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公诉案件庭审举证的原则和技巧
发布日期:Mon May 07 08:00:00 CST 2012     检查日期:
公诉案件庭审举证的原则和技巧
 
黄海波*
 
摘要:公诉案件的庭审举证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通过向法庭出示、宣读和播放诉讼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并最终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庭审举证要坚持客观举证、整体举证、说明举证、重点举证和灵活举证原则,机动选配举证方法,以最合适的举证方法来推进诉讼进程,完成公诉任务。
关键词:公诉;举证;原则;技巧
 
一、庭审举证概述
1、举证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公诉案件的庭审举证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通过向法庭出示、宣读和播放诉讼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并最终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宣读有关言词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出示物证书证、播放视听资料等举证方式,揭露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和危害结果,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主张。庭审举证不仅是公诉人履行证明责任的要求,而且是指控揭示犯罪的前提,因此,合理安排举证层次和次序,讲究举证策略和技巧,可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法庭的影响力,有力支持公诉。
控辩双发的举证活动受证明责任支配,以证明对象为指向、以达到证明标准为目的,是证明的首要环节。[①]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检察机关是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着,承担着证明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责任,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出庭举证中,不仅要运用证据查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所有事实,而且要证明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共同指向被告人有罪这一唯一证明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⑤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⑥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⑦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⑧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这实际上也确立了公诉人庭审举证的范围。根据该《解释》,对于以下事实,公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在庭审中作有罪供述案件的举证比较简单,只需紧扣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出示证据即可;而被告人当庭翻供、部分否认或改变供述的案件的举证则较为复杂,公诉人要有预见、有准备、有区别地予以应对: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针对被告人翻供或否认的内容进行举证;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无理纠缠或者蛮横要求,举证时只需对翻供或否认的内容稍作展开、点到为止,其他证据的出示仍然可以按照原举证预案进行。通常认为,实体法事实是控方证明责任范围的重点,而对于不涉及基本人权的程序法事实,因为可以以自由证明的方式,更多的应遵循主张者为证明责任的原则。[②]
公诉人举证的基本要求有:一是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二是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一般应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或者曲解原意;三是举证应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举证时机和举证内容,突出重点,繁简得当;四是举证完毕后,应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明确证明目的;五是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应与公诉人举证同步进行;六是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建议法院转为不公开审理。
2、举证的基本原则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举证原则:
①客观举证原则
公诉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形成举证预案,举证时要解释证据的来源、出处和目的,客观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应保持证据原貌,不得伪造、改变、曲解证据,要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和客观真实性。如出示的物证、书证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已返还被害人时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获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复制件,当应当向法庭说明情况;出示物证、书证时,应对物证、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提请法庭让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辨认,物证、书证经过技术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书。对播放的视听资料,应首先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过程、制作环境、制作人员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概括说明,播放一般应连续进行,也可根据案情分段进行,但应保持资料原貌,不得对视听资料剪辑组合;播放视听资料,应向法庭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向法庭说明原因;声音资料的出示,可以宣读庭前制作的附有声音资料语言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出示通过计算机处理和保存的证据,应当对该证据的持有人、规格类别、文件格式、提取复制人员、时间、地点和见证人等予以说明,并提供提取复制人员关于提取该证据数据的文字说明。
②整体举证原则
庭审举证不是单个证据的集中叠加,而是意图形成一个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证据体系并完整地证明案件发生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全过程。公诉人在掌握单个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基础上,要运用整体逻辑思维,梳理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形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互相咬合、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以完整的证据体系共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结论。例如,在缺乏直接证据而主要根据间接证据证明犯罪的案件中,公诉人就必须严格树立整体举证意识,用内在逻辑关系把各个能够证明案件发生某一环节或某一阶段的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个证据整体,证据与证据之间前后连贯紧密相扣,用完整的证据体系来排除法官对证明对象和证明结论的任何合理怀疑。在公诉实践中,囿于证据意识、取证能力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少数控诉证据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例如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多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等、证据之间不一致问题,这必然是庭审中控辩双方质证、辩论的重点,公诉人必须用整体举证原则进行反驳和论证,即将有瑕疵的单个证据纳入证据体系中,并与其他各类或各组证据结合起来综合举证,通过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来排除证据矛盾,证明案件事实。
③灵活举证原则
公诉人举证应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和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举证时机和举证内容,突出重点,详略相宜,必要时还可以根据被告方举证情况进行第二轮举证。例如,出示被告人供述时,应根据庭审中被告人供述的变化情况灵活调整,被告人有多份供述且内容基本一致的,应选择最为完整的一份出示;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内容一致的,也可以不再宣读庭前供述,但应向法庭说明;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内容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查清翻供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就不一致部分宣读庭前供述,并结合相关证据予以驳斥。又如,在被告方出示新证据时,公诉人要客观面对并与控诉证据相比对,取其合理内核弃其无理之处,对歪曲案件事实的,要灵活调配证据予以驳斥。根据举证需要,公诉人还可以向法庭出示提起公诉时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应征求审判长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及证明事项。
④说明举证原则
公诉人在分组出示证据前要对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举证完毕后要对出示的证据作简要的归纳总结,阐述该组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目的,以逐次推进公诉主张的实现,也有利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序答辩;被告人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有异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予以说明,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说明有关情况。一般来说,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对证据的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证据整体的说明,即公诉人在举证前扼要概括证据的种类和数量,说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中的全部或几类,从宏观上确立证据的整体形象。二是对举证次序的说明,即公诉人在举证前向法庭说明出示证据的次序,有利于被告人做好质证准备,法庭也做好排除或采信证据准备。三是举证目的的说明,即公诉人在出示每个证据或每组证据后,对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如被告人符合犯罪主体身份、具有犯罪故意等)进行说明。四是对各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说明,保证用以控诉犯罪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五是对证明结论的说明,即公诉人在举证结束后,对根据所有证据得出的证明结论进行说明,论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庭予以惩罚。五是对排除矛盾证据的说明,即对案件有的证据之间存有矛盾的情形,公诉人可以先出示存有矛盾的证据,说明该证据矛盾之处不符合客观实际或者案件事实的情形,应当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而后公诉人再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⑤重点举证原则
庭审举证不能平铺直叙,平均用力,而要讲究举证节奏,做到有主有次,重点突出。公诉人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有目的的选择和审查,挑选证明力强的证据来阐明证明目的。公诉人要避免全盘机械宣读所有证据的僵化做法,这样不仅导致诉讼拖沓,主次不清,而且会降低证明效果,弱化证据证明力,甚至混淆公诉主题,增加公诉风险。
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异议主要集中在一个或数个问题上,因此,公诉人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可以摘要出示。对于公诉人摘要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要求公诉人详细出示证据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详细出示证据:审判人员要求详细出示的;辩护方提出详细出示的要求确有需要,经向法庭申请被采纳的;摘要出示证据可能影响举证效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后,可以不再详细出示证据:辩护方提出需要详细出示的证据,公诉人已在庭前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公诉人已就相关证据详细出示过,辩护方重复要求的; 公诉人摘要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足以反驳辩护方异议的;辩护方所要求详细出示的内容与起诉书认定事实无关的。但是,对于双方存有较大分歧或重点争议的证据尤其是关系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公诉人要将证明该事实的所有证据集中详细出示并作重点阐释说明,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法医伤情鉴定结论、被告人当庭翻供案件中的翻供事实、抢夺案件中的“趁人不备”客观行为及数额、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责任、贪污贿赂案件的主体要件等都应是举证的重点。
二、庭审举证技巧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而庭审举证则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关乎公诉活动的成败。因此,公诉人要重视举证的庭前准备和庭审应对,力争达到详略得当、证明有力的举证效果。为此,公诉人要重视以下举证工作:一是要精心准备,即公诉人要审慎制作好举证预案,对各个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了如指掌,对每个证据证明什么事实、应当出示哪些证据及何时出示该证据都胸有伏案,切忌毫无准备或者草率准备就匆忙出庭举证,防止任意举证或者举证混乱,影响举证效果。二是要慎重发问,即在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要谨慎,公诉人庭前要严密设计发问的问题,预测对方心理和答案,有针对性的提出下一轮问题;发问一般用短句,发问内容要简洁明确,无歧义,容易作答。要切忌在发问前不做功课,信口开河,这样不仅使听者云遮雾绕稀里糊涂,而且远离举证主旨,破坏证明质量。三是要客观陈述,即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尤其是宣读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时,不能违背证据原意,不能只出示有利于控方的证据或证据的某些部分,更不能将言词证据中的只言片语自行加工组合成控诉证据,以免举证片面或者举证错误。四是要举、辩结合,即在举证过程中,对辩方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的答疑要同步进行,及时解惑,阐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庭审举证的基本方法
①一事一证。即公诉人举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针对指控的每一件犯罪事实,将所有证明该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展示,有利于法官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本情况及该犯罪事实有多少证据证明有全面完整的认识,有利于增强公诉主张的说服力,帮助法庭正确定罪量刑。
②有主次举证。公诉人要紧扣起诉书提出的公诉主张,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和调整举证的次序,一般是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先出示直接证据,后出示间接证据;先出示原始证据,后出示传来证据。例如,对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拒不认罪案件,可以按照先直接证据后间接证据的方法进行举证,首先出示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接着出示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和现场勘验笔录,最后综合证据驳斥被告人的无理狡辩,指出没有被告人供述,现有证据也达到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③分组正叙倒叙相结合举证。为提高举证效率和证明效果,公诉人有必要对案件证据进行归纳组合,将证明某一项事实的证据归为一类,在举证时分组出示,使举证有条不紊,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分组举证广泛适用于案情复杂,参与犯罪人数较多,证据种类齐全、数量较多的案件。在对证据进行分组时,要遵循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一般应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进行分组,并注意各组证据在证明内容上的层次和递进关系,以便于法庭和旁听人员理解。特别是对于主要依靠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要确保每组证据之间密切关联,环环相扣。
分组举证一般采用正叙法,即按照犯罪事实的发生发展时间顺序出示证据。其出示顺序是: 出示犯罪预谋阶段的证据→出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出示犯罪实施终了阶段的证据→出示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分组举证也可以采取倒叙法,即先出示犯罪结果的证据,再出示作案过程的证据。其出示顺序是:出示犯罪实施终了阶段的证据→出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出示犯罪预谋阶段的证据→出示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分组举证还可以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以及采取其他适宜的方式进行。分组举证时,同一证据可以根据证明需要重复出示,对于重复出示的同一证据,一般仅予以简要说明即可。
④摘要举证和详细举证相结合。通常情况下,公诉人采用摘要出示、概括归纳的方法举证,对出示的每一组或者每一个证据都应当对该证据证明的内容作综合说明,阐释该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力,使法庭和辩方能够较清晰地理解公诉人的证明意图,防止产生证据信息接收和理解歧义,便于证据采信和证据质证,并在保障证据客观真实的前提下节省诉讼资源。但是,对于公诉人摘要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要求公诉人详细出示证据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做出摘要出示或者详细出示的处理。
⑤集中举证。公诉实践表明,控辩双方对一个案件的分歧点不会很多,往往是集中在一个或者若干个争点上。因此,公诉人在举证时,对抗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简略出示,而对于双方存有重大分歧甚至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公诉人可以将证明该问题的事实和证据集中起来向法庭出示,对该问题作全面整体地分析论证,以消除争议,还原事实,综合阐明公诉意见。
⑥归纳举证。庭审举证绝不是简单的证据罗列,公诉人在举证环节要适时对证据进行归纳分析,概括总结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论证证据事实与被告人危害行为的关系,分析证据事实与控诉主张的关系,以便于法庭予以确认和处罚。
2、庭审举证的具体方法
举证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公诉人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案件类型,机动灵活地选配举证方法,以最合适的举证方法来推进诉讼进程,完成公诉任务。
①一人一事或案情比较简单案件的举证。此类案件一般采用逐次举证法,即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逐一出示证据。逐次举证法的举证过程比较清晰流畅,便于法庭听取采信,其举证次序为:宣读被告人供述→宣读被害人陈述→要求证人到庭作证或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出示物证、书证→宣读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播放视听资料。但是,虽然逐次举证法适用的案件较为简单,但公诉人仍应该对证据进行组织挑选,不能将所有证据不经筛选全盘出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上述顺序作出调整,并应当注意各个证据在证明内容上的连贯性。
②一人多事案件的举证。对于此类一名被告人犯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采用单元举证法,即将每一起犯罪事实划分为相对独立的一个证明单元,将该起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分组举证或逐次举证证明该证明单元的犯罪事实,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对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中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全案最后出示。
如果一人多事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公诉人也可以一个罪名为一个举证单元,先举证阐明被告人涉嫌的一个罪名后在接着举证证实下一个罪名。这样可以使得各个罪名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独立,不仅各个犯罪事实能够清晰展现,而且能够形成对全案犯罪事实的整体举证效果,有利于法庭既区分又统一地认定案件。
③多人一事案件的举证。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犯有一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采用分主次举证法,即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情节,先出示证明主犯犯罪事实的证据,再出示证明从犯犯罪事实的证据。
④多人多事案件的举证。对于多名被告人犯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采用复合举证法,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举证需要,如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以主犯参与的犯罪事实为主线,或者以参与人数的多少为标准,采用逐次、分组、单元、分主次等多种方法进行举证。在此类案件的举证过程中,要注意区分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一般共同犯罪行为和个别成员的犯罪行为,并分别进行举证。对于共同犯罪中既有被告人认罪又有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可以采用迂回包抄举证的方法,先举证证明认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待认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经控辩双方质证并被法庭采信以后,在综合举证证明不认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多人多事类案件中,由于涉案被告人众多,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交错不清,一般都属于多罪名、多事实的复杂案件,复合举证时可以以主犯的犯罪事实为主线来出示证据,即每起犯罪事实以主犯的行为为中心进行举证,在证明主犯犯罪事实的同时,一并说明从犯在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使复杂案件的举证简单化。
⑤单位犯罪案件的举证。此类案件可以采用先单位后个人举证法,即一般先出示证明单位构成犯罪的证据,再出示对其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证据。其中对指控被告单位犯罪与指控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同一份证据可重复出示,但重复出示时仅要予以说明。
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对单位犯罪的举证要紧扣这两个要件,证明犯罪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所得或者用于单位的日常经营运转。
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负责实施单位集体的决议或者职务、职责所规定的行为,其后果由单位承担,但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成员又必须为其执行单位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个人责任。因此,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犯罪行为的举证要结合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进行,在论证单位构成犯罪的同时阐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对被告人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要结合被告人的职务、职权、对单位决策的影响力等要素来组织和出示证据。
⑥量刑事实的举证。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可以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对该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举证阶段的最后出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日实行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公诉人在出示量刑证据时,可以先综合概括在调查犯罪事实阶段与犯罪行为紧密结合的量刑情节,在出示其他量刑事实和证据,使全部量刑事实展现在法庭面前并接受辩方质证、辩论,实现量刑公正和量刑均衡。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 黄海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①] 闵春雷等著:《刑事诉讼证明基本范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页。
[②]闵春雷等著:《刑事诉讼证明基本范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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