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火的电影《周处除三害》你看了吗?
电影名出自《晋书·周处传》和《世说新语》。相传,有一个叫周处的人,身材魁梧、武艺高强、喜欢打猎、横行霸道,乡民将他与南山猛虎、西氿蛟龙合称为阳羡城的“三害”。后来周处听到这个说法,幡然悔悟,斩杀猛虎和蛟龙,自此改邪归正,拜师学艺,终于取得一番成就。
影片剧情颇有新意,男主角陈桂林想成为现代的周处,即使作为通缉犯也要扬名立万。片中有一位专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治病疗伤的张贵卿医生,虽是配角出场不多,却对剧情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她自认为一生都在帮坏人疗伤,想要赎罪,于是用一个谎言引导陈桂林去效仿“周处除三害”。
小编尝试将这部影片放到我国大陆现行法律制度下进行解读,从张医生这个人物入手,思考和探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在张医生的引导下,陈桂林除掉另外两个通缉犯可以构成重大立功吗?
不构成。
重大立功有以下几种方式: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可见,构成重大立功的行为主要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中法定的侦查机关,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只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才能实现重大立功的效果,并没有自行查证属实的权力,自行查证的结果也不具备法定效力。
即使罪犯已被审判机关判决死刑,也只能由公权力来执行,任何代替公权力的私刑都是非法的。因此陈桂林不仅没有构成重大立功,反而罪加一等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滥用私刑的人最后难逃法律的制裁。可见电影的主旨并不是宣扬以暴制暴,而是警醒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张医生向警察隐瞒其认识陈桂林,知情不报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
知情不报是违法的,但需要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认定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张医生发现通缉犯的行踪,知情不报必然是违法的。
然而违法不一定代表犯罪,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盲目扩大刑事犯罪的边界。
窝藏、包庇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影片中,张医生并未为陈桂林等通缉犯提供隐匿住所或财物,也没有作假证,不存在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仅仅知情不报不足以构成窝藏、包庇罪。
何种情况下,仅仅是知情不报就会构成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1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如果陈桂林等通缉犯还有从事间谍活动的行为,这时张医生对国安警察知情不报,情节严重将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纵观全片,我们不妨设想一下,陈桂林如何才能合法地“除三害”?首先他完全可以给警方提供另外两名通缉犯“香港仔”“尊者(牛头)”的确切位置及行踪,如有收集到他们的犯罪证据一并交给警方审查处理,之后陈桂林再投案自首。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观影过后,观众会更加明白,只有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司法机关审查处理,才是现代为民除害的正确途径。