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成军:多元化快速审理程序的构建
发布日期:Thu Dec 02 08:00:00 CST 2010     检查日期:
 

(发表在《人民检察》20089月下半月18期)

 

多元化快速审理程序的构建

——以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为视角

  方成军

内容摘要: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特别程序的多元化设计,在全球范围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检、法三机关从2006年初着手建立并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已取得了成效。在完善和深化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应当吸取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精髓,构建符合实际、现实可行的多元化快速审理程序。

关键词:特别程序  快速审理  多元化

 

 一、引言

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难题,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检法也同样面临着这一困境。以罗湖区检察院受理批准逮捕的案件数为例,2003年受理数是18562867人,2004年为24203748人,2005年为26534368人,案件每年增长率分别为:30.39%9.6%,而在一线的办案人员却有减无增。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矛盾,罗湖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以高检院颁发《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为契机,积极探索出了罗湖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其理念是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类办理;其核心举措是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笔者认为,该机制的施行与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具有较为相似的背景和目的,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借鉴意大利的可行性做法,探索出一种符合中国实际、具有现实可行性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多元化体系。

二、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评介

在西方国家中,意大利是案件积压及诉讼拖延最严重的国家(在新事诉讼法典颁布以前),在法院待审的民事案件约有150万件,刑事案件超过250万件,诉讼过程甚至长达15[]。面对这样的司法困境,1988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特点专门规定了五种灵活多变的、不同于一般普通刑事程序的特别程序以图达到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一)   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适用

1、简易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是指在符合“能够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定案”及“属于法定刑科处终身监禁以外的案件”的条件下,被告人经检察官同意后,在初步侦查之后可以向法官提出建议审判申请,法官接受后,不经过普通庭审程序,仅根据侦查案卷通过初步庭审程序就直接对案件做出裁判的程序。

2、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该程序也被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按照该程序,在控辩双方对有罪问题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就被告人的判刑问题进行协商。

3、直接审判程序,也称为快速审判程序。在下列情况下:被告人在现场抓获;被告人虽然不是在现场抓获,但有充分证据证实其犯罪;被告人犯罪时即时被发现,但尚需进一步调查,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完全坦白,可以进入直接审判程序。

4、立即审判程序。该程序规定,在对犯罪进行侦查的90天内,如果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可以要求不举行预审而将案件直接交付审判。

5、处罚令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财产刑的案件或者用财产刑替代监禁刑而科处财产刑的案件。

(二)启示

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特别程序作出灵活规定,达到了预期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通过上述对意大利灵活多变刑事特别程序的简单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些特点,从总体上来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在该程序的设计上体现了多元化的特征。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的不应该是多元化设计的表面现象,更应该掌握意大利在对刑事特别程序进行多元化设计时所依据的不同标准,即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及证据情况作出不同的程序设计,这一做法一方面能够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符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

三、罗湖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多元化体系的构建

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多元化的构建,为罗湖区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的多元化提供了借鉴作用。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要照搬照抄,因为我们明白在不同的司法环境中不可能孕育出完全一致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为此,我们所要借鉴的是意大利在设计多元化刑事特别程序过程中所遵循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和标准,即针对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不同证据情况,相应的设计符合案件实际的刑事特别程序,以此来达到法律正义与法律效率的统一。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乃至全国,我们都应对意大利这一经验做法予以高度重视。为此,笔者认为,罗湖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应该吸收意大利多元化刑事特别程序的养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本地区的特点,积极构建多元化的快审程序体系。

(一)继续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是罗湖区推行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基本程序,其主要是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优化内部办案规程,缩短办案期限,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依法快速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符合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样的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其辩护人作有罪辩护的等条件

为此,罗湖区公检法三家应该严格遵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部门办案期限的限制:公安机关在案件批捕前后的侦查期限分别控制在7天和5天之内;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控制在5天和10天之内;法院审理期限将简易审控制在10之内,简化审控制在20天之内。

在具体的办案流程上,公、检、法三家均可启动快速审理:办案人员对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案件应当签发《快速审理建议书》,并在案件档案袋贴上“绿色标签”,在与《办法》配套的办案情况表上明确登记各诉讼环节的受理日期、审结日期,并随案流转,并在办案情况表上专列“本案诉讼时间统计”一栏,使侦、捕、诉、审各环节办理时间一目了然,便于公、检、法三家的配合和制约;同时,《办法》规定了中止快速审理的程序,以加强案件质量的监控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该程序主要是指在进入快速通道的案件中,一旦办案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快速审理的条件的情况,例如办理中发现其有漏罪或身份未查明等等,均可以及时中止并贴上“红色标签”,将案件由快审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二)积极探索不经逮捕直接起诉的快审程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同时各办案部门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进行,似乎对逮捕的强制措施“情有独钟”,各个诉讼阶段几乎都将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用到极致。当然,我们不否认,逮捕在深挖犯罪,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更认为,逮捕不是诉讼活动的必经阶段,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采用“拘留——判决”的诉讼模式。这种省去逮捕程序的诉讼模式,可以进一步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应当成为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有效方式。

根据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081月至7月,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43宗,其中根据《办法》实施快速办理的案件263宗,约占总受理数的23%,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其他轻刑案件349宗,约占总受理数的30.5%。通过这组数据,可以看出在实践中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比例还不够高。根据我们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即已经根据《办法》办理的案件及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分析,我们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所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符合“现场抓获”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轻微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约为75%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将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列入不经逮捕直接起诉的快审程序:犯罪嫌疑人被现场抓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其辩护人作有罪辩护的等条件。即,适用不经逮捕直接起诉的快审程序的条件比《办法》规定的条件更为严格(必须符合“现场抓获”这一前提)。如果将这部分案件在确保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与《办法》所规定不同的不捕直诉程序,那么嫌疑人、被告人尽快接受审判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诉讼效率也能够得到更为显著的提升。

当然,上述的“拘留——判决”式不捕直诉快审方式,并不能将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被“现场抓获”轻微刑事案件纳入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身份问题、物价鉴定等证据需要进一步查清核实等问题,可能使在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不能完成所有证据的收集。为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的特征进行细化,为了收集证据等原因的需要,可以对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不大的,有固定住所、固定单位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满的情况下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不一味的采用逮捕措施。在所有证据收集完毕的情况下再采用直诉的方式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三)将部分重罪案件参照《办法》规定适用快审程序

针对《办法》规定的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种类和范围相对较窄的状况,应当尝试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罪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保证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办法》的规定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如部分抢劫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基本确定,则可以使用快速审理机制从快办理,这样既可以扩大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范围,也可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

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办理”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选择,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探索对部分普通案件的快速办理途径,具体的做法就是要针对类案的性质及证据情况,构建多元化的案件快速办理途径。在丰富的多元化程序中,对不同类案适用不同的快审程序,不仅可以避免以偏概全的错误,同时也可以达到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法学研究.1998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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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慧、杨瑞.刑事特别程序探析.兰州学刊.2004年第3.

4叶秋火.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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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宪宪.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为视角.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 转引自叶秋火:《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载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 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办案手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汇编),20081月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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