案概率。
自侦部门风险决策运用附条件逮捕应该把握以下三点:
首先要严格把握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附条件逮捕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考量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总体平衡,其限定范围包括犯罪事实的确定性、补充证据的可能性和决定逮捕的必要性,三者缺一不可。即现有证据基本可以认定构成犯罪,虽还有所欠缺,但认为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须的证据,如果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或嫌疑人可能逃跑、串供等。
其次对案件作出附条件逮捕的决定后,还应采取两条后续措施,一是进一步补充证据。下级侦查机关应根据上级侦监部门发的补充侦查意见书,有针对性地、自觉地继续收集和进一步固定证据,提高案件质量,以取得定罪所必须的证据。二是要跟踪监督,上级侦监部门督促下级侦查机关积极取证,如果发现侦查工作进展困难,难以取得定罪所必须的证据,应及时撤销逮捕,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加强有效沟通。下级侦查部门加强与上级侦监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早日获取案件信息,必要时提前介入,对侦查部门收集证据进展及时掌握,对突发情况迅速反应积极应对。
(三)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讯水平
1、侦查意识前置,把案件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初查阶段的证据准备上。建立以无罪推定为前提的成案意识,改变侦查模式,真正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侧重把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口供认罪之前的准备工作上,将大量工作完成于“十二小时”之前,围绕主要线索,收集尽可能多的突破“炮弹”,周密计划,善用掌握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的压力,不断削弱其抵抗意志,以突破其心理防线,获取侦讯的胜利。
2、巧用谋略,提高审讯的实战效果。
(1)合理掌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机。案件线索经过秘密初查,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但有关重要的情节只有接触犯罪嫌疑人才能更加清晰,此时应果断立案,及时传唤犯罪嫌疑人,突破犯罪嫌疑人于未反应之时。
(2)合理应用传唤的时间。在最佳的时机确定后,选择一天当中的什么时间传唤犯罪嫌疑人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如选择一天当中犯罪嫌疑人精力充沛的时候传唤,就会增加突破其心理防线的难度,造成我们审讯时间上的紧张。
(3)合理安排讯问人员。足够的讯问人员是在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基础。因为在短短的12小时内,时间紧、任务重,如仅由两人讯问,很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的防线还未攻破,而我们的侦查人员因与犯罪嫌疑人拼“消耗”,不能在体力、精力、思维等方面取得全面优势,使侦讯陷入僵持局面。所以讯问一般应由4人或4人以上分组来共同完成;既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持续压力,又保证在单位时间内的侦查工作效率,使“十二小时”不再成为侦查突破的羁绊。各组之间要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出现的新问题,由一组继续讯问,另一组及时核实查清,以查证的情况打击其侥幸心理,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彻底认罪服法。
(四)完善侦查手段,增强办案的科技含量
1、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增加反贪侦查工作科技含量的主要内容。实现反贪侦查工作的信息化,主要以网络为基础,将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于反贪侦查各环节中,逐步实现电信、工商、税务甚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以实现新形势下的反贪侦查工作的办公、办案自动化,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准确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目的。同时建立严格的信息查询审批制和专人负责制度来防范侦查权力的滥用。
2、完善的侦查设施和设备,是增加反贪侦查工作科技含量的物质保障。目前基层反贪部门的侦查技术设施和装备状况还远远满足不了反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些犯罪嫌疑人拥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为他们转移、串供、毁证、销赃灭迹提供了方便。为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分子,必须保证反贪部门有必要的侦查设施、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以确保在技术上至少不会处于明显的劣势。
3、适用特殊侦查措施,是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科技含量的主要途径。特殊侦查措施是相对于常规侦查措施而言的,实践中使用的主要有跟踪监视、蹲点守候、电话监听、秘密音像、秘密逮捕、秘搜秘取、刑事特情、卧底侦查、诱惑侦查、测谎检查等。在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主要有通讯监听、手机定位、测谎检查、刑事特情等。要树立善于运用现代化技术侦查手段破案的思想,逐步尝试适用特殊侦查措施,将其作为突破疑难犯罪,获取证据,提高科技强侦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特殊侦查措施是当前反贪工作应对职务犯罪新特点的必然需要,不仅可以提高我们搜集案件信息的能力,还可以为我们指明侦查的方向、范围和将要获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